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海關規章修訂 單證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特別是“減證便民”有關要求,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改善營商環境,海關總署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更快更好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將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緊密結合,在對海關和原出入境檢驗檢疫兩部分合計206部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於2018年5月29日公佈了《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和《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1號),通過修改或者廢止84部現行規章,大幅精簡海關單證,將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交單證材料的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精簡比例達到70%)。

「政策法規」海關規章修訂 單證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

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瞭解和準確把握本次以精簡單證為目的的規章修訂的主要原則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關於精簡單證的有關原則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李克強總理一系列“減證便民”的批示精神並結合海關工作實際,海關總署在精簡單證方面確定瞭如下原則:一是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一律取消;二是海關可以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聯網獲取的單證以及海關可以自行查詢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三是海關出具的且不需要簽註作業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四是其他管理環節已向海關提交的單證,企業無需重複提交。上述原則不僅是本次精簡單證的基本遵循,同時也是今後海關新設立單證要求的審核標準。

關於精簡單證的主要類型及有關情況

海關現行規章中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有關單證和材料共計六大類132種,主要包括身份資質證明、海關出具單證、主管部門核發單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場所權屬證明和商業單證。海關總署根據上述精簡原則,對這些單證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

一是身份和資質證明,主要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等。對於上述單證中海關可以通過與相關部門(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實現系統聯網對接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交有關單證。譬如,刪去《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運輸企業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刪去《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海關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是海關出具的單證,主要包括稅款繳款書、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加工貿易手冊、海關行政許可證書、檢疫處理證書等。對於這類單證,可由海關自行調取,無需企業提交。譬如,刪去《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的“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徵免稅證明》”;將《供港澳活牛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出口企業或者其代理人須於當日持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動物衛生證書》正本向出境口岸海關報檢”的規定修改為“出口企業或者其代理人須於當日向出境口岸海關報檢”。

三是主管部門核發的單證,主要包括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覆、環保批准文件、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等。對於這部分單證,海關可以通過與相關管理部門聯網獲取的或者已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譬如,刪去《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專業貨運企業辦理備案時應當向進出境地海關提交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刪去《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關於“涉及環保的,須提供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規定。

四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文件,主要是指企業向海關提交的旨在反映其內部管理控制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保稅倉庫管理制度、保稅物流中心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防疫管理制度、溯源管理體系文件等。對於上述文件,改變原有的書面審查模式,海關對有關文件所涵蓋的內部管控要求是否落實和執行進行實地核查,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譬如,刪去《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申請進入物流中心應當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的“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企業管理制度”;刪去《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的“有關進境動物遺傳物質使用的管理制度”。

五是場所(場地)權屬證明,主要是指企業在辦理有關業務時向海關提交的相關場所(場地)的權屬證明,包括場所(場地)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租賃協議等。企業對有關場所(場地)是否持有有效權屬證明,海關不是有關事項的主管部門。如果海關確實需要確認某些場所(場地)的權屬關係,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瞭解核實情況,無需企業提交。譬如,刪去《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設立物流中心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的“物流中心所用土地、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剩餘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的租賃協議”;刪去《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關於“集中用餐的非盈利性食堂可免於提供營業執照,但應當提供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規定。

六是商業單證,主要包括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信用證等。對於這部分單證,如果在其他業務環節已向海關提交或者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不再要求企業提交。譬如,刪去《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常駐機構申報出境原進境公用物品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的“提(運)單、發票和裝箱單等相關單證”(有關單證在公用物品申報進境時已向海關提交);刪去《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進境口岸海關報檢時提交的“信用證”。

經過本次清理,取消行政相對人提交的單證材料92種,保留單證材料40種,主要包括以下兩類情形:

一是海關與相關管理部門無法通過聯網獲取有關信息,海關自行查詢存在一定困難且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譬如,《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運輸企業辦理小型船舶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的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的“環保部門批准從事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書面證明文件”。

二是海關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對有關單證進行簽註作業,行政相對人提交此類單證是其辦理相關業務的必經程序。譬如,《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轉關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的“《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保留單證隨著海關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網核查以及海關自身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的深入推進,一旦條件成熟,將不再要求企業提交。

精簡單證的相關工作

在精簡上述單證材料的同時,海關總署在規章修訂過程中,還就進一步提升精簡單證改革成效、增強企業獲得感和滿足感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一是全面刪除了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紙質單證的“紙質”字樣,不再限定提交單證的具體形式,不再要求必須提交紙質單證;同時,對於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的照片或者文件也刪去了“一式幾張”、“一式幾份”等明顯帶有紙質文本特徵的數量要求,為下一步海關全面實現作業無紙化、單證電子化在法規制度層面掃除障礙、鋪平道路。譬如,刪去《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關於“報關單位向海關提交的紙質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加蓋本單位的報關專用章”規定中的“紙質”字樣;刪去《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小型船舶申請備案時運輸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的“船舶正面和可以顯示船舶名稱側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張”中的“各一式三張”;刪去《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並向海關總署提交進出口商品免驗申請書一式三份”中的“一式三份”。

二是全面刪除了現行規章中海關要求驗核企業提交單證原件的規定,在企業傳輸電子數據可以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情況下,不再要求企業向海關交驗單證原件,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辦事平臺,足不出戶辦理有關業務,將企業“最多跑一次”變為“一次不用跑”。譬如,刪去《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關於“申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的規定;刪去《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關於“上述文件提供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正本”的規定。

三是全面刪除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單證材料的兜底條款,海關確需企業提交的單證材料必須具體列明,進一步規制海關自由裁量權,提升企業對海關單證要求的可預期性。譬如,刪去《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物料添加單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的“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刪去《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出境野生捕撈水生動物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出境口岸海關報檢時應當提供的“海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關於整體廢止的規章

海關總署除集中修改82部規章外,還整體廢止了兩部規章:一部是《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1991年施行),該部規章出臺時間較早,規範內容簡單,且被此後出臺的《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總署公告所覆蓋,並根據形勢發展和改革需要作出較大調整,上述規章的現有規定對於實際工作已失去指導和規範作用,故予以廢止;另一部規章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管理辦法》(2000年實行),主要規範對進口食品和消費品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相關工作,隨著形勢發展和執法要求變化,目前已不再加施檢驗檢疫標誌,該部規章失去存在價值,一併作廢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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