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初中女生遭男同学抢劫被多处捅伤,却因施害人未满14岁被撤案?

特纯奶人

又是一起让人感到无比愤怒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每当看到这样的未成年犯罪,我就强烈希望能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他们不再有恃无恐。

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据调查,张某和黄某系同年级学生,当日黄某将张某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意图强奸,后张某激烈反抗并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这起案件给女孩张某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但凶手黄某却因为未满十四周岁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无罪释放,这实在是令人唏嘘和出离愤怒。

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日益发达,现在孩子的身心发育普遍较快,与上一代人的发育速度已经具有天壤之别。而我们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仍然是根据上一代人的身心状况予以制定的,显然对于这个时代已经具有了滞后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大多数孩子在10岁左右就具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意识,并且性意识已经觉醒。而刑法仍然规定年满十四周岁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十六周岁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了。甚至随着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很多青少年甚至故意利用自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为非作歹,实在是让人深恶痛绝。

去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已经降低了民事责任年龄,因此,我建议刑事责任年龄也适当降低,年满十二周岁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十四周岁就具有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此一来,必然会使得未成年人有所顾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犯罪率,也减少某些恶性犯罪的发生概率。


冰焰

大家好!我是受害女孩的妈妈!我为我女儿这次承受的所有伤痛感到无比绝望!无比痛心!我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我希望社会重视未成年弱势群体更受保护这块抓紧立法!十三岁半就能蓄谋已久,手持四把刀抢劫拘禁,行凶杀人强奸,证明他心理素质非常不一般!现在十二岁的孩子就能跟成年人一样的成熟了,如果法律不更改我们做父母的谁能保护孩子的人生安全?现在大多数未满十四岁的孩子大多跟着妈妈生活,一般的家庭都是爸爸外出打工,男孩得不到更好的教育,女孩得不到更好的保护,我强烈呼吁社会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现在孩子都早熟,什么都比大人懂,如果这次不能严惩行凶者,那还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钻法律的空子,更多未成年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发生这件事以后,我的女儿成绩一直下滑,经常闷闷不乐,有时候只有用哭来发泄。这两天她考完试我准备带她去看心理医生,然后出去散散心,特别害怕她心里承受伤害。

 

昨天我去开家长会,看见孩子在学校又哭了,她又跟我说:总想控制自己不去想那些事,但是就是控制不住,说马上就要考试了,压力也非常大,成长下滑她不敢面对,我听了非常难受,有种冲动去跟他们家同归于尽的想法,对方的一句孩子好了,就不需要任何赔偿了,说看着孩子挺好,没有我说的那么严重,没有看见孩子得抑郁症!那我请问:你们是觉得孩子还不够严重吗?非要我的孩子得抑郁症才算严重吗?

 

下面是我之前写的事情发生的经过,到现在为止,我和对方家长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一起在村里协调过两次,村委会跟我说私下找他们协调过不下20次,对方连最基本的经济赔偿也不愿意给,村委会派出所说协调不了让我走民事诉讼,可是法律保护他们家孩子,我走法律程序能有什么用呢?







瞰透人訫

必须重新审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别让受害人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未成年人罪犯!”


先是受害人的母亲在网上公开呼吁维权,称女儿的昔日同学持刀抢钱并用刀逼着女孩脱光衣服图谋不轨,还用刀将女孩脖子、手、腿刺伤。女孩从4楼跳到平台上才脱离危险。但是就因为这个行凶者未满14周岁,去派出所得到的答复是对方未满14周岁,受法律保护没有立案,凶手父母不愿意赔偿,村委会没有办法协调。家长质疑: 法律是在支持未成年人行凶犯罪吗?强烈要求严惩杀人不眨眼的未成年凶手!

然后我们看到的当地警方的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这件事情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女儿受到如此伤害,但是却不能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也确实不能指责公安机关,因为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是硬指标,这绝不是公安机关在个案中能突破的事儿。



我看到这位家长,仍在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坦率地说,这位家长的心情绝对可以理解,但恐怕确实有些误会。她所看到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新闻,绝非14岁以下的。以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以现行法律来讲,家长想让这个未成年凶手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愿是肯定不能实现。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直接到法院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如果非要说赔偿以外处罚和管束的话,按《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现在因为各种原因很少见对这种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了。


总结了半天,这样的事儿让家长无法接受,让公众觉得不公平,可公安机关又确实束手无策,这说明我们法律规则有问题!

现在的孩子由于网络等原因对社会的认知与二三十年前完全不同,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体系和处理方式其实早就落后了,这也是很多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却保护不了未成年人的原因。这当然话是气话,这问题也不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真的有必要考虑修正了!民法里都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到8岁了,刑事责任年龄这么多年却毫无变化,这显然没有与时俱进!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一般就是放任,也缺乏相应有效的矫正措施!


呼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因年龄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少年要视案情不同处理,情节确实不重的,可交家长管教,但对一些严重罪行的少年,家长早就失去了管教能力,一定要有相应的公权介入的矫正和挽救体系,不能放任不管!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杨律说法

立法界应当尽快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予以调整,避免令“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一切可以构成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体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除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以外,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以上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简略规定。

最初立法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争议比较大,最终采取14周岁、16周岁这个标准,那时考虑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对于很多行为的性质、自我智力水平都有明显的欠缺,因此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年龄标准设定为14周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进程加快,未成年人的智力开发和身体素质都早已经远超立法时的普遍社会标准,当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水平很多都已经达到了接近成熟的标准,且身体发育水平也已经接近较为瘦弱的成年人。

那么法律上继续沿用14周岁的标准,还是否客观,是否容易让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保护伞?

虽然说,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非犯罪性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收容教养,但与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始终无法弥补其犯下的过错。

其实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都一直在进行着争论,尤其在当下社会而言,越来越多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却无法得到应有惩罚的案件,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平和矛盾,所以要么针对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修改,要么在十四周岁以下针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设定其他的惩戒措施,都将提上修法日程,但考虑到年龄标准影响的刑法范围和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究竟最终将如何走向,还需要时间等待。

其实我们除了将目光聚焦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身上以外,我们还可以将目光放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身上。

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能够坦然地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甚至杀人行为,那么其家庭也必然存在扭曲或不完整,其法定代理人必然存在疏于管教甚至从不管教约束。

既然无法立即在年龄上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事处罚,那么如何能够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构架其有效的连接措施,在刑事手段以外,进一步增加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将未成年人应当承受的惩戒和责任,转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刑法范围以外进行承担,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突破口。


高萌Goal

根据女生的伤情鉴定,及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犯罪的抢劫金额和作案手段。待犯罪嫌疑人到了法定的承担年龄,必须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重判轻判缓判不判,法院可视其犯罪情节违害及悔过表现全面衡量,依法宣判。


柏国渔溪

未满14周岁,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像这样的情节,我们已经不止一次愤怒了,比这更严重的案子,我们也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发几句牢骚,而没有办法。

因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派出所放人,也是无奈之举,也是不得不这么做,这里面没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理解警方。

媒体报道: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据调查,张某和黄某系同年级学生,当日黄某将张某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意图强奸,后张某激烈反抗并跳窗逃走才使他未能得逞。

两岁的差别,意义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会逍遥法外,更不会在我们身边潜伏一个恶魔。

这个案子,孩子这个德行,我估计家长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上梁不正下梁歪,发生这样的事,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接下来,他们只能上法院去打官司,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民事责任是逃不了的。

另外,受害小女孩的家里,就没有一个真男人吗?呵呵。


韩东言

“降低一天的刑责年龄,可能就要多建一所监狱!”

“不多建监狱,就要建更多的坟墓!”

以上是我在几年前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中,讨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一位法律专家的辩论。

当然啦,法律专家有他的一套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学识,雄辩地从社会需求、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等长远利益方面,做了充分论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按照未成年人处理。降低追究刑责的年龄,不可能,不科学,反人道!

我则提出了一个观点,在某些特殊恶性个案里,可以参照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意捕捉条款”——一旦法庭确认这个未成年人犯罪者的行为及恶意超过了某个限度,就会把他从未成年人司法系统里拉扯出来,放进成年人司法体系里考量。

给与成年人司法体系下的审理判决,甚至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当然啦,老美为这个事儿,备受世界诟病,美国是少有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国家,虽然他们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做的最好的国家之一)

实际上,湖北孝感少女被未成年人刺伤这个案子,如果在美国,很大可能会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恶意捕捉”条款,进入成年人司法审判体系,他甚至极有可能被判重刑。

事实上,我是支持将这一类的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一个特殊的司法审判体系,和特殊的监管系统的。

因为他们的身份特别,罪行又恶劣。

基本上,在他们这个年龄能干出这样的事,已经是反社会人格的初显征兆。

类似的案例中,有未经惩处的未成年人,随后又强奸杀害多名儿童的恶性案例。

这样的少年,需要法律的严惩,和严密的管教,包括长期的心理辅导、心理健康程度的评估。

绝对不能听之任之,又放纵到社会上。更不要指望他的家庭能做什么,他家庭如果健康正常三观没问题,就不会养出这样的恶魔了。

所以,一定要监管起来,惩罚起来。


陈岚的女拳

预防未成人犯罪,应惩防并举

作为教育工作者,也作为一名父亲,看到被害人的母亲邓小莉(化名)女士的微头条,我第一反应:震惊;第二反应:难受。在这份微头条中,邓女士详细地描述了案发经过,并从一名母亲的角度,呼吁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嫌疑人的惩治力度。我以为,站在一名母亲的角度,合情合理。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也是教育界的一个难题。据报道,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虽然下降幅度很大,但据专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由传统型犯罪向现代新型犯罪转变,也就是犯罪的途径更加现代化;二是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大,一些恶性案例,令人发指,比如这次的案件;三是互联网带来的影响与日俱增,这充分显示出网络的是双刃剑一面。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能否从预防上入手,避免类似的悲剧上演呢?三水三心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三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社会以及自身多方面因素共同想象的结果。

1.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教育乏力、家庭监管不力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又一原因。家庭教育失当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家长对子女不管不顾;二是父母、祖父母过度溺爱孩子;三是家教过于严苛,致使孩子犯了小错不敢承认,通过犯更大的错误去弥补,造成恶性循环。特别是一些留守儿童,长时间没有父母的教育引导,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小。还有就是父母本身就是属于对社会有危险的人,对子女的教育,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我在小学担任校长的时候,就有一名家长,自己吸毒、抢劫,多次被判刑。孩子也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偷盗,最严重的一次是,将学校的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以50元的价格卖掉。

2.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当今社会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盛行,青少年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独立判断力较低且攀比心理严重,当其不合理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考虑通过不当手段获得金钱,或赌博,或盗窃,或抢夺,甚至抢劫、贩毒,为金钱不择手段,直至滑向犯罪深渊。

3.职能部门作用没有凸显,没有形成合力。民政、妇联、团委等具有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措施简单、效果不明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程度低;对法律规定细化不到位,规定较为笼统,在各层级、各单位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欠缺有力的监督管理,难以确保工作实效。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网络影响。由于网络不好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暴力、色情内容泛滥,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极为严重。据有关统计,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基本上都是受到网络的影响。

4.学校教育存在漏洞。部分学校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片面注重应试科目而忽视设置青少年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课程,对学生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够重视。还有的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学生翘课、打架斗殴不能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置不当,致使其脱离学校教育,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了伏笔。

5.青少年不稳定的心理素质。由于上述的一些原因,加之未成年人本身的心理素质不稳定,三观都在形成的过程之中,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地产生愤恨、仇视等反叛心理。加之本身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往往会导致他们因为一件小事就产生情绪波动,造成心理不稳定,此时若有外部诱导,其犯罪主观意图就会产生和加强,从而出现盗窃、故意伤害等突发性犯罪。

第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根据情节,加大力度,不能让“保护”成为“纵容”。

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各种影响的综合作用,现在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时间有较大幅度的提前。举个简单例子,20多年前,我上高中的时候,才开始有一些逆反心理——心里学生叫做心理断乳期;10多年前,我做班主任的时候,学生到了初二就开始了逆反,所以,很多专家开始呼吁关注初二现象;而到了现在,小学5、6年级开始逆反的比比皆是。再举一例,就是1米免票的制度,现在小孩,由于优生优育以及营养更好的原因,基本上4岁左右就达到了1米,但原来的制度,依然稳如泰山,是否是不能因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呢?

而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这一规定,基本上是依据多年前的经验做出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以这个案件为例,一名13岁的孩子,犯罪的手段如此之残忍,犯罪前的策划是如此之精密,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又是如此之大,如果免于刑事处罚,又会对于社会有怎样的不良示范作用呢?我想起去年有几名学生,强奸杀害一名老师,最后也是因为是未成年人,有的免于刑事处罚,有的减轻处罚,这是否会从侧面造成一种“纵容”的印象呢?

当然,惩治并非目的,保护未成年人,也非常重要,但对于受害人乃至受人的家庭,是不是另一种不公平呢?所以,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是应当加强惩治,毕竟,对于任何人,都应该明白起码的一点——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你只是未成年人——这才是法治的公平与正义的本来之意,应有之意!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社会和学校形成合力

一直以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实行的是“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策略,很多专家包括司法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三水三心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还要形成合力,并需要用未成年人最能接受的方式,来开展教育。

一是家庭层面,要重视教育与疏导。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睦幸福的夫妻、亲子关系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能够对青少年成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疏导。在家庭管教中要倡导家庭文明,在加强家风建设的同时,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要大力培育良好家风,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有专家一直在提倡家长也要持证上岗,虽然难度很大,但却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三是司法层面,坚守程序精准司法。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适用,在法律框架之内应坚持“最后使用原则”,如果适用其他措施可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就不能简单地用刑罚的手段解决。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刑罚的过程中,坚守正当程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社会管理层面,严格控制对未成年人有负面影响的游戏或视频文字。有些不法网络从业人员,弄出许多的网络游戏,一玩就上瘾,还需要买各种装备。可是孩子没钱啊,于是,沉湎于游戏的孩子,就只有采取不法手段,成为了犯罪嫌疑人。还有的就是色情和暴力视频。有的时候,一打开网络,比比皆是,成年人尚且不能自制,何况未成年孩子?

总之,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治理,要形成活力,不能各自为战,更不能流于形式。我以为,政府可以制定规范,要求每个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2次的司法专题教育活动,家庭、司法机关都要广泛参与,才能从源头着手,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最后,希望受害的女孩,早日走出阴影,要知道,人生遇到的困境,有时也是一笔财富!

希望受害人的父母,正确面对,不该发生的,既然已经发生,坚强面对,给孩子树立更好的榜样。

希望立法机构,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发展变化,适当修改法律,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读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哪些意见建议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三水三心

其一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样要严惩。否则对社会危害非常大。当然跟成年人的惩处是有所区别的。但不能以未成年人为借口而不了了之。因为现在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不容小觑;

其二对未成年的犯罪,其家长必须负责,要让当事人长记性,要其知道对别人的伤害,给被害人及家庭、家人带来的巨大伤害,是啥也无法弥补的(包括金钱);

其三对未成年的犯罪,学校也有责任,彰显教育上的某些缺失。比如学生是法盲等等对未成年时期应有的义务、责任教育存在较大漏洞!

总之现在小孩生活好,生长发育快。看似未成年人,其实他们啥都知道(尤其是十四、五岁以上)。唯一不知道的是伤害了别人而别人的痛苦其不清楚、不知悲怜。同时我不希望整个社会未成年的思维方式是这种结局,如果不加以重视将成整个社会的悲哀!


秦岭荟萃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是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的,孝感警方的决定没有问题。

但是近几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新闻屡屡见诸媒体,引起了公众的普遍愤怒和不满情绪,网上一个非常流行的段子,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而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也不断出现,不管在法律界还是民间,相当数量的人认为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大大提高,当前的年龄划分已经滞后。

我本人过去也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支持者,不过近几年在更加深入学习和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整体状况和立法问题的情况下,我有了一些新的想法,在这里和大家分享。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面临的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反会引发长期的隐患。

这个现实状况和广大群众的认识是相违背的,因为重刑主义的观点更加符合人们的直觉,刑以威民,可以吓阻犯罪者刑罚越严厉,人们越不敢犯罪,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绝大多数犯罪者——不管是伤人还是偷窃——他们对犯罪的后果心知肚明,而他们的利益衡量,并非参考三年或者七年、十年的刑期去犯罪,而是赌自己能成为漏网之鱼,而对于少数极端犯罪者而言,比如今天刚刚发生在上海的砍杀学生事件,死刑都无法阻止他们犯罪,所以在吓阻犯罪份子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打击能力的增强比起加重刑罚来,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近几年随着街面监控系统的普及,过去非常多的街头两抢案件数量呈现大幅度下降的趋势,而我们知道,两抢案件的量刑并未加重,犯罪活动一样得到了抑制,所以不应该将严刑酷法假想成降低犯罪率的有效武器。

实践中通过扩大打击范围降低犯罪率,并不是没有做过这样的尝试,最为典型的就是八三严打,仅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当时有大批未成年人被送进了少管所,1985年有一部电视剧风靡一时,名字就叫《少年犯》,从短期效果来看,确实使严重的犯罪形势得到了暂时的缓解,但是这一情况并未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在上世纪90年代大批少年犯走出少管所以后,社会治安状况甚至陷入了更为混乱的境地,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司法矫正的问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1)——这显然又是一个违背常识的认知,这6%成为累犯的少年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反而大于那94%的群体,我们假定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岁,就意味着全国每年要多出数万名罪犯,而其中转化出来的那几千人,会成为更为恐怖的犯罪份子。

我知道肯定有朋友要讲,不把他们关进监狱,那么这几万人不是会更加失控更容易变成恐怖的犯罪者吗?法律的基本态度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关进监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而不关进监狱也绝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是有更为有效的替代手段的。在未成年人的矫正问题上,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着更为良好的效果,未成年人群体可塑性强,鼓励他们积极融入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修正其扭曲的心灵,相比把他们和社会切割开来,有着更为实际的长期价值,所以我们的侧重点应该放在完善社会化矫正制度,完善矫正方法和手段上,从长期着眼,如果能把6%的极端群体缩减到5%,对于我们的未来,有着更大的意义。

而从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下降

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21.3%,比2010年下降14.6个百分点。(2)

所以从犯罪角度来看,00后的表现,其实比90后们要好,这意味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当前并无紧迫性,毕竟用个案左右针对整个群体的立法标准,很可能是一种一叶障目的看法,义愤填膺之外,在立法这种整体性问题上,需要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更谨慎的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注:(1)来源检察日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作者关仕新 2016年8月4日

(2)来源人民网 《国家统计局: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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