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现将个人信息撤下。
失信被执行人:吴某某
性别:男
执行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案件详情: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2017)豫****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刘某某借款60000元及违约金,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请立即向该院举报。
联系人:徐法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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