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賠償,安陽縣水冶鎮許樸村李普寧被曝光!

案情介紹:原告常太林訴被告李普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6264號民事判決:被告李普寧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常太林45297.86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李普寧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常太林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李普寧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撞人不賠償,安陽縣水冶鎮許樸村李普寧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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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李普寧

性別:男

年齡:3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8****0839

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陽縣水冶鎮許樸村497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30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651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6264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5297.86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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