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林地里大便,竟被逼着当场吃回肚里,当事人陆某被行政拘留9天,你怎么看?

明树维言

个人看法:

首先看到这个新闻第一眼觉得有点不可思议,污秽物既然已经排出来了,竟敢还让孩子吃回去,我很好奇这个陆某是什么样的眼力劲竟然能够做出这样的要求,并且眼睁睁看着小明吃下去的?陆某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显然已经超越常人。

关键是小明吃下去以后陆某竟然还能够厚着脸皮带着小明去找班主任和校长理论,不知道陆某的无知程度为何可以到如此地步。简单地说,小时候在农村,肚子疼随便找个田地进去方便下,无异于撒了下化肥,只会有利绝不会有害,更何况还是在林场。

本案当中对陆某做出拘留九天的处罚,我个人也认为确实过轻了,因为逼人将粪便吃下去的做法,绝对是构成刑法当中的侮辱罪标准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的表现手段形式之一可以为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

如果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说,粪便泼人都构成侮辱罪,更何况逼人吃下粪便?所以本案中的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据此本案中小明监护人可以以小明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对陆某的行为交由法律作出惩处!因为构成侮辱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对陆某这样的行为,我认为应当予以惩处并强烈谴责,同时应当做好小明的心理工作,疏导其情绪,以免影响其今后的人生。


麋鹿说法


手机号183283一片夕阳

题目已经把事情经过说得很详细了,潘律师在此不赘述。

第一,对逼10岁孩子吃粪便的陆某只拘留9天,处罚明显太轻,他应该构成侮辱罪,立法者在构设侮辱罪这个罪名的时候,想到的是有可能发生用粪便泼人这种侮辱行为,却没想到还有可能发生逼人吃粪便的恶行,这种恶行,已经超乎了人类的想象,令人发指,只有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才对得起他的人品和暴行;

第二,人居然可以没有是非到陆某这个令人瞠目的程度,也真是叹为观止了。一个10岁的孩子,到你树林子里大便,可以说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只要挖一下土埋一下就可以了。他居然就能逼孩子把这泡屎吃下去,他的心要黑到什么程度才能说得出口,下得去手;这还不算完,逼孩子吃下粪便之后,还带着孩子到学校找老师找校长理论,理论的什么?好在老师校长还有是非,没有给他什么好脸色;

第三,这件事说明,陆某的心理扭曲到何种地步,他完全已经是一个疯子,一个病人。内心的戾气暴棚,随便一点事,一个倒霉鬼都有可能成为他发泄的目标;

第四,爹娘不在身边的孩子,内心无所依仗,容易成为被欺辱的目标,不可不重视;

第五,这个孩子对陆某的暴行,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第六,要对这个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尽早摆脱阴影,回归正常。

第七,再次呼吁,警方立案,孩子也可以对陆某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陆某刑事责任!

最后潘律师想说,同态复仇很朴素,很有效,消除这孩子心理阴影、让陆某知道他坏到何种地步的最好办法,是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潘卫霞律师

让我们先简述一下这件事发生的场景

10岁的小明和两个同学到紧挨学校的山坡上去玩。他们走到当地男子陆某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时,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该杉林地块内解手。

没想到,这一幕刚好被经过的陆某发现了,他先是狠狠地呵斥了一顿小明,接着,又对小明说了一句令小明和在场的两个孩子都吓呆了的话:

“你今天必须把你屙的屎吃掉!”

在陆某的淫威和逼迫下,年幼胆小的小明不敢反抗和求情,颤抖着小手,抓起地上的粪便,只得当着陆某的面放入了嘴中……


看到这里,我们都本能地、莫名地也感到了极度的恶心……

是的,还有比这更恶心的事吗?

是的,还有比这个陆某更恶的人吗?

且不说人有三急,但就一个才10岁的小孩把屎排在野外的林地里,这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事,小孩的行为,有恶劣到一个成年人强迫其吃掉自己排泄物的严重性质吗?

逼人吃屎,欺人太甚!逼人吃屎,惨无人道!逼人吃屎,丧尽天良!

陆某,你恃强凌弱,这样毫无人性地在欺负、羞辱、报复着一个小孩子,是会遭到雷劈的!是要受到报应的!

我们简直不敢相信:生活中,怎么可能就上演了这样一幕的不堪入目场景呢?现实中,怎么可能就发生了这样一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呢?

我们简直不敢想象,在那一刻,小明的内心里,是何等的屈辱和崩溃!

我们又简直不敢不担忧:小明,这个还很小的孩子,有可能,就这么被陆某的残忍和恶毒而摧毁了整个一生的自尊;有可能,就这么被陆某的羞辱和残酷而背负了永恒的心理阴影……

而更让我们不可思议的是,已经49岁了的陆某在干了这种恶事后,他不仅不觉得亏心,不仅不觉得丧德,不仅不觉得会被人唾骂,不仅不觉得会受到惩罚,却仍然还觉得怒气难消,却反而还敢于恶人告恶状,他又把小明强行拽到了就读的木黑小学,找到学校的一位老师,还要求对小明进行“处置”和“发落”。

随后,老师和校长也就批评了陆某这种缺乏人道的做法,并让小明把手和嘴冲洗干净就了事了。

这不禁使我们怀疑,这个陆某,难道原本就是地痞、流氓、恶霸吗?难道天生就是一个混蛋、一个猖狂的恶人吗?

连老师和校长也奈何不了?也只好息事宁人吗?

随后几天内,小明接连出现心翻、呕吐等身体不适状况,巨大的心里阴影,令爱笑爱闹的小明变得沉默寡言起来……

结语:

这,真的不是一件小事!

一个被逼吃屎的孩子,必将成为他终生的阴影与耻辱!必将使他终生背负上被损害与被侮辱了自尊与人格的沉重包袱!

也就是说,这必将影响到这个孩子身心的发育和成长!或许,这一次屈辱,就改变了这个孩子以后的命运,就改变了他的性格和心智,就扭曲了他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可以预见,这必将会成为这个孩子伴其终生的永难磨灭的污点!

最起码,这件事必将成为他从此以后被人嘲笑和奚落的把柄;他必将会因此而终生痛苦,终生悲愤,终生窝囊,终生难以抬头——或许,这个孩子的一生,就这么给毁了……

所以,对陆某这个恶人,仅仅予以行政拘留九天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太轻了……

但是我们相信,随着小明家人的继续追究,随着这件事对小明造成伤害的日益凸现,这个陆某,必将会受到他更该应得的惩处与报应!

苍天饶过谁啊……


偶来三径

最近不断看到几则令人震惊,令人发指的怪事。因为狗咬了孩子而摔死了小狗,结果收到死亡威胁而自杀一例;讨要丢失的手机,因为拾手机者嫌给钱少而摔碎手机一例,还有这一例……这是怎么了?!人性啊!你是这样的吗?!看看图中的几句话吧——苍天有眼,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歹毒之人,必不得善终。



土眼鉄睛二五嘴

都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现实中没有人性的陆某竞逼着10岁的男孩把排出体外的脏东西吃回去,还让他当着两个同学的面。后来陆某还把小男孩拉到学校去。这就是在摧残少年儿童的心身!不是一个,还有在旁敢努不敢言的两名小学生,同样受到了心灵的摧残!于理于法,陆某都是不可饶恕的施暴者!因为陆某所做的是正常人做不出来的恶行!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我除了在这里谴责周某,还在心中把他的长辈问候了若干次,我不知他们是当初是怎么教育陆某的?

派出所只对陆某行政拘留9天,是因为小男孩没有外表的伤残,也没有针对这种事的法律法规作依据。但小男孩被摧残的事实存在,此后的心理表现从恶心呕吐,吃不下饭,直接从一个活泼好动的少年变成一个痿迷不振的孩子,这一切的表现,可以拍摄下来,家长可以到派出所备案,再到人民法院起诉,讨一个说法!

如陆某不再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的道德观将不再正常,天台观宁波在此呼吁,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再详尽些!孩子们本弱小天真,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愿这种事不再发生,愿孩子们笑脸常在!

朋友们,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陆某,请留言评论!谢谢!


天台观宁波

陆某的行为令人发指。纯属小题大做,凌强欺弱之辈。一个大男人能欺负一个孩子,他还自认为厉害。还敢拉着被欺负的孩子找老师、找校长,以显示自己的威武霸气,并告诫他人,属于他的一草一木都不要碰。像陸某这种人,其实是最没有本事的。只因为他平日里找不到显现自己存在的机会,无聊到拿一个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开刷。本就是一个碌碌无为之人偏偏想显出自已的强大,让他逮到了本不值一提的小事——孩子在林地大便来小题大做,释放出压抑在身体中的兽牲,下作到让孩子把类便吃回肚里,在他的摡念里凌强欺弱就是才能,实则是猪狗不如之人。但是,法律条文框不到他的这种卑劣下作的行为,就只进行了9天拘留的处罚。法律上也没有以其人之道还自其人身的条款。如果有,我估计只有把小孩承受的一切原原本本在陸某身上重演一遍,才会大快人心,才解当事人及其亲人之恨!但是,这是不可能的。这才真正叫:“人被狗咬了一口,人不可能扒下去把狗咬一口!”目前能做的就是,亲人们多多关心一下被欺负的孩子,默默的给予孩子心灵的安抚。旁人不要把多余的目光投向受欺负的小孩,不要在他周围将这件事情议论来议论去,那样会加重孩子的心里阴影。让孩子早日忘记这段耻辱,以健康快乐的成长为盼!


心如莲花173349538



西门观点:陆某简直毫无人性,禽兽不如,丧心病狂,这种恶行只行政拘留9天,实在是开玩笑,至少应该给予刑事处罚,再加民事赔偿。

事件大略:昭通市镇雄县林口乡木黒村小村的两名小学生到紧挨学校的山坡上玩,当走到当地男子陆某林地时,10岁的小明突然肚子疼,便在该林地内大便解手。

林地主人陆某发现后,硬逼着小明吃掉粪便,并将小明拉倒学校要老师和校长对其进行教育,老师和校长批评了陆某的行为。后小明在外打工的父亲得知此事,赶回家报警,陆某被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

这种恶行我真的第一次听说,想想当时的情景,想想一个10岁的无助可怜的孩子,被陆某硬逼着吃粪便,实在怒发冲冠,恨不得立刻将这个毫无人性、禽兽不如、丧心病狂的陆某拉出去斩首。

然而,更让人气愤的是,这个陆某最后只被行政拘留9日了事。像这样的恶行,对一个10岁的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有多大,也许是一辈子都难以走出心理阴影,这比那些外表皮肉伤害不知要严重多少倍,难道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吗?



我认为,陆某的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受害者的伤害特别重大,而且受害者是未成年人,这已经不是一般的对他人的身心侵害,已经构成侮辱罪,完全属于刑事侵害案件。

我认为,依照法律,应该至少对陆某给予刑事拘留半年甚至判处有期徒刑,再依照民法,判定陆某赔偿受害者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谢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门白甫

这件事情发生已经一个月了,说的是在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点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大河坝村民组。在林口乡木黑村陆家纸厂就读四年级才十岁的小江,吃过中午饭后在两个同学的陪伴下,到紧挨学校的山坡上面去玩。他们走到当地男子陆永轩家后面的一块小杉林地,小江因内急将大便排在该杉林地块内,被在水泥板上的陆某轩(40多岁)看见后,当即上前逮住了小江,强廹小江将排在地上的大便吃掉,然后又将小江强行带去交给在陆家纸厂小学上二年级的黄老师。黄老师批评了陆永轩这种缺乏人道的做法,然后让他带人去交给李校长。李校长也批评了陆永轩这种做法太可恶,然后让小江把手和嘴冲洗干净。

现在估计是因为报道的媒体多了,当地政府部门引起了重视,事件转为刑事案件,目前小孩的父母也在寻求法律帮助,希望恶人最终能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只有如此,才能拯救那个可怜的孩子!抹去一些心理伤害!

我本人觉得挺悲愤的,也感到悲哀,老师校长,都没有意识到陆永轩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犯法行为,办案人员已开始只是拘留七天,没有当作严重的触犯法律的刑事案件,看来普法教育任重道远阿!

逼人吃屎属于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造成伤害了,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烈建议小江父母追究陆永轩精神赔偿已经刑事责任!



妮雅的大世界

怎么可能拘留9天了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还要赔得它倾家荡产,实在太可恶了,没有任何语言可以形容这家伙!再恶的恶人也做不出来这样的事。

学校的处理也有问题,第一时间就该报警,难道老师和校长都认为吃屎只是一件不正常的事?

公安机关的处理太轻了,这种事情匪夷所思,应该没有找到适用的法律,律师们应该提意见,坚决把这家伙送进牢房里去。

孩子的父母竟然忍下了,我感觉也不可思议,这对孩子来说绝对是一生的阴影,绝对会改变他一生的性格和命运,是可忍孰不可忍,不可能就这样放过这种毫无人性的奇葩恶人。

真的是没有语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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