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女生跳樓事件2名圍觀起鬨者被拘,另6人待調查,起鬨者觸犯了什麼法律底線?

-陌依尋-

這幫圍觀起鬨者,不但觸犯法律底線,還觸犯人倫底線。其對於人倫底線的觸犯,重於對法律底線的觸犯。

任何動物,都應該有對同類的不忍之心,何況是人,何況是對人生命的保護提升到最高程度的現代文明社會,何況是這些起鬨者,都不是從古代殺人如麻的戰場上穿越過來的,他們自己曬一個小時的太陽都覺得難受,卻可以冷血到鼓動一條生命去死,而且以最慘烈的方式。

如果這個掛在半空猶豫著是否跳下去的人是你本人,在這種本已心灰意冷的情況下,聽到的是“快跳呀”、“怎麼還不跳”的叫囂與起鬨,你會怎樣?是不是會喪失對這個世界最後一點眷戀,決絕而去?完全可能。

如此冷酷、卑鄙、猥瑣又惡毒的靈魂,遊蕩在這個世界上,是人類的恥辱。

所以,這幫觸犯了人倫底線的起鬨者,與他們相配的罪名是:故意殺人。

一點都不怨枉。

他們“快跳呀”,“怎麼還不跳”的呼喝,主觀上,有讓女孩跳樓自殺的願望,客觀上,他們實施了這種助推的行為,而他們呼喝的結果,強化了女孩跳樓自殺的決心,且也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我國審判實踐中,已對多起幫助自殺的案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對此,學術界和社會輿論者不持異議。所以,如果對這幫圍觀起鬨要女孩快從樓上跳下去死的人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我也沒有異議。

單純只進行治安處罰,罰不當罪。


潘衛霞律師

公安機關對於圍觀群眾的起鬨行為及時制止,對於情節嚴重的起鬨者予以行政處罰無疑是非常合理的,那些抱著法不責眾的起鬨者必須得到法律的嚴懲。

法不責眾的心理也導致很多不法分子肆意踐踏他人的人格尊嚴,特別是通過網絡暴力惡意侵害她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更是應當嚴懲。

該女子身患抑鬱症,本身心理承受壓力就很薄弱,經不起刺激,這些起鬨者和網絡暴力實施者,直接攻破了該女子最後的防線,面對起鬨者的慫恿謾罵,就算是正常人估計也難以承受,更何況一位遭受性侵、身患抑鬱症的弱女子呢?

個人認為應當對於聚眾鬧事、圍觀起鬨者予以嚴懲,從法律層面消除這種法不責眾心理,這些 人之所以這麼囂張、無情、漠視他人生命,甚至謾罵、侮辱、慫恿該女子自殺,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們認為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成本過低,又遭不到應有的處罰,是起鬨者肆意妄為的直接原因。

道德已經無法約束這些毫無底線的起鬨者,唯有法律的嚴懲,才能夠有效制止這些起鬨者。


信陽劉偉

動物尚且有情,更何況是人。但是,慶陽事件中的圍觀起鬨者之表現卻尚不如禽獸。花季少女遭受傷害,求助無門,心靈極其脆弱之際,這些人想的竟不是幫助勸阻和施救,而是起鬨、唆使女孩跳樓。這些人的行徑,不僅僅體現了其道德素質低下,還涉嫌違法犯罪。

首先,起鬨者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起鬨者的起鬨行為已經構成對上述條款所述情形,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其次,這些人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幫助自殺其實也是構成犯罪的!起鬨者發出的“快跳啊”、“怎麼還不跳”等言論,是對女孩自殺行為的幫助行為,屬於希望女孩自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若果按此對其提起訴訟,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但是,再多的懲罰都換不回女孩的生命。希望每個人在面對事件發生時,多些理智多些人性,如此才不愧對自己人的身份。


劉輝律師

昨天的消息:甘肅女孩跳樓圍觀者,已經有數人被拘留。

至少這是唯一一個在本案件中能夠令人稍感欣慰的消息。

昨天我在甘肅女孩跳樓一案另一個問題下,說了這麼一句:

長久的繁華和安逸,讓某些人有了過度無處宣洩的精力,而惰怠又讓這些人不屑於將精力放在學習和自我的進一步提升上,於是安於現狀卻又覺得生平無聊的某些人,將多餘的精力,放在挑戰人類基本良知和底線上。

除了過度無處安放的無聊精力以外,圍觀者掩藏在眾人之中,放肆的喧囂著自己對社會、對他人、對世間一切的暴戾氣息,認為自己無需承擔任何的違法成本,而同時自己還能滿足自己扭曲且變態的好奇感,以及一些更為令人作嘔的主觀慾望。

一、違法成本過低,不能成為違法甚至犯罪者用以逃避法律懲處的避風港:

一直以來,網絡暴力甚至是網絡犯罪,被很多網民視為天然的避風港,因為每個人都可以隱藏在計算機屏幕後,使用著自己虛構的身份、虛構的名字,通過0和1的各種組合,進行一切現實裡自己所不敢進行的行為,曾經一直的觀念裡(甚至當下很多人的觀念裡),都認為這些文字的輸出,只是一串網絡代碼所為,反正沒有殺人放火,怎麼可能查到我的身上?

但現在網絡絕大多數的平臺都需要進行實名認證,當然,實名認證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很多潛意識裡準備進行違法甚至犯罪的人,並不在乎是否實名——他們可以使用軟件製作虛假的身份證號。

但有一點,卻是很多人沒有能力做到的——每個計算機所適用的IP地址,都能夠追根溯源,從而找到具體的行為人。

真的認為,自己在互聯網上撒了一潑之後,就真的可以堂而皇之了嗎?

很多時候只是他人不屑於理睬,但如果將這種不屑當作懦弱,真等到對方“匹夫一怒”,自己再想後悔,恐怕也避免不了會“血濺十步”了。

最好的例子,就是溫嶺二中王某某誹謗罪自訴案中,被告人自認為在互聯網庇護下,自己可以堂而皇之地捏造事實誹謗當事人,在十年的逍遙時間裡變本加厲,然而最終結果如何?依然要面臨三個月的牢獄之災,刑事處罰的黑點伴隨終身。

所以,還認為網絡違法甚至犯罪的成本很低嗎?

二、當道德出現明顯滑坡時,法律應當將道德底線的尺碼適度提高:

在每一個法律人接觸法律的時候,老師都會告訴這樣一句話: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也就是說,很多事情上,法律屬於被動的手段,只有在道德無法約束某人的行為,並且該行為應造成社會利益的損害時,就會觸及法律的底線,從而啟動法律程序對其予以制裁。

通常來講,法律最低限度道德的這個標準是較為穩定的,但並不是說在任何時候,法律的標尺作用就絕對的永恆不變,當某段時間內,道德出現滑坡,甚至於出現了斷層時,法律的尺度就會相應升高。

就比如在甘肅這件案件上,少女跳樓眾人圍觀,不斷爆發的叫好和慫恿的聲音,就是扯動脆弱的道德底線的鋼索,當這些人將道德撕扯得體無完膚、分崩瓦解以後,就會看到法律冷酷而無情的雙手早已經準備好攫住這些人的喉嚨。

三、拘留起鬨鬧事者的社會意義:

從這件案件中,起鬨鬧事者所暴露出來的行為看,很難觸及《刑法》的具體規定,所以即便目前拘留的2人,充其量也只是行政治安拘留,法定最長期限只有15天,而涉及的違法事由(並非罪名)應當是“尋釁滋事”。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不過,雖然處罰的力度並不是極為嚴厲,但從社會意義上來說,它代表著法律對於這種挑戰人類良知底線的行為再也不會隱忍和妥協,對於以後可能會繼續出現的類似案件的圍觀者而言——勿謂言之不預也!


最後,關於冷漠和無知:

淺薄和無知,能夠充分“彰顯”一個人道德認知的最低水平。

我不知道能寫出這樣評論的人,內心世界究竟是什麼顏色,如果說沒有研究過或者沒有了解過自殺者的心理狀態的人,貿然說出這樣的話,可以說是極不負責任的。

也許很多人認為,自殺的人連命都已經決定捨棄,所以絕不可能在死前還在乎自己的儀表是否好看。

所以這些人,對於人在自殺前會給自己梳妝打扮、穿上最好看的衣服這樣的行為很不能理解,對於日本電影電視劇中,跳樓自殺的人在死前會脫鞋並且將鞋擺放整齊這種事也很不能理解,所以很多彈幕中會出現“電影好假”或“電視劇好假”這樣類似的評論。而實際上,真正假的,恰恰是發表這些評論的人。

雖然已經決心放棄生命的人,依然會在內心保留著自我的尊嚴——我拋棄的是生命,但我珍惜的是自己的尊嚴。

體面地離開這個世界,正是他們最尊嚴的最好詮釋。包括這次甘肅少女,在生命中最後一條朋友圈中,我們都可以看到四張照片中,都是少女很甜美的樣子,我相信這是她認為自己生命中最美的一些片段。

看到這些照片和生命殘存的片段,我想每一個人應該感到的是惋惜和哀痛,美好和逝去同時出現在一起,這種巨大的對比是一切悲劇最深刻的體現。

但如果因為自己的淺薄和無知,而將死者生前最後的一點尊嚴願望,肆意地撕碎,甚至惡毒地貫之以“譁眾取眾”這種話,那麼很抱歉,我只能評價為我常說的那句話——你,心太髒(zāng)!


高萌Goal

觀點:昨天我在回答相關聯的問題時就提出過,即使拘留以後又能怎麼樣呢?死者已逝,這麼年輕的生命就這麼沒有了,而對起鬨者拘留並不會實質上改變其冷漠的思維方式,這大概就是人性的折射。

誠然,法不責眾,但是倘若當時能夠眾人一起施以援手,給予支持鼓勵,我想也許結局就能改寫,但是很遺憾,最終起鬨者的“願望”得以實現,死者終於從樓上跳下來最終不幸身亡。

而我很好奇,今後當這些起鬨的人身邊的親屬、丈夫、妻子、朋友、孩子當中在社會上遇到挫折,想不開時,他們是否依然能夠站在樓下,催促自己的親人趕緊跳樓呢?

其次,本案中起鬨者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擾亂了社會秩序,但是目前的拘留措施我想也只是在安撫社會大眾的情緒,但是今後這樣的事情我想必然還是會發生,屆時是否也能夠採取拘留的方式對起鬨者予以懲處呢?

起鬨者之所以能夠起鬨,是因為毫無成本,面對毫無關係陌生人的生命,本質上起鬨就是極度冷漠的一種表現,只有適當在法律上予以引導和教育,並對起鬨者的行為予以懲處的情況下,才可能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這種情況的發生。

但是,悲觀地說,倘若連最基本的人性都需要法律來予以約束,那麼這樣的法律本身的出身就代表了社會道德的退步,這並不是一件什麼值得慶幸的事情,很遺憾。


麋鹿說法

又一個年輕女孩的生命就這樣的隕落了,也許你本是一個天使,卻誤來到了人間。可惜人間並沒有給你留下一個好印象,讓你碰到了太多的人渣和個別禽獸都不如的人類。但是無論如何請你還是相信我,世上還是好人多,對於傷害你的這些人,我們也一定盡最大的可能給他們做出最嚴厲的處罰!願你回到天堂一切安好!

請原諒我要在這要先對女孩說這些話,即便他現在已經聽不到了。因為面對這樣的新聞實在是太痛心了!真不明白現在世上的這些人都是怎麼了?真是應了那句話:看熱鬧不嫌事兒大嗎!

看熱鬧,你就看熱鬧吧!靜靜的看就好了,怎麼居然還有人能夠喊出來,跳啊,你怎麼還不跳!這樣的言論。如果上面站著的是你的親人,你也會這樣說嗎?



對於這樣的人,真的無法用語言去形容他們是多麼的可恥和冷血!這些人不但是對法律的一種無知,更是毫無一點道德底線,沒有一點人性。 就算你不知道這種行為是有可能觸犯法律,嚴重的是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你說出這句話的時候,難道就沒有一點點的良心的譴責嗎?難道你不知道如果她如果真的跳下來是要死的嗎?一個生命就此隕落了嗎?難道她跳下來,摔在地上的鮮血濺在你的身上你很快樂嗎?真的很遺憾,為什麼這個女孩跳下來的時候沒有砸到你的身上!

對於這樣的人,我認為必須要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哪怕法律的處罰力度是有限的,也應當給他們進行非常嚴厲的道德教育!

雖然我們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我們的言論也不是無限度的,毫無底線的!對於那些造謠生事,起鬨架秧子的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惡意謾罵,誹謗別人的人,都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



首先,起鬨者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起鬨者的起鬨行為已經構成對上述條款所述情形,應當受到治安處罰。

其次,我認為對於這些人,追究他們的故意殺人罪也未嘗不可。

雖然這個女孩屬於自殺,但是自殺的人都是有一個特性,就是當時有點鑽牛角尖,神經和心理都非常的脆弱,所以此時是不能受到一丁點的刺激的,否則就真的有可能一時想不開而一了百了。所以對他們的心理疏導和勸阻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本案當中,我們發現很多看熱鬧的人不但不能給一個很好的心理勸導,反而用各種不文明的言語來刺激這個女孩,這無形當中會加大這個女孩自殺可能性和概率。起鬨者發出的“快跳啊”、“怎麼還不跳‘’是對女孩自殺行為的幫助行為,屬於希望女孩自殺,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從這個角度來說是可以追究這些人的故意殺人罪的。

但是不論怎樣,一個女孩就這樣的走了,就算追究起鬨者的責任,也無法再換來這個女孩的生命,只是希望,這樣的悲劇下次不再重演,同時也希望能夠加強我們的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讓我們的社會愛多一點難道不好嗎?


北京任麗麗律師

6月20日甘肅慶陽西峰區一女生跳樓墜亡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

而引起熱議的中心話題不是女生為什麼要跳樓,而是在女生跳樓過程中有少數圍觀者在樓下不是勸導女生不要跳樓,而是對女生喊著叫著“為什麼還不跳?快跳啊!快跳啊!”。這種喪失了做為人的起碼道德良心的粗鄙行為引起廣大群眾和網民的一致憤慨!人們在對這少數無德之人給予強烈譴責的同時,普遍認為應追究這幾人的法律責任。今天,慶陽方面傳來消息,已對當時2名涉事者給予行政拘留,另有涉事6人正在被調查。我們對慶陽警方的做法拍手稱好!

一個19歲的花季女孩,由於生活中遭遇了挫折或不幸,產生了跳樓尋短的念頭。當此危險關頭,只要稍微有點良心的人都會想法勸阻女孩,想法挽留一個年輕的生命,這是人之常情常理。然而,正當我們聞訊趕來的消防人員採取措施努力勸解搭救女孩時,樓下卻有少數看熱鬧的人不是協助消防人員救人,反而幸災樂禍地說一些刺激女孩跳樓的言語。女孩本已精神受到打擊近乎崩潰,再聽到這些人的“怎麼還不跳啊!快跳啊!”的話,何堪忍受?最終跳樓墜亡。

我們在為女孩感到惋惜悲哀的同時,對這幾個口無遮攔無德的人特別氣憤!太不像話了!不僅自己壞了良心,而且嚴重損害公俗良序。現在慶陽公安立案調查,對這幾人進行處罰,好!


誰憐一燈影

魯迅先生對國人的劣根性一直以來深惡痛絕,他在《藥》中為我們講述了一個關於“人血饅頭”的故事,故事中人們的冷漠令人印象深刻,這種冷漠源自於他們的愚昧無知!

而時至如今發生在慶陽的這起悲劇的圍觀起鬨者們的種種表現早已超出了冷漠,他們根本就是在吃著沾滿死者鮮血的饅頭,將她推向了死亡的深淵。

魯迅先生筆下的國民劣根性被這群起鬨者們發揮到了淋漓精緻,而我們很難想象這種事情居然發生在21世紀的中國,發生在我們身邊!

不少人喜歡看熱鬧,不管是好事還是壞事都喜歡湊一湊、靠一靠,這種習慣在我看來其實很不好。

以往在各地發生的類似的自殺、他殺、重大事故等一些警情中,那些看熱鬧的人永遠不會缺席。我記得2012年的時候在我的工作單位附近就曾經發生過一起死亡四人的命案,去現場看熱鬧的人擠人,一些人還拖家帶口的前往。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剛剛學會走路的孩童。案發現場的慘狀在他們眼裡竟如奇珍異寶似得,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回到慶陽事件中來,這起事件特殊的地方在於當事人不幸殞命,而現場的起鬨的圍觀者們其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讓一多尚未綻放的生命之花就此凋零。

6月25日晚,事發地的慶陽警方在媒體通氣會上表示,對當時在現場起鬨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拒不離開、妨礙執行救援的人員,進行了現場帶離,對其中2人進行行政拘留,對6名惡意謾罵的網友進行調查。

警方拘留起鬨者這在以往似乎很少見。

事發時現場人山人海,那些起鬨的圍觀者們多半覺得自己不需要為自己不負責任的言行負責,即所謂法不責眾,即便自己有些出格的地方警方也不會找自己的“麻煩”。

客觀的來說起鬨者的所作所為可以說踐踏了基本的道德底線,正所謂“人命關天”,而他們卻把人命視為草芥。這種風氣必須得殺,而且得狠殺!所以,這一次警方用行動讓他們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

從法律層面來看,他們的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了。

首先那些在現場辱罵逝者李某奕的人們,在公共場合侮辱逝者其行為屬於

公然侮辱他人,屬於治安範疇的違法。

其次,不聽執勤人員勸阻、拒不離開、妨礙執行救援的行為屬於阻礙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事發時,在現場進行救援的民警、消防官兵是在接到110、120的報警求助電話後趕赴現場的,其行為是一種執行職務的公務行為。民警、消防官兵在趕赴現場時均身穿制服、駕駛制式車輛,制服與帶有標示的車輛可以表明他們的身份,在場的圍觀者對此屬於明知。他們在到達現場後發現圍觀者的起鬨行為已經影響到了救援行動,為此要求無關人員離開現場亦屬於執行職務的一部分,而那些起鬨者不聽勸阻,繼續圍觀起鬨並最終對李某奕的死亡起到了很大的負面作用,他們 行為其實已經構成了阻礙執行職務。

隨著慶陽事件的輿情發酵,如果說警方不對那些起鬨者處罰不論從法律還是輿論層面來說都是無法過關的。與此同時,我們可以從慶陽警方的後續行動來看,除卻現場被帶離的人外,事發時警方可能已經進行了一定的取證工作準備秋後算賬,這些證據恐怕正是鎖定那些吃慣群眾身份的依據。

法律其實是最低的道德,當道德無法約束一個人時才會談及法律。我們與其說起鬨者觸犯了法律的底線,倒不如說他們失去了為人的道德底線!


通城丹妹

圍觀殺人該當何罪?在限行刑法體系下完全可以解釋為故意殺人罪。

包括我國在內的多國法律觀念都認為,人的生命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任何人都不得予以剝奪,包括每個人都不能隨意放棄自己的生命。這一點也在刑法條文中得到體現: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規定的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而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規定的是“故意殺的”,即故意殺人罪並沒有將殺人對象限定為他人,因此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是包含自己的。

也就是說,自殺行為嚴格意義上也是犯罪行為,只不過自殺者已死便沒有了懲罰意義,自殺未遂者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為不值得遭受刑罰。換句話說,自殺者的自殺行為構成犯罪,只是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不遭受刑罰處罰。

正因為上述原因,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普遍認為幫助自殺構成犯罪,是自殺者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這裡的幫助行為,既包括物理性幫助,也包括精神性幫助,像本案中圍觀者的起鬨行為完全屬於精神性幫助,因為其在客觀上加強了自殺者自殺的決意,促進了自殺者的自殺進程。另一方面,從他們發出的諸如“快跳啊”、“怎麼還不跳”等言論,也足以認定他們希望或者放任女孩自殺,因此具有主觀故意。因此,圍觀殺人,該當故意殺人罪(幫助犯)

可能有朋友會問,自殺者都不會遭到刑罰,自殺者的幫助犯會遭到刑罰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的共犯處罰原則,在共同犯罪中,每個共犯是否遭受刑罰應當單獨認定,自殺者不受刑罰,不意味著自殺者的幫助犯也不受罰。

因此,支持公安機關對圍觀起鬨最厲害的幾個人啟動刑事追訴的程序。


冰焰

這樣的事,我們先來說說,圍觀的人,是什麼心理呢,我們知道,現代的時代壓力也大,天天上班下班,回家做飯,壓力挺大,有2點,這倆個人也許認識這女生,是你可能,有仇不可能,那就是第2點,不怕事大,也不懂法律,簡單的說就是 ,有一個人在跳樓,樓下面有個人,在叫好 ,跳樓的人,要是真的跳下去,死了,樓下叫好的,那個人,相當於它把人整下去的,這是簡單的說法,我們說說這個女孩,跳樓事件,為什麼跳樓呢,有勇氣跳樓真的,沒勇氣活下去嗎,就這樣的直接跳樓了,你的家人,父母咋活呢,這裡的故事,就不清楚了,,要是跳樓的人是你了話,下面人叫好,你會跳下去,還是活下去呢,我想你會跳下去的,要是我,我也會跳下去,想都不用想,為什麼呢,一個人不會,無聊的去跳樓玩,要不就是,賭博賭輸了,還不起,跳樓,要不就是,感情上,經神病,下面人叫好,心裡會這麼想,沒有人關心它,疼它,都在孤獨的冷漠的眼神裡活下去,跳樓下面人都在叫好,活著有啥意思呢,這就跳下去了,其實吧,人最可怕的就是冷漠的話,冷漠的眼神,就能讓一個人走到死亡的邊緣,跳樓事件,不是一回2回了,是經常發生的,新聞,電腦,手機,經常看到,賭博跳樓的,那活該,別的跳樓的,也有好多,感情分手了,大部分就是感情方面,經神方面有跳樓的,少,一般的少,以後要看見跳樓的,希望大家,要心感動它們,不要,叫好,你倒是跳樓呀 ,最可怕,你們說呢,有別的看法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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