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暖暖的,很贴心

2018/6/19(87)暖暖的,很贴心

本期我们来讲讲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可以说,国家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最高检、省院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强化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专项活动,不断提升宜昌检察机关人权司法保护和民生司法保障工作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领导 精心部署

全市两级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了专项活动方案,成立了领导专班,形成了“分管领导主要抓,控申部门具体办,其它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格局,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并向当地政法委进行了汇报。

主动作为 传递温情

全市两级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各项检察业务日常性工作,主动寻找救助案源,依法开展救助。

家住渔洋关镇涨水坪的田婆婆已经81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无其他经济来源,属于在档注册贫困户,日常生活仅能依靠低保勉强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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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婆婆和她居住的土胚房

且其丈夫邓某某(已故)民事案件因主要证人已去世,导致无法执行因而无法获得赔偿达24年。

五峰县院通过接访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通过走访当地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政策,依照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及时办理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5000元。

积极沟通 形成合力

积极争取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主动对接扶贫办、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积极构建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

远安县院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现年仅1岁的小玲因交通事故致重伤二级,但一直未能得到赔偿的情况后,该院控申部门同未检部门相互配合,并积极联系残联、乡镇党委和政府等组织和单位,主动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落实相关法律、政策,积极争取到国家救助资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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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司法救助金送到小玲家中

5月11日,该院副检察长侯照华和未成年人工作室检察官习靖丽专程来到小玲家中看望小玲,并将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了小玲家人手中。

“谢谢检察官对小玲的关心,你们的关心让我们感到很温暖。”小玲爷爷激动地说。

加强督导 务求实效

市院机关切实履行对15个基层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职责,加强对基层院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全面掌握各院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推进本地区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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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宜昌市检察机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3件23人,同比上升340%。发放救助金11.6万元。其中检察机关主动提起救助15件15人。

拓展阅读

哪些情形的人员可以得到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9)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执行。

对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社会组织、法人。

对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当事人本人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2)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们将继续努力,把司法救助的温暖传递到更多需要的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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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

案例来源|五峰县院、远安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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