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6月1日後生育的參保職工,申報生育險不再提供「三證」

今後,山西省參保職工申報生育保險待遇將更加簡便。今年6月1日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時將不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長效節育證》。

山西省6月1日后生育的参保职工,申报生育险不再提供“三证”

今年,山西省對現行的《山西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將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統一為98天。在此基礎上,山西省省簡化了經辦流程,以方便參保人員申報待遇。其中,今年6月1日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時不再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長效節育證》。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貼計發天數計發。生育津貼高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需要

注意

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不符合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就醫規定的;

不符合本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的;

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殘、他傷、打架鬥毆、交通事故等造成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等)發生的費用;

按照國家或本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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