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紹爾群島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申請扣押“L-710”輪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日,申請人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伊克利普斯財產股份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福建聖龍船舶製造有限公司、溫州潤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約定由兩被申請人在福建福安為申請人設計建造一艘57000載重噸的單殼散貨船(建造船號為“SL-710”),價格3800萬美元,分五期預付,每期760萬美元,雙方約定爭議提交英國倫敦仲裁解決。申請人在支付第一期購船款760萬美元后,以兩被申請人違約為由取消合同。2009年7月,兩被申請人向英國倫敦仲裁庭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申請人無權取消合同、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申請人則提出反請求,請求裁決其已依約解除合同,有權請求返還760萬美元預付款及利息;或裁決兩被申請人構成毀約性違約,賠償經評估得出的損失額。2010年9月,申請人得知兩被申請人準備出售在建中的“SL-710”船,遂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船,責令兩被申請人提供908萬美元可靠擔保。

(二)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我國扣押船舶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扣押了停泊於福建省福安市的“SL-710”船,責令兩被申請人提供價值908萬美元的可靠擔保。船舶扣押期間,英國倫敦仲裁庭裁決申請人有權依據普通法解除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隨後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義務,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對“SL-710”船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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