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房東、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備滅火器……違者最高罰3萬!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房子或許是租來的

但是生活不是

生命更不是!

在外租房

安全是第一要素!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蘇州的房東、租客們都注意啦!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條例》提出了

租房需備案、客廳、車庫等不得住人

還要為租戶配備滅火器等等

不遵守最高可是要罰3萬!

趕緊來看看吧!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客廳、車庫、地下室等不能住人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條例》的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幢、層、套、間為單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設計為居住房間的臥室(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餐廳、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未設置窗戶的房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某租房網上還能查到車庫房源,有簡易裝修、可以洗澡、做飯,顯然都是出租給人居住的,《條例》對這類情況進行了規範。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房東需配備消防設施

《條例》的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

出租人為每一承租戶配備口罩、報警哨、手電筒等設施,並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鼓勵高層住戶配備自救呼吸器。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擋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室內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

法律責任: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消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出租房子需備案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條例》的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後十五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基層組織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房產管理部門應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時進行居住房屋租賃信息備案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屋內、樓道口不得給電動車充電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條例》的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

電動車實行集中充電、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不得在居住房屋內充電。

本條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或者在出租居住房屋內、出租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公共區域內停放電瓶車或者放置蓄電池的,由消防主管機關予以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曾被消防機關警告過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條例》還明確了

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機構各自的義務

誰想糊弄事就要先要考慮好

將來出了問題要承擔哪些方面的責任

苏州房东、租客!出租房或要配备灭火器……违者最高罚3万!

出租人義務

(一)保證居住房屋具備基本居住條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房屋最多能容納的承租人數、平面佈局圖等事項應當張貼上牆;

(二)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和未成年人單獨出租房屋;

(三)應當告知並督促非本地戶籍的承租人及時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告知並督促其及時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四)自租賃關係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告知承租人安全用電、用氣等安全常識,並對租賃房屋進行定期安全查驗,每月至少一次;

(六)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以房屋出租名義,按日、時提供住宿服務;

(七)依法繳納租賃房屋產生的相關稅費。

承租人義務

(一)承租人為非本地戶籍的,應當及時申報居住信息、申領居住證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二)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留宿他人居住超過七天、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居室使用面積和使用人數限制)的規定;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轉租承租的房屋。

房地產經紀機構義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居間、代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

(一)無不動產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公共租賃住房;

(三)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四)本條例規定不得用於出租房屋居住的。

草案文本

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下拉查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本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及防範,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出租人及承租人的範圍】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轉租人。房屋的承租人,包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房屋的實際居住人。

第四條【適用原則】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人民政府的職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是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改革,研究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政策,協調跨部門、跨領域、存在爭議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問題。

第六條【蘇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的職能】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履行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有關消防、治安、房屋居住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協調機制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三)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各職能部門具體執法工作;

(四)負責本市範圍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的開發、建設、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本市範圍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定期公佈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行政執法結果和有關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實施辦法由蘇州市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後另行公佈;

(六)負責全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事件的應急響應和緊急協調與調度;

(七)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全市年度居住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白皮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協調管理機制的職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履行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有關消防、治安、房屋居住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探索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創新舉措;

(二)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各職能部門具體執法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的彙總和上報,指導下級機關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綜合管理信息的採集;

(四)負責本轄區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臨時綜合執法隊伍的組織和召集;

(五)彙總並分流本轄區內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執法線索和案件信息,並下達至各職能部門,督促負有法定職責的具體職能部門積極履行相應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其他部門的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租賃和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城鄉建設領域的違法行為。

市、區(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治安和消防領域的違法行為;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出租房屋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等城鄉規劃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出租房屋的非法佔用土地等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出租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如涉及應取得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由相應部門負責查處;

(五)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的稅務徵收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稅務徵收與管理領域的違法行為;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出租居住房屋的周邊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各類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七)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協調機制的協調、監督和指導,在具體執法活動中發現屬於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同時抄送至本級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協調機制。接收違法行為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至本級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對用於居住的出租房屋,一旦發現存在規劃、土地、房產、市場監管等行政違法行為的,有權機關應當積極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及時進行查處。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以下職能:

(一)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的協調工作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的採集和上報;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加強宣傳,在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三)部署居住房屋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四)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安全工作,確定安全管理人,制定安全管理公約;

(五)根據發現安全隱患的種類抄送至相關職能部門,由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綜合管理

第十條【群眾自治組織的協助義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居民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的採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相關部門指導下組織制定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公約,確立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開展對出租房屋居住的安全巡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出租人或承租人存在本條例相關的違法情形時,應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義務】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險情並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擅自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公共部分的行為,或者改變居住房屋公共過道及其他公共部分用途的行為,以及在公用部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違法或不當使用電器等行為,依法進行勸阻並督促改正;

(六)對經勸阻並拒絕進行改正的行為,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告;

(七)其他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人承擔的義務。

第十二條【供電、供水、供氣企業的義務】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由其負責的供電設施進行檢測,及時更換老化的供電設施並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對出租房屋居住的超過供電合同容量用電的行為,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對違規私拉電線等危害供電、用電安全的行為,供電企業應在電力主管部門指導下,配合公安、消防等職能部門進行安全管理。

擅自將居住房屋內的生活用電、用氣、用水作生產經營使用,供電、供水、供氣企業各自按照規定進行制止。

第十三條【運用智能化手段創新社會綜合治理】鼓勵、引導出租人、承租人、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人員使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協調機制基於信息管理平臺、智能門禁裝置等先進技術提供的智能化安全服務。

鼓勵、引導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義務人使用先進的設施、器材提高居住房屋安全防護條件,預防和減少火災等安全事故。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基本要求】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以外的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居住房屋的窗戶和陽臺不得安裝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障礙物;

(二)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且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多層居民自建房,應當在各個居室至少設置一部逃生軟梯,並在各層外窗對應處設置啟用裝置。如不具備設置逃生軟梯條件的居室應當設置逃生繩;

(三)三層及三層以上的多層居民自建房的疏散樓梯不得采用木樓梯或者未經防火保護的室內金屬梯;

(四)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消防逃生通道的管理與維護】出租房屋的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安全技術標準中住宅的要求,並保持暢通。

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影響滅火救援或者逃生疏散的障礙物。

已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消防設施的配備與維護】出租人為每一承租戶配備口罩、報警哨、手電筒等設施,並按照每一承租戶不少於1具的標準配置滅火器,滅火器應當選用3公斤以上的磷酸銨鹽(ABC)乾粉滅火器或相應量的滅火器,鼓勵高層住戶配備自救呼吸器。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擋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室內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

第十七條【燃氣、電氣安全】出租房屋室內燃氣、電氣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認證合格。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不私拉電線、超負荷用電或者實施其他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承租人按照規定規範使用燃氣、電氣設施。

第十八條【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電動車實行集中充電、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不得在居住房屋內充電。

物業服務企業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住房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科學合理設置防止電動車隨意進入建築內部的固定障礙設施,並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

本條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十九條【出租房屋居住的火災預防】出租人應當對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承租人的消防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轄區域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第二十條【火災應急措施】發生火災時,出租人、承租人應及時報警,協助組織人員疏散逃生,並積極配合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五章 租賃監管

第二十一條【居室的定義和限制性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幢、層、套、間為單位出租房屋,按照原始設計為居住房間的臥室(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餐廳、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作居室使用。

未設置窗戶的房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二十二條【居室使用面積和使用人數限制】有窗戶且符合安全出租條件的房間用作居住使用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四平方米、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出租房屋居住及安全要求】鼓勵出租人按照標準安裝獨立式或聯網式火災報警裝置。

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一套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的,或者實際居住十人以上的,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出租人視為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安裝監控、火災報警、燃氣報警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不得作為居住房屋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房屋居住: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沒有以房屋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擅自將房屋內原有房間分隔的;

(六)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未採用實體磚牆分隔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出租房屋用於居住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住建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範本,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住建部門、房地產經紀機構鼓勵、引導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使用合同範本。

第二十六條【房屋租賃的備案】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後十五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基層組織辦理住房租賃備案。

房產管理部門應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逐步實現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義務】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七)依法繳納租賃房屋產生的相關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義務】承租人應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二)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留宿他人居住超過七天、增加實際居住人的,應當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轉租承租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義務】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遵守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引導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使用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四)本條例規定不得用於出租房屋居住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如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二】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消防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充電,或者在出租居住房屋內、出租居住房屋所在建築的公共區域內停放電瓶車或者放置蓄電池的,由消防主管機關予以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曾被消防機關警告過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七)項的規定,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由消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出租人是單位的,並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時進行居住房屋租賃信息備案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居間出租的,由住建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職責,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相應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出租房屋居住安全誠信體系】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受過兩次以上處理的,應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信息列入誠信系統,並在政府誠信平臺公示。行為人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列為嚴重失信人員。

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法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行業服務機構等,在日常監督管理、國有產權轉讓、土地出讓、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管理、環境管理、定期檢驗、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可以採取相應方式予以懲戒。

對嚴重失信的自然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行業服務機構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採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格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可以採取相應方式予以懲戒,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本條例所稱誠信系統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政府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制定相關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條例經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30日實施。《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再次說明

這個《條例》目前只是草案送審稿

大家有何建議

可以在2018年7月4日前

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

一、登陸蘇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http://www.szfzb.gov.cn/),通過網站首頁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見徵集”,對草案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蘇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地址:蘇州市三香路998號10號樓827室,郵政編碼:215004)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你是租客還是房東呢?

對於這個《條例》你怎麼看?

你有沒有什麼意見和建議呢?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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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普法(etongshuofa)綜合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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