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仙人跳”敲詐60萬,一外地來銀犯罪團伙獲刑

  2014年3月,24歲的貴州女子張某在山西省太原市以“仙人跳”的方式敲詐勒索他人,並因此被當地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2015年9月10日,張某刑滿釋放。沒想到的是,經歷過牢獄之災的張某沒有醒悟不說,反而來到銀川故伎重施。2016年3月初,張某在和朋友楊某等人相約打麻將時,向眾人表示最近手頭很缺錢,問誰在銀川認識有錢的老闆搞點錢花,楊某聽聞後立即表示,自己認識一個老闆王某很有錢。二人當即一拍即合,經過商議後,決定尋找一名女子,讓其與被害人王某發生關係,並以此要挾王某敲詐錢財。後張某通過電話聯繫女子李某,讓其到北京與楊某會和後再來銀川,同時又聯繫同夥劉某、梁某、張某某一同來銀川。

  當年3月6日,王某在銀川某飯店登記好房間後打電話給楊某,楊某遂帶李某來到該房間。隨後,在王某與李某發生性關係時,楊某通過電話、短信通知張某等同夥,讓其在飯店內等候。待兩人發生關係後,楊某將房門打開,張某等人闖入房間內,聲稱是李某的哥哥並拍攝了裸照,“我們要將裸照發到網上!”在幾人的言語脅迫下,被害人王某隻好答應給付60萬元,並讓人將20萬元現金送到房間,另外40萬通過銀行轉賬轉入梁某名下銀行卡。事後,除去租車等費用,張某與楊某各分得15萬元,劉某、梁某、張某某將剩餘款項分贓,除楊某外,其他四人從各自所得贓款裡湊足1萬元交給李某。被設局的王某脫身後立即報案,團伙成員相繼歸案。案發後,李某和劉某分別向被害人退賠1萬元,楊某退賠1.2萬元。

  2018年4月18日,興慶區法院受理了這起刑事案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六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被害人款項6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張某系主犯,並且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楊某、劉某等人則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六名被告人退賠王某經濟損失5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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