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麵館殺人案”凶手一審被判死緩 同時限制減刑

案發近1年半,武漢“麵館殺人案”迎來判決。6月27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行兇者胡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鑑於其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加上有法定從輕情節,故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

2017年2月18日,武昌火車站附近,時年22歲的胡某因口角糾紛,以殘忍手段殺害麵館老闆姚永勝,並被隨後趕來的警察帶走。其後,司法鑑定結果表明,胡某是精神障礙者。

武漢“麵館殺人案”兇手一審被判死緩 同時限制減刑

找工作被拒後行兇

悲劇發生在中午12時25分,武昌火車站東廣場附近的武南一村,22歲的胡某用極端殘忍的手法,將麵館老闆姚永勝殺害。

武漢市公安局通報,2017年2月18日中午,胡某因口角糾紛,持菜刀在武昌區武南一村71號一面館門口,將麵館業主砍死。

現場視頻顯示,行兇後,胡某並沒有離開現場,而是蹲在麵館門口,前後長達十多分鐘,身旁放著沾滿血跡的菜刀,等待警察的到來。

此時,姚永勝時年12歲的兒子正在家中寫作業,聽到外面的聲音後,趕出門外,見到躺在地上的屍體,隨後給姑姑姚芳打電話。

姚芳回憶,案發前自己正在工作,下午一點多左右,收到消息後到達現場。“看到哥哥的身體用布蓋著,但那個身形一看就是我哥哥。”她說,自己“當場暈倒”,很長時間才回過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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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兇者為精神障礙患者

案發後,胡某被警方刑事拘留,並移交檢察機關。

胡某家住四川省宣漢縣三墩鄉,其父親提到,2016年10月26日,宣漢縣殘疾人聯合會曾向胡某頒發殘疾人證,類別為“精神”,殘疾等級為“二級”。

司法鑑定意見顯示,根據“中國精神疾病診斷與分類系統第三版”,胡某屬於“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標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胡某作案存在一定現實動機,未喪失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但作案過程符合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的起因簡單、缺乏預謀、不擇場所、單獨作案、當場抓獲等特點,對自己當時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喪失。

據此,鑑定結果顯示,胡某基本喪失自我保護能力,“但不是在幻覺或妄想影響下作案,根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應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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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判死緩

胡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7年12月15日上午首次開庭審理。胡某辯護律師於秋介紹,庭審從上午9時15分開始,持續超過4個小時。

庭審中,公訴方提出,胡某因前往麵館找工作遭到拒絕而不滿,最終報復,“手段極其惡劣,建議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

於秋為胡某作罪輕辯護,希望法院輕判。胡某提出,個人可出4000元賠償。受害方則稱,胡某家人案發後沒有道歉,也沒有賠償,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因而提出超過100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要求。

於秋律師表示,武漢市中院在判決中,既沒有認定被害人存在過錯,也沒有認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法院一審認定,胡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及自願認罪等,具有從輕量刑情節。

法院認定,胡某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一千元,同時限制減刑。此外,法院判處胡某賠償姚家喪葬費25000餘元。

於秋律師表示,一審判決保障胡某作為精神病患者應有的權益,目前胡某家屬未有上訴決定,“具體是否上訴,要再跟家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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