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璧金融和唐小僧假設被定性非法集資,投資人的錢會被沒收嗎?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聯璧金融和唐小僧假設被定性非法集資,投資人的錢會被沒收嗎?

幾乎在所有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都有一個謠言:

就是一旦涉案平臺被定為非法集資平臺,參與者就是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他們投入到平臺的錢,也就是非法集資的贓款,就拿不回來了。

這個謠言,在錢寶網爆雷時有,在善林金融爆雷時有,在唐小僧和聯璧金融爆雷時也有。

這是大錯特錯的。

這個謠言的來源,來自2017年8月24日的《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意見徵求稿),其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首先,這句話,只是說非法集資參與人應該風險自擔,並不是說他們投資的錢就必須沒收,繳納給國家。

其次,該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非法集資人自行清退。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參與人未就資金清退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組織資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登記。

另外,該條例僅僅只是一個意見徵求稿,所謂意見徵求稿,意思就是並沒有生效。真正應該參照的,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所以,不論涉案平臺最終如何定性,在理論上,投資人的前都是依法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聯璧金融和唐小僧假設被定性非法集資,投資人的錢會被沒收嗎?

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能清退多少?

根據幾年及其較大的非法集資案件清退比例,比例大概在30%左右。比如當年的優易網非法集資案,已退還投資者本金40%,歷時31個月;東方創投非法集資案,投資人本金還剩48.7%,庭審歷時9個月;

銅都貸非法吸存案,投資款按12.3%的比例退賠,庭審歷時14個月;樂網貸非法吸存案,投資人本金還剩70%,庭審歷時22個月。E租寶集資詐騙案的退賠工作還在進行中,據媒體消息剛剛完成第一輪。

聯璧金融的投資者,他們買的定期理財和活期理財收益產品怎麼辦?

目前聯璧金融的主要業務模式有兩塊,一款是購買定期理財和活期理財收益產品的投資者,因為他們是典型的金融投資者,所以購買的金額往往較大。

在活期產品中,聯璧金融“零錢計劃”(活期),資金使用方是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根據零錢計劃產品介紹,標的投入其“雲計算”數據中心運營,從事資源租賃和服務回報,因為服務計劃以小時計費,屬於高頻清算資產,可以做到隨存隨取的理財產品。

也就是說,如果聯璧金融透露的信息是真實的,投資人的資金就是流向了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作為資金的適用方,聯璧金融沒有私自設立資金池,做好了第三方資金託管,投資人的資金就直接流向了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那麼即便聯璧金融爆雷,理論上應該不會零錢計劃資金的安全,出現擠兌問題可能僅僅是流動性問題。這些問題只要上海迅恆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保持項目正常運營,就能慢慢清退。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聯璧金融沒有碰投資人的資金,沒有設立資金池接納投資人的資金。

另外,對於聯璧金融的定期理財產品以及唐小僧的P2F產品,也是同樣的道理,關鍵問題,就看其信息披露是否真實,資金是否直接流向了資產端,如果他們僅僅是信息中介平臺,沒有接觸資金,那就可以直接看資產端的兌付能力。

但是,如果聯璧金融,唐小僧等平臺私設了資金池,將資金進行歸集後再分配,或者乾脆把全部或者部分資金導向了自己的關聯項目和企業,那就涉嫌自融問題,就涉嫌非法集資了。此時如果發生兌付風險,往往因為平臺資金鍊斷鏈,沒有真實的資產端作為擔保和承擔兌付責任,那麼對投資人而言,損失無異於是巨大的。

而對於第二種購買了路由器實物的消費者,因為本案極有可能是因為消費返利而被指控非法吸存,他們對本案的定性其實起了更為關鍵的作用,但是他們的權益保護問題,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統一的規則,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前一種投資人的處理方法,依法進行清退和追繳。不過,就在6月21日,斐訊發出公告,將會 “對參加斐訊和合作夥伴聯璧營銷活動的消費者,斐訊承諾已售出硬件產品的K碼由斐訊負責協調第三方進行兌現,將通過技術手段轉至其他戰略合作伙伴平臺。具體操作流程會在7個工作日內發佈。”

但是目前筆者也有一個疑惑,如果聯璧金融是因為備受爭議的K碼返利活動被立案,那斐訊作為返利產品的真實發行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斐訊與聯璧之間能維持如此深度的合作,他們之間的關聯關係如何?這些疑惑,都有待偵查機關進一步的解答。

聯璧金融和唐小僧假設被定性非法集資,投資人的錢會被沒收嗎?

投資人該怎麼辦?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投資人應該儘快配合辦案機關進行投資項目登記,帶齊個人身份資料,投資證明等等。有人說,這種登記毫無必要,因為P2P的資金流水都在其服務器中。理論上這種手法乍一聽有道理,但實際上,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對於涉案平臺的電子數據態度是比較謹慎的,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難以信任,而其對於主動提供證據登記的投資人則是比較歡迎。而且因為清償比例有限,有時候會分批次、分輪次的進行清退工作。這也是為什麼非法集資案件清退工作持續十佳特別長的原因。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平臺最終被定為犯罪,投資人既可以主動與集資人達成退賠協議,也可以在法院判決中,責令被告人退賠。

方式一:協商自行退賠

方式二:法院責令退賠,不履行則執行

方式三:另行民事起訴

而在很多案例中,不少投資人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便獲得救濟權利,如果能提供專業的相關證據,也會獲得法官支持,再此筆者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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