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連馬蓉自己都沒搞清楚被判離婚原因?

為什麼連馬蓉自己都沒搞清楚被判離婚原因?

​對於近日網上大量報道有關馬蓉與王寶強的文章,掀起了評論洪潮,評論的內容大多分為三類,

一類是批判馬蓉的,一類是同情馬蓉的、一類是對馬蓉夫妻雙方都提出質疑的,但在我來,評論的內容當中出現的最大的解讀錯誤是馬蓉被判離婚的原因,甚至連馬蓉自己都沒有理解清楚自己被判離婚的原因!​

為什麼連馬蓉自己都沒搞清楚被判離婚原因?

​看到馬蓉在自己的離婚案二審維持原判後發佈的博文,我似乎找到了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質疑馬蓉“出軌”原因了,因為連馬蓉自己都錯誤的解讀了被判離婚並維持一審的判決精神!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馬蓉根本就不懂法律,特別是對《婚姻法》關於離婚方面的第三十二條的法律精神​沒有吃透,我們一起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為什麼連馬蓉自己都沒搞清楚被判離婚原因?

​由此可見,馬蓉之所以被判離婚並非就是被認定為出軌才被判離婚,而是適用了《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的第一句內容: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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