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上调至至16981.74元和3396.35元。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均有调整
此次社保基数调整,
我市为四类人群
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调整方案。
1
企业(单位)及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17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60.58元)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2
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职工
单位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在编职工个人2018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在编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3396.35元申报;高于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即16981.74元申报。
3
退养、协保人员
养老保险方面,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申报;财政缴费及已改制企业的协保人员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660.58元申报。
医疗保险方面,财政缴费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协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失业保险方面,财政缴费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其养老保险基数标准调整,已改制企业的退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维持上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不变。
4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60.58元申报;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全省201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396.35元、70%即3962.41元、80%即4528.46元、90%即5094.52元申报,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养老保险保持一致,费率为10%或7%。
调整后,到手工资有变化
经计算:
按调整后的下限3396.35元缴社保费的职工,每月个人缴的养老保险费最低为271.708元(3396.35×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67.927元(3396.35×2%),另加大病救助4元,失业保险费16.98元(3396.35×0.5%),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无须缴费。
总的来说,一名参保职工个人每月要缴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360.615元,而按照调整前最低为325.72元。这样算来,调整后,个人每月至少要多缴34.895元。
注意: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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