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侯衛民訴被告萬振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林合民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被告萬振國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侯衛民欠款5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萬振國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侯衛民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萬振國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萬振國
性別:男
年齡:3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2****2556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桂林鎮董街村239號
執行案號:(2016)豫0581執2423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合民初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5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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