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綠道工程技術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道工程技術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CJJ/XXX – 20 XX

P 備案號XXX – XXX

綠道工程技術標準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technology of greenway

(徵求意見稿)

200X-XX-XX發佈 200X-XX-XX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綠道工程技術標準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technology of greenway

CJJ/XXX ─ 20XX

(徵求意見稿)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20XX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XX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行業標準

《綠道工程技術標準》的公告

現批准《綠道工程技術標準》為行業標準,編號為 CJJ —XXX,自 20XX 年 X 月 X日起實施。其中第 X.X.X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XX 年 X 月X 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於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函 [2015] 274號)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並參考《綠道規劃設計導則》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9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總體設計、遊徑系統、綠化與環境、服務設施、市政工程、施工與維護。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36號德勝凱旋大廈A座,郵政編碼:100120)。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嘉興市園林市政局

嘉興市城市發展研究中心

安徽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核人: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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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規範綠道選線、內容、建設和管理,全面發揮綠道在休閒健身、生態環保、社會與文化、旅遊與經濟等方面的綜合功能,確保綠道工程質量,特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全國城鄉綠道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的全過程。

1.0.3 綠道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和管理維護,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1.0.4 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 術語

2.0.1 綠道 greenway

以自然要素為基礎,串聯城鄉遊憩、休閒等綠色開敞空間, 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綠色出行功能的廊道。

2.0.2 綠道遊徑系統 greenway trails

指綠道中供人們步行、自行車騎行的道路系統,是綠道的基本組成要素。包括步行道、自行車道與綜合道。

2.0.3 綠道連接線 greenway connecting line

主要承擔連通功能,且交通安全有保障的綠道短途借道線路。包括借用的非幹線公路、非主幹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段、人行天橋等。

2.0.4 綠道綠化系統 greenway planting

綠道遊徑兩側由自然要素組成的綠化帶,保障綠道的基本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

2.0.5 綠道設施系統 greenway facilities

為滿足綠道綜合功能而設置的配套設施,包括服務設施、市政設施與標識。

2.0.6 驛站 service spot

供綠道使用者途中休憩、交通換乘的場所,是綠道服務設施的主要載體。

3 基本規定

3.0.1 綠道工程包括遊徑系統、綠化、服務設施和市政設施。

3.0.2 綠道分為四級,包括:國家級綠道、區域(省)級綠道、市(縣)級綠道和社區(鄉村)級綠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國家級綠道:跨區域或省,連接國家主要自然文化遺產和生態休閒空間,具有國家代表性的綠道。

2. 區域(省)級綠道:連接兩個及以上城市,串聯區域重要自然、人文及休閒資源,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文化資源保護利用、風景旅遊網絡構建具有重要影響的綠道。

3. 市(縣)級綠道:市(縣)級行政區劃範圍內,連接重要功能組團、串聯各類綠色開敞空間和重要自然與人文節點的綠道。

4. 社區(鄉村)級綠道:城鎮社區範圍內和鄉村區域,連接城鄉居民點與其周邊綠色開敞空間,方便社區和鄉村居民就近使用的綠道。

3.0.3

綠道分為兩類,包括城鎮型綠道和郊野型綠道,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依託道路、水系沿線綠色空間,串聯城鎮功能組團、公園綠地、廣場、防護綠地等,供市民休閒、遊憩、健身、出行。

2. 郊野型綠道位於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連接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農業觀光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鄉村等,供市民休閒、遊憩、健身和生物遷徙等。

3.0.4 綠道設計應緊密結合現狀,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與道路建設、園林綠化、排水防澇、水系保護與生態修復,以及環境治理等相關工程相協調。

3.0.5 綠道工程防災標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綠道工程抗震標準按國家規定工程所在地區的抗震標準進行設防。

2. 綠道工程防洪標準應結合工程所在地的城市防洪標準,綜合考慮排洪、洩洪和救援需求確定。

3. 綠道工程應避開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斷裂帶活動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和不良地質地帶;不能避開時,必須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證綠道的使用安全。

3.0.6 綠道工程應保護生態環境,並符合以下規定:

1. 綠道工程應保護河流、湖泊、溼地、林地、山體等自然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禁止破壞沿線地形地貌、水體、天然植被和公益林地等。

2. 綠道建設範圍的原有樹木宜保留、利用,確需移植或砍伐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並嚴格保護古樹名木。

4 總體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綠道規劃與建設應統籌考慮資源保護與城鄉發展,與所在地的城鄉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交通系統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發揮綠道網的綜合功能。

4.1.2 綠道網應結合當地城鄉格局和自然資源條件,統籌佈局綠道遊徑系統,做好交通有效接駁,合理配置綠道服務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和標識設施。

4.2 綠道選線

4.2.1綠道應選擇安全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區域通過,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其他生態敏感區;

2. 應避免佔用農田或破壞莊稼、果樹等。

4.2.2綠道選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充分利用現狀自然肌理的開放空間邊緣(水系邊緣、農田邊緣、林地邊緣等)。

2. 宜結合線性基礎設施廊道空間(鐵路、公路和城市道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堤岸等)建設。

3. 應儘量利用已有的自行車道、步行道及設施,並不影響道路發揮原有功能。

4. 可結合廢棄鐵路、古驛道等建設,展現場所歷史文化特徵。

5. 應串聯城鄉居民點、公共空間、自然景觀與歷史文化節點。

4.2.3綠道應符合通行用地的功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並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公園綠地相鄰,綠道應與公園出入口相連,同時與城市道路的綠化隔離不宜小於1.5m;

2. 沿河、濱水綠道宜利用現狀堤路建設,並應滿足防洪和安全要求。

4.2.4 綠道應避免與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鐵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平面相交。

4.2.5 綠道宜與城鄉慢行系統、公共交通系統相銜接,與地鐵站點、BRT 站點、公交站點連接。

4.2.6 綠道穿越地形險要區域和水域,應設置安全隔離設施(護欄或防護綠帶)及警示標識,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設施的高度不宜低於1.1m;

2. 綠化帶作為隔離設施,其寬度不應小於1.5m。

4.2.7 綠道線路宜網狀環通或局部環通,當跨越河流、山體、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礙物時,可通過綠道連接線連接。

4.2.8 綠道連接線應保障遊客使用安全,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綠道連接線一般不應直接借道國道、省道等幹線公路及快速路、主幹路等道路,宜借道縣道、鄉道、村道等非幹線公路或城市次幹路、支路等道路;

2. 綠道連接線兼具綠道遊徑連接和城市交通功能,應利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綠道標識設施、安全隔離設施等進行交通有效組織和功能銜接。

4.2.9 綠道應根據人流集散,設置公共停車場、出租車停靠點、驛站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公共停車場、出租車停靠點、驛站應遠離生態敏感區;

2. 不同交通換乘應留出必要的安全集散空間,應配套設置減速帶及標識設施等。

3.

公共停車場應滿足自行車、殘疾人等非機動車停放,郊野型綠道宜增加機動車停放場地。

5 遊徑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1綠道遊徑應結合現狀地形,避免大填大挖,保證使用安全。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郊野型綠道遊徑以自行車道為主,宜設置步行騎行綜合道;

2. 城鎮型綠道遊徑在滿足坡度、寬度、淨空等條件下,宜採用無障礙設計。

3.兼具消防、應急等功能的綠道遊徑應滿足管理維護、消防、醫療、應急救助等機動車的通行要求,符合相關規範。

5.1.2 綠道遊徑與交通線路相交,應做好交通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遊徑與一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交叉時,宜採用立體過街方式,並符合立體交叉口相關規定;

2. 遊徑與二級公路、城市次幹路、城市有軌電車線路交叉時,宜採用平面燈控路口交叉形式;

3. 遊徑與三、四級公路、城市支路交叉時,宜採用平面交叉形式;且應劃定醒目的人行橫道,並設置清晰的標誌;

4. 人行橫道長度大於16m應設置過街安全島,安全島寬度不小於2m;

5. 平面交叉口可設置交通信號燈,並符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GB14886-2006)的規定;無交通信號燈時,可在停車線前30~50m設置限速標誌、注意行人標誌和人行道預告標識,並設置減速帶。

5.1.3 綠道遊徑與河流交叉時,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情況下,宜藉助現有慢行系統的過河設施;若需新建過河設施,應符合水務、交通等管理規定。

5.1.4 綠道遊徑出入口宜鄰近已有道路、公路與公交站點,方便交通換乘。

5.1.5 鄰近綠道遊徑交通接駁點,宜在車行道路上配合設置限速、減速讓行、注意行人、停車場(區)等交通標誌,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的規定。

5.1.6綠道公共停車場宜為生態停車場,應包括機動車停車場和自行車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停車場出入口的機動車和自行車流線不應交叉,並應與市政道路順向銜接。

2. 機動車停車場內指明通道和停車位的交通標誌、標線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的規定。

3. 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相關規定。

5.2 平面設計

5.2.1 綠道遊徑寬度應符合表5.2.1規定。

表5.2-1 綠道遊徑寬度一覽表

5.2.2 自行車道轉彎半徑一般情況下不宜小於10m,極限情況不應小於5m,其中半徑小於10m彎道內側需加寬0.5~1.0m。

5.2.3 綠道連接線應保證銜接順暢,淨空不低於2.5m。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道寬度不宜小於1.5m;

2. 自行車道寬度單向不宜小於1.5m,雙向不宜小於3m。

5.2.4 綠道連接線不宜過長,累計長度不超過當地綠道總長度的10%。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單段綠道連接線長度不宜超過1km;

2. 郊野型綠道單段綠道連接線長度不宜超過3km;

5.2.5遊徑應設置與機動車道實現有效隔離的設施或標識,包括隔離綠帶、隔離墩、護欄和交通標線。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離綠帶寬度不宜小於1m。當綠道遊徑與機動車道隔離寬度小於1m時,應設隔離墩或護欄作安全隔離,其形式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2. 在無法設置硬質隔離的路段,綠道遊徑與機動車道之間須設置交通標線,綠道遊徑與機動車道之間應採用白色實線分隔,禁止機動車壓行綠道遊徑。

3. 當運行車速為50km/h的機動車道路不具備隔離綠帶、隔離墩、護欄等隔離設施的設置條件時,綠道遊徑不得共板設置。

4. 在寬度大於3m的綠道遊徑入口處,應設置阻車樁,以阻止機動車駛入綠道遊徑。

5.3 豎向設計

5.3.1綠道遊徑豎向設計應考慮周邊城鎮道路標高、場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水位和最高洪水位、臨海地區的海潮防護標高、周圍市政管線接口標高等影響因素。

5.3.2綠道遊徑縱坡宜儘量與現狀自然地形相結合,橫坡宜坡向綠化帶。針對不同類型的綠道遊徑,其坡度應符合表5.3.2規定。

表5.3.2 綠道遊徑坡度規劃設計要求一覽表

5.3.3 自行車道、步行騎行綜合道縱坡大於等於2.5%時,應按表5.3.3規定限制坡長。

表5.3.3 綠道遊徑坡長規劃設計要求一覽表

5.3.4. 綠道遊徑利用現狀臺階時,可根據使用需要,在臺階兩側增設推行道,推行道寬度不應小於0.5m;

5.4 鋪裝與基礎

5.4.1 遊徑鋪裝在滿足使用強度的基礎上,宜採用生態、經濟的本地材料。鋪裝材料宜透水防滑,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5.4.2 遊徑鋪裝材料主要有瀝青、混凝土、磚材、石材、木材、砂石、塑膠等,包括透水鋪裝和不透水鋪裝兩類。

5.4.3停車場宜採用生態鋪裝或自然地面,殘疾人使用的停車場應鋪設硬質地面。

5.4.4綠道遊徑常用鋪裝材料使用特性、規格特性要求詳見本標準附錄A:常用綠道遊徑鋪裝材料使用特性表、附錄B常用綠道遊徑鋪裝材料規格特性表。

5.4.5遊徑基礎應結合沿線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及鋪裝材料等條件,確定結構。

5.4.6

對溼陷性黃土、膨脹土、軟土流砂等地基應採取必要的處理。

5.4.7 冰凍地區潮溼路段及其他地區的過分潮溼路段不宜直接鋪築石灰土基層。如需要應用,應在其下設置隔水墊層。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採用級配碎、礫石墊層。

5.4.8透水鋪裝面材下的土基應具有一定的滲透性能,土壤滲透係數不應小於1.0x10-3mm/s,且滲透面距地下水位應大於1m,在滲透係數小於1.0x10-5mm/s或膨脹土等不良土基、水源保護區,不宜修建透水鋪裝路面。

6 綠化與環境

6.1 一般規定

6.1.1綠道遊徑兩側應保留或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於8m;

2.郊野型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於15m。

3. 承擔生物遷徙功能的綠道單側綠化帶寬度不宜小於20 m。

6.1.2綠化帶設計應尊重並保護原有環境,因地制宜,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護綠化帶內自然地形地貌和生態基底,不得隨意改變、破壞綠化帶內水體的自然形態,隨意改變水體自然流向;

2. 最大限度的保護和利用現有自然及人工植被,保護古樹名木、珍稀植物等;新增綠化應與原有植被相協調;

3. 對生態退化或已遭到破壞的區域,應採用生態技術手段修復、綠化;

4. 宜結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統籌雨水綜合利用、排水防澇、水系保護及修復與綠化帶設計,提升綠道雨水徑流控制、汙染控制和內澇調蓄等功能;

5. 承擔生物遷徙功能的綠道綠廊,環境保護應基於野生動植物的生境保護,保護並恢復綠化帶範圍內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功能穩定。

6.1.3 綠化帶內不得設置破壞綠道環境、對綠道使用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項目。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綠化帶內現有的合法建(構)築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對現有的違法建(構)築物則應限期拆除;

2. 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可實施保護、恢復和利用。

6.2 植物配植

6.2.1綠化帶植物應結合通行區域環境統籌設計,適地適樹、突出地域特色。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植物配植應兼顧生態、景觀、遮蔭、交通安全等需求;

2. 優先選用生態效益高、適應性強、景觀好、低造價、低維護的鄉土植物;維護植物群落的穩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3. 嚴禁選用危及遊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不宜選用枝葉有硬刺等的植物。

4. 植物配置宜形成季相變化,應選擇常綠與落葉、速生與慢長植物,合理配置。

5. 植物配置宜注重綠道景觀連續性和節奏感。

6.2.2植物設計應符合綠道出入口、驛站、休憩區以及遊徑臨近處等功能區環境要求,植物配置疏密有致、開合有度。並符合下列規定:

1. 綠道出入口和市政交通接駁處兩側15m範圍內應採取通透式種植;

2. 遊徑轉彎處應保證任意15m視距內視線通透;

3. 視線通透區內的喬木枝條不應低於2.2m,灌木高度不應高於0.6m;

4. 宜保障遊徑有適度遮蔭,遮蔭喬木枝下淨空應大於2.5m;

7 服務設施

7.1一般規定

7.1.1 綠道服務設施包括管理服務設施、配套商業設施、遊憩建身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設施。

7.1.2 驛站是綠道服務設施綜合載體,分為三個等級,並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級驛站包括綠道管理和服務中心,承擔管理、綜合服務、交通換乘功能;

2. 二級驛站是綠道服務次中心,承擔售賣、租賃、休憩和交通換乘功能;

3. 三級驛站作為使用者休息場所。

7.1.3 根據綠道類型,設置不同等級驛站,並應符合表7.1.3的規定。

表7.1.3 驛站基本功能設施設置一覽表

注: ● 必須設置 ○ 可以設置或結合現有功能建築使用 — 不做要求

7.1.4驛站設置位置和數量應符合表7.1.4規定。

表7.1.4 驛站佈局一覽表

7.1.5 科普教育設施應結合綠道重要的生態、景觀、歷史文化價值的資源,在驛站和綠道沿線設置。

7.1.6安全保障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治安消防點、醫療急救點等應依託現狀條件,銜接相關係統,結合驛站設置;

2. 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欄、隔離墩、阻車樁、安全島、減速帶等。凡遊人正常活動範圍邊緣臨空高差大於1.0m處,均應設置護攔,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

7.1.7 廁所宜結合驛站、休憩點設置。並符合以下規定:

1. 城鎮型綠道廁所設置間隔宜為500-1000m,郊野型綠道廁所間隔宜為2000m;

2. 廁所男女廁位比例宜為1:1.5,且應設置無障礙廁位,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相關規定。

7.1.8 垃圾桶的設置應與遊人分佈密度相適應,並應設計在人流集中場地的邊緣、主要人行道路邊緣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垃圾箱間隔宜為100-200m,郊野型綠道垃圾箱間隔可適當放寬;

2. 垃圾箱宜設垃圾分類指示標誌,選用生態環保材料。

7.2 驛站

7.2.1驛站建築規模應符合表7.2.1的規定。

表7.2.1 驛站建築規模

7.2.2 驛站建築應優先利用現有建築,新建建築層數以1-2層為宜,建築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適應。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宜天然採光、自然通風,合理實現結構保溫、隔熱等性能,降低驛站的供暖、空調和照明系統的負荷;

2. 建築應優先採用容易取材、經濟生態的地方傳統材料;

3. 嚴寒和寒冷地區一級驛站應設置供暖設施。

7.2.3 驛站建築可結合地域實際選擇不同的結構形式:

1. 建造砌體結構、木結構、鋼結構、石結構;

2. 抗震要求高的地區,可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3. 牆體結構應選用安全性高的材料,承重牆宜採用地方傳統形式的石牆、磚牆、土坯牆等;填充牆宜採用地方傳統形式的木板牆、石板牆、竹笆抹灰牆等,及現代工藝材料的磚和砌塊。

7.2.4驛站建築屋面形式和選材:

1. 應根據地域傳統特徵,以及實際的服務需求採用適合的屋面形式;

2. 建築屋面材料顏色和形式應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3. 地方傳統形式牆體,應裝飾簡樸,可採用抹面防雨,現代工藝材料牆體,色彩應與環境協調,可採用塗料或貼面裝飾。

7.2.5 驛站建築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4m,敞廳的楣子高度,應考慮遊人通過或賞景的要求。

7.2.6 驛站室外地臺寬度不宜小於1.5m;踏步寬不宜小於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15cm且不宜小於10cm;臺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

7.3標識設施

7.3.1綠道標識設施包括標識牌和電子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標識牌可分為導向牌、解說牌和安全標誌牌;

2. 電子設備可分為顯示屏、觸摸屏和便攜式電子導遊機;

7.3.2 綠道標識牌應能明顯區別於道路交通及其它標識,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標識牌宜結合本地自然、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等本土特色,並與周邊環境相協;

2. 標識牌材料應節能環保、經久耐用、不易破損鏽損、方便維修。宜選用竹木、石材、清水混凝土等地方材料。

7.3.3綠道標識分為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三種類型,具有引導指示、解說、安全警示等功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指示標識可包括綠道指示標識、引導圖、導向性標識等;

2. 解說標識可包括景觀簡介、人文簡介、管理說明等標識;

3. 警示標識可包括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示牌、安全須知牌等標識。

7.3.4 綠道標識可分類設置,並符合以下規定:

1. 綠道標識的內容要求清晰、簡潔;

2. 綠道標識的位置應醒目,且不對行人交通及景觀環境造成妨礙和破壞;

3. 同一地點設置兩種以上標識時,內容不應矛盾、重複,標牌可合併安裝。

7.3.5綠道標識分類設置一覽表。

表7.3.5 標識分類設置要求一覽表

7.3.6 指示標識在指示的服務設施1公里範圍內,以200-500m為間距提前設置,警示標識應在不小於需提醒使用者注意事項5m處設置。

7.3.7 標識信息登載位置應考慮遊人的視覺舒適範圍,垂直高度在1-4m為宜。

8 市政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綠道市政設施應與城鄉市政設施系統有效銜接,並充分利用現有設施。

8.2給水工程

8.2.1 綠道用水應優先選擇市政給水系統,自備水應優先選擇優質的自然水體或地下水,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8.2.2綠道設施用水量應根據遊客人數、服務設施的性質和用水指標進行計算,其中游客用水量指標為10~30 L/人.d,服務設施、道路、綠地、廣場的用水指標參照《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

8.2.3綠道灌溉、澆灑用水宜採用地表水、再生水、中水和雨水,可結合海綿設施建設儲存雨水回用,並採取節水灌溉方式。

8.3排水工程

8.3.1 綠道排水應採用雨、汙分流制。

8.3.2 綠道的汙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汙水量按日平均用水量的85%~90%計算;

2. 綠道的汙水就近排入城鄉汙水管網;

3. 當綠道的汙水系統無法接入城鄉汙水管網或接入不經濟時,應獨立設置汙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應滿足相應的國家標準。

8.3.3 驛站場地的雨水設計重現期宜採用2~3年,並符合當地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8.4電力工程

8.4.1綠道照明應避免溢散光對行人、周圍環境及生態的影響,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的路面平均照度為5~10Lx,最小照度為1~2Lx。

2. 有夜間使用需求的郊野型綠道的路面平均照度5Lx,最小照度1Lx。

3. 綠地照度標準值≤3Lx ,廣場照度標準值5~10Lx,出入口的照明標準值為20~30Lx。

8.4.2綠道供電設施應就近連接城鄉供配電系統,滿足綠道內服務設施及照明用電需求。

8.4.3綠道用電由城鄉供配電系統提供,當服務設施分散且規模較小、設置供電線路及設施不經濟時,可根據當地條件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新能源。

8.4.4綠道的用電負荷指標宜採用單位建築面積和單位建設用地負荷法,並符合表8.4.4規定:

表8.4.4 用電負荷指標

8.4.5充分利用現狀供電設施,當現狀供電設施不能滿足綠道功能的要求時需要增容改造。新建變配電設施宜與其它建築物合建,用電負荷小且分散時宜選用戶外箱式變電站,但要符合整體景觀要求。

8.4.6 供電線路宜埋地敷設,在不影響景觀情況下可架空明設。

8.4.7光源宜選擇發光二極管燈、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或細管徑熒光燈、緊湊型熒光燈等節能型燈具,並與綠道的功能、景觀要求相協調。

8.5電信工程

8.5.1完善綠道通信網絡,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城鎮型綠道應確保通信網絡全覆蓋;

2. 驛站應設置信息網絡系統。一級驛站可設置寬帶接入點,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增設WIFI信號。

3. 驛站應設置安全防範及監控系統。

8.5.2移動通信基站不得影響綠道的景觀要求。

8.5.3新建服務設施固定電話需求量宜採用單位建築面積預測指標進行預測,並滿足表8.5.3的規定:

表8.5.3 每對電話主線所服務的建築面積

8.5.4通信線路宜埋地敷設。郊野型綠道的通信線路可架空明設,但不應影響綠道景觀。

9 施工與維護

9.1 一般規定

9.1.1 綠道工程應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9.1.2 施工人員應經過相應的技術培訓或具有施工經驗。

9.1.3施工單位應按照綠道工程總平面或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現場高程控制點及座標控制點,建立工程測量控制網。

9.2 鋪裝工程

9.2.1綠道遊徑及場地放線前應仔細核對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與設計人員充分溝通,達到與周邊環境的銜接協調。

9.2.2 施工前應做好路基清表工作,厚度宜為20cm。路基整平壓實後應檢測,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路基應進行處理。

9.2.3 利用現狀路面作為基層的,應對其進行修補及清理。

9.2.4 鋪裝工程基層、面層所用材料的品種、質量、規格,各結構層縱橫向坡度、厚度、標高和平整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面層與基層的結合(粘結)必須牢固,不得空鼓、鬆動,面層不得積水。綠道遊徑的弧度應順暢自然。

9.3 綠化工程

9.3.1 綠化栽植或播種前應核對現狀植被情況,保護群落性較好或具有地域代表性的現狀植被,新植植物應與周邊環境的銜接協調。

9.3.2 綠化栽植或播種前應對當地的土壤理化性質進行化驗分析,必要時採取相應的土壤改良、施肥和客土等措施。

9.3.3設計豎向(地形)標高以下,應保證30cm以上厚度的種植土。

9.3.4 綠化栽植前應進行場地清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30cm高差以內平整綠化地面至設計坡度要求,地形造型應自然順暢,與周邊環境相銜接,滿足排水需求。

2.回填土壤應分層適度夯實,或自然沉降達到基本穩定,嚴禁用機械反覆碾壓。填墊範圍內不應有坑窪、積水。

3.清除渣土、雜草、樹根、有害汙染物等。

4.對軟泥和不透水層應進行處理。

9.3.5應做好選苗和苗木前期技術處理。對本地無苗源或苗源不足的樹種,應提前三個月以上在苗源地對苗木進行技術處理,以保證移植後的苗木有較好的綠化初期效果。

9.3.6 種植穴挖掘前,應充分摸清地下隱蔽工程現狀。

9.3.7 種植應保證植物根系舒展,注意植物觀賞面的合理朝向。

9.4排水設施

9.4.1 施工前,應根據工程地質、水文、氣象資料、施工工期和現場環境編制排水與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間排水設施應及時維修、清理,保證排水通暢。施工排水與降水設施,不得破壞原有地面排水系統,且宜與現狀地面排水系統及綠道工程永久排水系統相結合。

9.5綠道養護

9.5.1

城鎮型綠道參照當地綠地養護標準的線性公園綠地設為較高等級,郊野型綠道可視情況酌情降低,綠道分類養護應滿足表9.5.1的規定。

表9.5.1 綠道分類養護要求

附錄A: 常用綠道遊徑鋪裝材料使用特性表

注:綠道遊徑鋪裝材料分類時參照了《環境景觀—室外工程細部構造》(15J012-1)的分類方法。

附錄B: 常用綠道遊徑鋪裝規格特性表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l)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規定"。

引用標準名錄

1)《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37)

2)《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

3)《公園設計規範》(GB51192)

4)《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82)

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6)《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

7)《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設計導則》

8)《綠道規劃設計導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綠道工程技術標準》

條文說明

制訂說明

《綠道工程技術標準》(CJJ/XXX – 20 XX),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年 月 日以***號文批准,業已發佈。

為便於綠道規劃、設計、建設、管理,以及科研、學校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綠道工程技術標準》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供使用者參考。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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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術語

2.0.1 綠道定義引自《綠道規劃設計導則》,明確了綠道的廊道屬性,突出了綠道功能特點,強調了綠道與自然要素的關係,說明了綠道聯繫的主要空間。

綠道與慢行系統、風景道路既有聯繫,又有差異,綠道功能以休閒健身為主,兼顧綠色出行,而不能替代慢行系統、風景道路等的交通功能。綠道也不同於綠廊,不能完全替代綠廊的生態功能。但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複合設置。

2.0.2 綜合道兼容步行與自行車騎行,設計中具有一定的功能劃分,要保障使用安全。

2.0.3 綠道是在現有各類城市用地上設立的一種帶狀功能休閒健身空間。由於其所屬用地的複合型和帶狀空間的連續需求,在現實中常常存在空間的斷點,因此,為保障綠道遊徑的一定長度的連續性,在可能的條件下藉助縣道、鄉道、村道等非幹線公路或城市次幹路、支路等道路,以連接線的形式兼具綠道遊徑連接和交通功能,有效進行交通組織和功能銜接,保證綠道的連續和使用的安全。

2.0.4 綠化帶是綠道的主要組成,為使用者提供綠色遮蔭的良好生態環境。綠化帶設計應與環境充分協調,綜合發揮綠道生態功能和景觀協調作用。

2.0.5 綠道是公共設施,服務於市民。因此必須配備一定的服務設施(包括管理服務、配套商業、遊憩健身、科普教育、安全保障、環境衛生設施)和標識設施包括指示標識、解說標識、警示標識;以及保障服務設施運行的市政設施。

3 基本規定

3.0.2 對綠道進行分級,有利於綠道的管理。在住房城鄉建設部 頒佈的《綠道規劃設計導則》規定:根據綠道在所處區域綠道網中的連接作用和功能要求,為協調不同綠道的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標準,綠道劃分為區域(省)級綠道、市(縣)級綠道和社區(鄉村)級綠道。本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國家級綠道的分級劃分,即:國家級綠道是指連接了國家重要自然文化遺產資源,具有國家形象和代表性的綠道。因此,綠道分為四級,包括國家級綠道、區域(省)級綠道、市(縣)級綠道和社區(鄉村)級綠道。

3.0.3 綠道是在原有建設用地上覆合建設的功能項目,其建設方式與風格受到所處區位影響較大。因此,根據所處區位進行綠道分類,便於設計與管理。

3.0.4 綠道工程與相關工程緊密銜接,有利於節約與資源的高效利用。

3.0.5 作為公共設施,必須保障綠道工程安全性,應符合抗震、防洪等要求,

並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和不良地質地帶。

3.0.6 尊重生態基底,保護綠水青山,是我們的基本國策。綠道的選信譽建設,立足於對原生自然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最小干擾和影響。

4 總體設計

4.1一般規定

4.1.1~4.1.2綠道建設應符合綠道網規劃。各專項規劃要相互協調,統籌發展。綠道作為城鄉居民休閒健身的帶狀空間,與居民住區、交通接駁以及區域資源環境都有緊密關係,因此,綠道規劃建設要與城市總體規劃、交通系統規劃、綜合防災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有機銜接。

4.2 綠道選線

4.2.1 安全性是綠道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綠道選線應避開易發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危險區域;同時應遵循生態優先原則,避開生態紅線、生態保護核心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地區。

結合鐵路、公路和城市道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堤岸等線性基礎設施的廊道空間建設綠道,應不影響線性基礎設施原有功能的發揮,保障使用者安全。

綠道選線應串聯城鎮居住區及鄉村居民點,公園綠地、廣場、文娛體育區等公共空間,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水庫和湖泊溼地、海岸、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郊野公園、觀光農業園等自然景觀節點,歷史文化名鎮(村)、歷史文化街區、名鎮(村)、傳統村落、具有成片地域特色建築的街區、歷史文化遺蹟、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歷史文化節點。

4.2.3綠道與公園綠地相鄰時,應與公園內部道路系統聯通而又相對獨立。

在滿足河道防洪要求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綠道選線可合理利用灘塗地、堤頂路,營造宜人親水空間。確實無法利用灘塗地的情況,宜借道河堤或架設棧橋,但距離不宜過長。

4.2.4為保障使用者安全,綠道應避免與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鐵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等平面相交,可採取立交方式保證連通。

4.2.5 綠道應充分考慮與城鄉慢行系統及公共交通系統相銜接,鼓勵綠色出行,方便換乘公共交通,促進當地綠色交通體系建設。

4.2.6綠道選線穿越危險區段,需設置安全隔離設施及明顯的警示標識。根據《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 37-2012)中道路橫斷面寬度要求,城市道路設置杆柱的設施帶寬度多數為1m;道路路側一般種有樹木或設置綠化帶,為保證植物的正常生長,需要保證其合理的寬度。當種植單排行道樹時,植樹帶最小寬度為1.5m。

4.2.7本條強調綠道選線網絡化佈局,形成局部環通。在遇到河流、山體、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礙物時,可採用立體過街設施、道路路面劃線、借用城市橋樑和隧道等方式保證綠道網的連通。

4.2.8根據交通流量、車行速度等因素,綠道連接線建議借用縣道、鄉道、村道等非幹線公路或城市次幹路、支路等道路,不應直接借用國道、省道等幹線公路及快速路、主幹路等城市道路。

對於兼具綠道遊徑與城市交通功能的區段,應設置安全隔離,包括隔離綠帶、隔離墩、護欄等硬質隔離。當無法設置硬質隔離時,慢行道與機動車道之間必須通過交通標線來界定綠道連接線,機動車道與慢行道之間應採用白色實線分隔,禁止機動車壓行綠道連接線。可採用彩色鋪裝來強化慢行道通行空間識別。並設置相關安全提示標識,標識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 GB51038-2015)的要求。

5 遊徑系統

5.1 一般規定

5.1.2當綠道遊徑與交通線路發生交叉時,應保障通行安全。人行橫道及安全島設置要求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 37-2012)第9.2.4條。

平面交叉口應考慮設置交通信號燈,設置條件應符合《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與安裝規範》(GB14886-2006)的規定。在無交通信號燈時,應在停車線前30-50m設置限速標誌、注意行人標誌和人行道預告標識,並設置減速帶。

在有條件時,建議平面交叉口的綠道與城市慢行道進行合併或加設輔道;信號燈建議加設盲人過街聲響提示器;在綠道專有"斑馬線"下方設置寬度3-4.3m,高度76-100mm的減速丘,以限制機動車車速。

若確需立體過街設施,應遵循《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 37-2012)等相關規定,做好交通組織與景觀設計。

5.1.3 綠道遊徑與河流交叉,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在滿足交通出行承載力的情況下,宜藉助現有的過河設施;若需新建過河設施,須滿足《防洪標準》(GB50201-2014)、《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D60-2015)與《城市橋樑設計規範》(CJJ11-2011)等相關規定,並與交通、水務部門進行對接。

5.1.6 綠道公共停車場設計應符合《城市道路設計規範》(CJJ 37-2012),有效地利用場地,合理安排停車區及通道。綠道公共停車場接入市政道路時,應順向銜接,其出入口與路口距離大於200m。

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大於50個,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停車場進出口淨寬,單向通行的不應小於5m,雙向通行的不應小於7m。應將通行方便、行走距離最短的停車位設置為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一側應設置寬不小於1.2m的通道,地面應塗有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誌。

非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不宜少於2個。出入口寬度宜為2.5m~3.5m。停車區宜有車棚、存車支架等設施。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2012)第3.14.1~3.14.4條規定:應將出行方便、行走距離路線最短的停車位設為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地面應平整、防滑、不積水,地面坡度不應大於1:50;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一側,映射寬度不小於1.2m的通道,供乘輪椅者從輪椅通道直接進入人行道和到達無障礙出入口;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的地面英圖有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誌。

5.2 平面設計

5.2.1步行道寬度要求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 37-2012)表5.3.4規定的各級道路最小人行道寬度。

5.2.5 阻車樁設置要求引自《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設計導則》。

5.3 豎向設計

5.3.1 綠道遊徑豎向設計應遵循《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83-2016),綜合考慮各類影響因素,科學協調綠道遊徑、場地與周邊環境的豎向關係。綠道遊徑豎向設計需與平面設計相互反饋、交叉進行。

5.3.2-5.3.3 遊徑縱坡與橫坡設計應利於雨水自然排放,以保證不積水為前提。鼓勵應用低影響開發技術,使雨水經綠地自然滲濾後再排入水體。採用相關工程措施時應避免過度設計、破壞原有地表水文特徵和自然生態系統。

綠道遊徑、場地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於0.3%;小於0.3%時應採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自行車道、步行騎行綜合道的坡長限制要求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 37-2012)表5.2.5。

5.4 鋪裝與基礎

5.4.1 綠道遊徑的鋪裝選擇應體現因地制宜原則,在滿足使用強度的前期條件下選擇適宜的鋪裝材料,針對現狀路面條件較好的區域,不宜單純追求美觀、醒目而廢棄原有鋪裝,應充分結合現有路面條件,綜合考慮總體設計、功能需求、工程造價等因素,確定適宜的鋪裝材料。結合海綿城市建設需求,可優先考慮透水材料,讓雨水就地滲透。

5.4.3 場地設計要體現以人為本原則,考慮對弱勢群體的關愛,在殘疾人使用的停車場應鋪設硬質地面,保障輪椅、柺杖等輔助設施的使用便利性,便於殘疾人交通換乘。

6 綠化與環境

6.1 一般規定

6.1.1

為保障綠道複合功能的發揮,根據實際案例調研結果,參考《綠道規劃設計導則》以及地方性的綠道標準、規範、導則等相關規定,確定綠道綠化帶寬度控制要求。

6.1.2 綠化帶設計應當以自然群落式種植為主,利用植物天然的觀賞特性,從層次、色彩、組團等多種形式出發營造豐富多變的綠化景觀,綜合綠道遮蔭、避雨、賞景、休憩等功能需求,疏密有致地配植植物。

6.2 植物配植

6.2.1 種植設計在保留現狀植被風貌的前提下,應儘量採用鄉土樹種及適合本地物候條件的組配方式;接近綠道邊界的植物設計應當考慮枝葉刺等對遊人潛在的安全威脅。

6.2.2 本條參考《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7.1.13條規定:遊人通行及活動範圍內的樹木,其枝下淨空應大於2.2m。第7.1.18條規定:小汽車停車場、自行車停車場庇廕喬木枝下淨空應大於2.5m。

7 服務設施

7.1一般規定

7.1.1 結合不同的綠道類型、依據管理、綜合服務、交通、休憩功能的配置對驛站進行分級。

7.1.2 驛站設施根據不同綠道類型、驛站分級進行設置,明確必須設置的設施,控制新建設施數量,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有效補充、完善城鄉居民休閒遊憩場所,保障市民安全、便捷的使用。除活動場地、休憩點、安全防護設施、無障礙設施、廁所和垃圾桶必須設置外,其他設施設置要少而精,通過設計、材料選擇、設施合理佈置等體現建設水平,避免重複和過度建設。

7.1.3 驛站根據不同綠道類型、驛站分級在不同地點,不同間距設置。主要的設置原則是結合現有的公園服務點、綠地、文化體育設施、農業園等,避免重複建設,並根據遊人容量的數量不同,郊野型綠道驛站間距要大於城鎮型綠道驛站間距。

7.1.5驛站可根據需要設置科普教育設施,包括科普宣教設施、解說設施、展示設施等。

科普宣教設施應包括科普宣傳欄、科普宣傳手冊等,用於對遊人進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

解說設施應包括解說牌、全景解說圖、區位關係圖等,用於遊人對於歷史文化、景區景點、重要觀測點等的進一步理解。

展示設施應包括展示廳、展示演出等,用於對沿線景區景點、區域性的地質地貌、景觀環境、建築規劃、民俗節慶等專項內容進行集中展示。

7.1.6 本條依據《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5.3.3條第2、3款和第8.22條的規定。

7.1.7 《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3.5.3條有如下規定:"遊人使用的廁所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50m,即間距500m",作為綠道服務設施的廁所,可按該標準選用間距500m,考慮到綠道活動空間較廣,遊人相對稀少,廁所間隔距離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至1000m-2000m。

考慮到女遊客使用廁所時間較男遊客長,女廁的需求量超過男廁,所以最終採用男女廁位比例為1:1.5的指標。

7.1.8 《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3.5.5條有如下規定:"公園陸地面積大於100hm2,垃圾桶設置間隔距離宜在100m-200m",綠道遊覽路線較長,因此引用該標準,郊野型綠道活動空間更廣,遊人會相對稀少,間隔距離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7.2 驛站

7.2.1為避免驛站建築規模選擇過大,特規定了驛站的總建築面積和其中配置的廁所的面積,考慮城鎮型綠道周邊配套設施要比郊野型綠道完善,因此郊野型綠道驛站的面積規模要大於城鎮型綠道驛站。

7.2.2 為避免重複建設和過度追求建築面積,特要求驛站應優先利用現有建築和規定驛站的層數要求。

驛站設計應考慮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之間的辯證關係,降低建設行為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體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所謂供暖設施,包括採用多種能源和多種方式向驛站供暖以保證驛站內達到要求溫度的設施,應符合當地的能源條件和政策。

7.2.3 磚混結構施工便捷,成本適中,可多用;小型混凝土砌塊在節土、節地、節能方面都優於傳統磚,宜使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安全性高,但相對成本也較高,在抗震要求高的地區採用。

驛站外牆的現代工藝材料的磚主要有普通磚、灰沙磚、頁岩磚、煤矸石磚、水泥磚、爐渣磚等;砌塊主要有混凝土砌塊、粉煤灰砌塊、石膏砌塊等;外牆塗料有丙烯酸高級塗料、丙烯酸外用乳膠漆,外牆氟碳漆、真石漆等,外牆貼面裝飾有釉面磚、仿石磚、砂岩、花崗石等。

7.2.4常見的驛站屋頂包括坡屋頂和平屋頂。

坡屋頂:排水坡度一般大於10%,有利於防水。坡屋頂在驛站中應用較廣,主要有單坡式、雙坡式、四坡式和折腰式等。以雙坡的懸山和硬山較為常見。

平屋頂:排水坡度一般在2%-5%。民居建築中除西藏、新疆、東北等雨水較少的地區用傳統的平屋頂外,其他地區一般少用。

7.2.6

本條依據《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8.1.5條第3款的規定。

7.2.7本條依據《公園設計規範》(GB 51192-2016)第8.1.6條的規定。

7.3標識設施

7.3.5綠道標識根據不同標識類型,對其內容和位置進行規定。

7.3.6 在需要重要指示的信息源(目的地)1公里範圍內,以200-500m為間距提前設置,具體設置間距視情況而定。包括安全警示、友情提示、公益提示牌、安全須知牌等標識,須明示可能發生危險的地帶、已採取的防護措施,需要使用者注意的事項。需考慮遠距離設置(不小於5m)信息提示的安全警示標識。

7.3.7根據對人體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行人用標識系統須以人的水平視線(高度約1.5m)為標準,合理視覺距離(1-5 m)與合理視角(15度)為參數。因此,標識系統信息登載位置不應該超過人的視覺舒適範圍,垂直高度約在1-4m。

8 市政設施

8.1 一般規定

8.1.1綠道自建一套市政設施系統並不經濟,建設及管理難度較大,可能性也不大,與現狀的城鄉市政設施的銜接是必要的,利用現有設施也是切合實際的,為此有必要強調《綠道規劃設計導則》中確定的規劃設計原則。

8.2給水工程

8.2.1 城鎮市政給水管網相對完善,基本能夠滿足城鎮型綠道的用水問題,但郊野型綠道所依賴的驛站供水系統不一定很規範,水質不一定能夠符合國家的飲用水標準,因此本標準強調了該用水水質安全的重要性。

優質自然水體包括泉水、溪流水等。優質自然水體和地下水的處理工藝簡單、經濟,是水源選擇時應優選考慮的。

8.2.2無論是城鎮內的大型公園、文化體育設施、廣場綠地,還是景區、旅遊區的服務中心、村莊、觀光農業園等,原來的供水設施是按照它們原來的性質、人數規劃設計、建設的,作為綠道驛站的功能是新增加的,其原來的給水系統不一定能夠滿足綠道的用水要求,或許需要改建、擴建現有的供水系統,對不完善或缺乏供水系統的綠道需要完善或新建供水系統,為此提出了用水量指標。

噴泉循環系統補水噴泉循環系統補水量根據蒸發、飄失、滲漏、排汙等損失確定,室內工程宜取循環水量的1%~3%,室外工程取循環水量的3%~10%,其它用水量可以參考現行的《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規定的指標值,如綠化澆灑用水標準按澆灑面積1.0~3.0 L/㎡·d計算、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標準道路、廣場的澆灑用水標準可按澆灑面積2.0~3.0 L/㎡·d計算。

綠道常見的服務建築生活用水定額及小時變化係數

8.4電力工程

8.4.1本標準沒有完全採用導則中的照明標準。綠道的遊徑系統包含了步行道、自行車道、步行騎行綜合道等,類似於城鎮道路中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綠道的照明不是單純的景觀照明,僅僅參照《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中的公園公共活動區域的照度標準值不是特別準確。同時,《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規定的人行道照度標準值與《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規定的人行道照明標準也比較接近。因此,本標準確定了城鎮型綠道的人照明標準值為5~10Lx,最小照度為1~2Lx,郊野型綠道照明的路面平均照度5Lx,最小照度為1Lx。

綠地、廣場的照明功能大都是屬於景觀照明,為此參照了《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範》中的照明標準值。

8.4.3 驛站或城鎮型綠道供電及照明設施比較完善,而隨著"村村通"工程的實施,各鄉鎮、村莊也基本上全部實現了供電網絡的覆蓋。一般情況下,城鎮型綠道的用電不存在大的問題,但郊野型綠道應該存在一些分散的或小型的設施以及郊野型綠道的照明,用電由城鄉供電系統提供比較困難或不經濟位置,需要根據當地的氣象、資源情況採用光伏、風能等新能源。

8.4.4依據綠道組成的遊徑系統、綠化、設施配置要求,用電量相對較大和集中的主要用電對象主要包括管理服務設施、商業配套、道路、綠化、廣場、醫療點等建築和用地,本標準給出了用電負荷指標,如有其它用電設施可以查看相應的規範、標準。另外,在北方採暖地區,有的服務設施沒有供熱的基本條件,在需要採用電採暖方式時還應計算包含電採暖所需的電量。

8.5電信工程

8.5.1驛站作為綠道重要的服務設施,是人們聚集、運動健身、休憩娛樂的場所,為必要保障綠道的安全,有必要配置、健全安防系統。同時,我們已進入了高度信息化的社會,為綠道的參與者提供信息網絡也很有必要,包括寬帶接入、WIFI信號等等。

9 施工與維護

9.1 一般規定

9.1.1-9.1.3 綠道工程施工流程及基本要求與其他園林綠化工程相似,可參考《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A3 82-2012)執行。

9.2 鋪裝工程

9.2.1因測繪等基礎資料有限,郊野區域的綠道施工圖紙可能與現場情況存在差別,施工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與設計人員充分溝通,優化調整綠道遊徑線路,達到綠道遊徑與現狀環境的協調融合。

9.2.3

利用現狀路面作為基層,應保證基層平整,無破損塌陷,達到基本的結構強度要求。

9.2.4 綠道遊徑基層、面層施工應按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A3 82-2012)的相關內容執行。

9.3 綠化工程

9.3.1因測繪等基礎資料有限,郊野區域的綠道施工圖紙可能與現場植被情況存在差別,施工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與設計人員充分溝通,優化調整種植方案,達到綠道綠化工程與現狀植被環境的協調融合。

9.3.2-9.3.4 綠道綠化工程施工可參考《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A3 82-2012)的相關內容執行。

9.4排水設施

9.4.1 綠道施工應保證排水通暢,避免汙染水環境,影響現狀水體水質。

9.5 綠道養護

9.5.1 根據各地養護管理工作實際開展綠道養護。城鎮型綠道養護應保證環境衛生,定期進行設施維護;保證植物生長健康茂盛,綠地無裸露空缺,草坪無退化積水,沒有明顯的病蟲害侵蝕跡象,整體景觀觀賞效果良好。郊野型綠道養護應保證綠道遊徑暢通及使用安全,綠道設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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