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检察:残疾,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然而,在项城市,以马某民、赵某发为首的几个残疾人纠集在一起,在享受国家关爱、社会尊重的同时,依仗自己的残疾人身份,多次寻衅滋事、欺压百姓,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5年7月,项城市三店镇西黄湾村村民胡某成酒后辱骂殴打村支书,村支书遮挡胡某成打来的木棍时,胡某成倒在地上。被告人马某民(该镇张寨村人)以胡某成胳膊被打断为借口,从中管事并找残疾人到镇政府、村支书家闹事,索要人民币10万元。马某民以找50个残疾人闹事相威胁,村支书不得已“赔偿”胡某成2.6万元。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赵某发(项城市范集镇高楼村人),被邻居赵中某家的砖头子儿绊倒受伤,遂要求赵中某赔偿,被赵中某拒绝。赵某发便找到马某民,马某民以残疾人赵某发受伤为借口,于2016年5月1日纠集10多名残疾人到赵中某家,将赵中某家的切割机、气泵、电动三轮车等物品搬走,价值7904元。

2017年春节后,项城市三店镇张寨村村民张殿某家建房,被告人马某民以张殿某家房高遮住其兄弟家的光为借口,向张殿某索要现金2万元,遭到张殿某拒绝。2017年7月19日,马某民纠集近30名残疾人到张殿某家闹事,对其与家人进行辱骂,并将张殿某打伤,将其二楼楼顶的围墙和房瓦毁坏。

法治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不管你属于哪个群体,只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治。

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民以犯寻衅滋事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发以犯寻衅滋事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伙同马某民、赵某发寻衅滋事的庞某某、陆某某、邝某某、王某某也分别被判处四年、三年、两年等有期徒刑。 (王春霞 赵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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