諮 詢
王某打手機通知孫某(此時孫某正在酗酒)來接班。孫某不滿王某叫自己值班,於是,氣勢洶洶來到單位,強行拉扯正在值班崗位的王某理論,並惱羞成怒打了王某,致王某左手食指骨折。
請問王某能否認定為工傷?
解 答
能夠認定為工傷。
王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打手機叫孫某接班並無過錯。王某為了維護工作正常秩序而受到意外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規定,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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