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從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關城門”抓捕

毒贩从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关城门”抓捕

據瞭解,當天法院對馬廷江等3人涉嫌販賣毒品案公開審理。這已是該團伙第二次出庭受審,其中馬廷江被控販賣冰毒37.5克。

據法院通報,馬廷江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其於2014年4月獲減刑一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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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从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关城门”抓捕

從法院二跳窗逃跑的毒販馬廷江。

被告人當庭逃跑

6月26日18時25分,南通開發區法院發佈通報稱,上午10時,該院刑事審判庭擬對馬廷江等三名涉嫌販賣毒品罪的被告人進行宣判。9時40分許,正在候審的馬廷江提出要上廁所,未經法警准許突然衝出法庭,並迅速從二樓跳窗逃跑。

毒贩从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关城门”抓捕

通報中表示,馬廷江,男,1985年7月生,四川成都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25198507033514,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程度,無業。曾因犯搶劫罪,於2005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5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於2017年1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依法逮捕。

重案組37號從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瞭解到,26日9時40分,該局接報稱馬廷江從南通市開發區法院逃脫。警方表示,針對提供有效線索的市民將獎勵5000元,直接抓獲者將獎勵20000元。

毒贩从法院跳窗逃跑 警方“关城门”抓捕

警方全力開展緝捕工作。

被控販賣毒品37.5克

這是馬廷江等3人犯罪團伙第二次出庭受審。4月27日,法院曾對蔡俞、馬廷江、朱育華涉嫌販賣毒品案開庭審理。

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官網4月16日發佈消息稱,近日,被告人蔡俞、馬廷江、朱育華涉嫌販賣毒品一案,已由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6年夏季至2017年11月,蔡俞在南通市開發區等地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42.4克;馬廷江在南通市開發區金玉路向蔡俞販賣甲基苯丙胺37.5克;朱育華在南通市開發區龍田花苑等地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35.9克。

據媒體報道,第一次庭審時蔡俞交代,馬廷江賣給他一袋毒品。並稱自己父母年紀大了,還有孩子要撫養,前妻又得了絕症,所以才鋌而走險販賣毒品,“想想挺後悔的。”法院將擇日宣判。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根據法院通報,馬廷江在販賣毒品前曾因犯罪入獄,此次跳窗逃跑繫累犯,應從重處罰。

服刑期間曾獲減刑

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寧波市鎮海區法院於2005年1月作出刑事判決,以搶劫罪判處馬廷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四千元。

2014年3月24日,浙江省第四監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馬廷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成績良好,積極參加勞動,態度端正,服從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額完成勞動任務,主動參加公益勞動,積極參加文體活動。

當年4月14日,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規定,對馬廷江准予減刑一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一年。

往期重案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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