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4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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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471期

01、鄂州中院审理“执转破”案件;

02、安陆法院组成“速执团队”集中执行小标的案件;

03、西陵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04、老河口法院拍卖工业用地助力金融风险化解;

05、远安法院“零距离”司法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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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中院审理“执转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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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初,鄂州中院对华容区法院移送的债务人湖北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裁定受理该案。这是自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后,鄂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

2017年,华容区法院在执行11件涉及债务人湖北某机械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该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兴业银行,已涉诉在武昌区法院执行程序中。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华容区法院不得不中止对该11件案件的执行。2018年5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华容区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鄂州中院在接收移送的材料后,迅速登记立案,并指派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经核实相关情况,查明湖北某机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2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达2100余万元,该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1600余万元。合议庭认为,该公司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同意执转破,符合执转破条件,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合议庭法官表示,部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无资产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执行案件中长期“挂账”,影响到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执转破”工作的正式启动,意味着破产审判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效衔接,有助于“执行不能”的被执行企业依法彻底退出执行程序、退出市场,公正、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字:张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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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组成“速执团队”集中执行小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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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安陆法院执行局组成“速执团队”,专门负责执行标的额在5万以下的小标的案件,即简案快执,对小标的案件,特别是关系涉民生案件,如劳动报酬、抚养、赡养纠纷案件,做到快速执结案件,缩短案件执行周期,实现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截止6月12日,安陆法院速执团队共执结案件54余件,有效缩短了案件执行周期,提高了案件执结率,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7年8月,陈某在某饲料厂从事清洗工作,在工作过程中陈某左臂被机械绞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某饲料厂应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0000元。案件虽调解结案了,但某饲料厂法人周某对此置若罔闻;2018年5月22日,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分流到速执团队后,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释法析理,2018年6月7日,被执行人某饲料厂当场兑现了赔偿款30000元。

执行案件无小事。2017年10月,谢某跟随叶某到武汉打工,共做工23.5天,计劳动报酬款5400元,叶某支付了2000元,余款3400元经谢某多次催要一直未付;后谢某诉讼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叶某需支付谢某劳务费3000元。2018年5月22日,案件进入速裁团队后,执行法官及时联系上叶某,告知了如不及时履行债务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叶某表示自己工钱拿到手后及时到法院履行义务。2018年6月4日,叶某如约履行了债务,又一起案件顺利执结。

文字:董志新 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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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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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通报了典型案例相关情况,其中,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获得行政类裁判文书特等奖。

本案系跨行政区划审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院长方正权与审判员龚瑜、人民陪审员李艺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益诉讼人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杨林、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袁利超出庭支持公诉,利川市林业局局长胡臣永、委托代理人黄成浩、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对于污染行为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具有示范意义。依据《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时,不同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管之责,对特定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简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尽管利川市林业局曾经针对案涉开采区作出过行政执法行为,但因其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影响区的森林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判决认定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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