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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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仲裁案例

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案情簡介

2015年8月17日,張先生與某商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先生租賃該商場一樓四個門面中的兩個,租期2年,從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付款方式為年付。合同簽訂後,張先生交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16年5月,該商場在未通知張先生的情況下,將商場門面整體出售給王某,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隨後商場通知張先生門面整體出售,租賃合同終止。張先生得知此消息後,以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結果

本案中,商場不是單獨出售某一個或者某幾個門面,而是出售包括張先生租賃的兩個門面在內的整體門面,商場應在出售之前通知張先生。張先生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商場出售房屋時,並未通知張先生,侵犯了張先生的優先購買權。但是買受人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商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辦理的過戶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予支持。故張先生主張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商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

仲裁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張先生可以主張要求王某繼承履行原租賃合同。

哈仲提示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不論是商鋪還是住宅,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在交易房產前,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以保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買受人已經善意取得該房產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可以主張買受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編者簡介

門面承租人能否主張優先購買權?

王雨婷

法學碩士,畢業於吉林大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審理部工作人員,仲裁秘書。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電話:0451-82815701 82815702

傳真:0451-82815770

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

撫順街1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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