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检察:为民维权支持起诉,消费者依法获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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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检察:为民维权支持起诉,消费者依法获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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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检察:为民维权支持起诉,消费者依法获得三倍赔偿

2017年9月26日,泸溪县浦市镇的一对农民夫妇叶某和杨某在吉首市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牌多用途乘用车,购车款加购置税、保险费等共花费了96310元。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刮花,在将车辆送至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惊醒。原来,该车辆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得知后,多次前往吉首与该汽车公司沟通,并且工商部门也进行了调解,但该汽车公司仍然拒绝作出让步,杨某毅然选择了将其诉至法院,并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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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杨某的支持起诉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杨某与该汽车公司买卖车辆基本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该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修复后车辆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杨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2018年3月5日,法院判决杨某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关系无效;杨某退还该公司车辆,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75800元,并赔偿杨某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以及因多次维权产生的附加费用共计20500.57元;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对杨某另行赔付三倍的车辆价款227400元。该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经二审审理,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乃民之本,商之信,如若违反,必受重罚。办案检察官谨以此案告诫不良商家,莫要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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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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