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青海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鼓勵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依法嚴厲打擊涉黑涉惡團伙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對象為通過當面舉報或電話、信件、網絡等渠道舉報、揭發列入本辦法規定的我省範圍內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並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包括: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二)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的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

(三)惡勢力是指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等犯罪的違法犯罪團伙。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舉報獎勵工作由青海省公安廳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青海省公安廳專項辦)進行審核,確定獎勵標準及金額,並按本辦法規定的流程給予獎勵。

第二章 舉報方式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明確本單位涉黑惡線索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佈線索舉報方式。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向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受理舉報人的舉報,並建立完備的臺賬信息。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儘可能詳細提供發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綽號)、住址、通訊方式、體貌特徵、活動區域路線、藏匿地點及是否持有槍支、管制刀具等情況。

第八條 舉報人採取實名舉報的形式,應當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及聯繫方式,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門戶網站、新媒體平臺或其它方式進行舉報。匿名舉報時,舉報人可使用6位數以上的密碼作為本人代碼,公安機關以密碼確定舉報人並反饋、獎勵。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一般在2個月內核查完成,重大、複雜的線索可適當延期。除無法通知或有礙核查外,線索核查情況應當向舉報人反饋。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具體範圍是指:

(一)在農村暴力把持基層政權、壟斷農村經濟資源、侵吞集體財產的“黑村官”;

(二)橫行鄉里、擾亂破壞治安秩序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勢力稱霸一方的“村霸”;

(三)採用賄賂、暴力、欺騙、威脅等手段干擾破壞農村基層選舉的黑惡勢力;

(四)以合作社等名義在徵地租地過程中煽動農民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

(五)以各種“套路貸”“校園貸”“裸貸”等群眾反映強烈、易引發炒作的涉高利貸非法討債類黑惡勢力;

(六)盤踞在交通、建築、礦產等領域和行業壟斷經營、強迫交易等破壞經濟秩序的黑惡勢力;

(七)涉足旅遊、娛樂、客運、停車場、住宅小區等民生領域各類“行霸”、“市霸”、“地下出警隊”、“黑保安”、“黑物業”等涉黑惡犯罪及操縱“黃賭毒拐騙”的黑惡勢力;

(八)因賭博衍生出的實施非法拘禁、綁架、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的黑惡人員;有組織實施引誘、容留、介紹、組織強迫賣淫、進行淫穢表演的涉黑惡人員。

(九)放縱、包庇黑惡勢力,收受賄賂或者在黑惡勢力設立的公司、企業入股分紅,徇私舞弊,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黨員幹部和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十)治安問題突出,各類違法犯罪案件高發,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亂點。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屬於重大立功表現,但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二)公安機關事先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獲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

舉報人舉報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按照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50000元;

(二)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20000元;

(三)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以涉惡類犯罪團伙具體罪名移送起訴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

(四)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抓獲其他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

同一舉報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別發揮不同作用的,應當重複獎勵。

第十三條 對線索舉報實行首報獎勵和次報補充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對於補充舉報新線索的,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佈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勵數額予以獎勵,不再適用本辦法重複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 舉報人提供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並逐級上報至青海省公安廳專項辦,經審核通過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後30日內,匿名舉報人應當在媒體發佈領取獎金信息後60日內,與公安機關聯繫並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六條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簡述線索內容、舉報方式,在指定地點當面領取獎金。

匿名舉報人本人或委託他人領取獎金的,需提供舉報人代碼(匿名舉報時提供的密碼),並簡述線索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青海省公安廳專項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通知、領取記錄及獎金髮放憑證。

第十八條 受理舉報線索的公安機關要對舉報材料嚴格保密,切實保障舉報人安全。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群眾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查處,嚴厲打擊。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作為慢作為等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公安廳負責解釋,電話:09718293575。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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