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出生率越來越低,而老年人群體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慢慢增加。八九十年代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一大批獨生子女應運而生,兩個年輕人贍養4個老年人的情況將會越來越普遍。
近日,廣州一則關於贍養義務的新聞引起不少市民關注
案例中的主人公因為贍養問題,
至親對簿公堂,令人唏噓。
網友的評論卻一面倒
小豬的二人世界:重男輕女的結果,雞飛蛋打
老呂飛刀:沒錯,老人一碗水沒有端平,那漏掉的水,肯定需要她自己承擔。
總覺得不對最棒:中國這樣的事太多了,父母把錢都留給兒子,房子拆遷也只分給兒子,到老了需要贍養時又要女兒盡責,或者兒子根本不管只好找女兒
呆呆-liuion:分財產的時候女兒是外人,自己患病了,女兒就是欠債的!這母親真稱職!呵呵………
除了這個案例
著名歌星張韶涵近日也同樣深陷“棄養”風波
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心疼”
因為家庭的坎坷,張韶涵的童年充滿艱辛
她把所有錢都交給家裡,供弟弟讀書
帶妹妹進入自己的公司歷練
當時她每個月給媽媽10萬臺幣生活費
媽媽不滿足,要求每個月給100萬
直到後來,她的先天性心臟病突然惡化
她媽媽轉走了她的全部積蓄
她回來後讓媽媽把錢還回來,媽媽不給
辛苦打拼的事業,又被父母一手摧毀
好不容易重建事業,卻又被父親放話說要毀掉
作為子女,真的需要無條件付出去贍養父母嗎?
遇到那些“吸血鬼”父母作為子女怎麼辦?
那麼從法律上來講
關於贍養權有哪些我們需要知悉?
贍養義務
父母在特定條件下有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關於贍養關係,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主要集中在《憲法》和《婚姻法》中,從以上法律來看,贍養無疑是一種義務,贍養人如果不履行,法律會強制其執行。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與有幾個贍養人無關,不少子女在面對老人贍養訴訟請求提出各種各樣的理由,但多數拒絕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如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因經濟條件差異或老年人在處分財產是偏心相互推諉。這些理由都難以被法院認可。
贍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贍養關係的成立,必須是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被贍養人生活困難或無行動能力
2、贍養人有行為能力和經濟能力
如果第一個贍養關係不能成立,譬如:老年人的生活並不困難或仍有勞動能力,即使某個贍養人給付了贍養費,
應視為贈與或履行道德義務,不能向其他贍養人追償贍養費。如果第二個贍養關係不能成立,譬如:其他贍養人沒有經濟能力,那麼這時候該贍養人本身並不負擔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而其他已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得向該贍養人追償。
哪些情況屬於特定條件?
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在審理贍養關係案件時,會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如被贍養人的身體情況、日常生活水平、當地消費水平;各個贍養人的經濟條件、家庭情況、工作情況等,綜合酌定贍養費數額,因為經濟條件不同,將可能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
正如開始所分享的案例,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會著重審核雙方的實際情況,包括贍養人的經濟條件、收入水平、家庭負擔等。雖然說,贍養人不能以處分財產偏心的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但案例中的王奶奶,因為將大部分財產分給兒子,法院亦認為兒子從情理上應該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法律風險提示
在贍養關係訴訟中,被贍養人有兩項舉證義務:
一是舉證證明被贍養人符合接受贍養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被贍養人需要提供舉證證實自己沒有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
贍養人可以針對被贍養人的訴訟請求,舉證予以反駁對方:
一是被贍養人生活並不困難,完全也有勞動能力,需要證實被贍養人並不需要贍養。但有的贍養人提出被贍養人有多少固定資產,通過變賣就可以解決醫療費等費用,用這樣的辯解,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二是贍養人履行了贍養義務,如交納了贍養費,經常照顧被贍養人。
三是贍養人也可以提出經濟條件不好,家庭負擔較重,家庭成員有殘疾等情況,法院會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予以減少應當承擔的贍養費。
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寫在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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