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收取群眾“辦事費”500元村幹部受黨內警告處分

「以案释法」收取群众“办事费”500元村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以案释法」收取群众“办事费”500元村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案情回放

張某為鄰水縣某村黨支部書記。

該村村民陳某患有腦癱,行動不便。2016年,陳某委託張某為其辦理殘疾證,並先後兩次給張某“辦事費”共計1200元。

因陳某未到現場,當地殘聯工作人員無法核實陳某真實情況,故張某未能為陳某辦理殘疾證。張某稱,他為給陳某跑腿,前後花去交通、生活等費用500元,遂將剩餘現金700元退還給陳某。陳某當時雖有不滿,但又找不出反駁理由,只好做罷。

近年來,各地不斷加強廉政教育宣傳,陳某的廉潔意識和法律意識提高。今年3月,陳某向當地紀委實名舉報此事。經查,張某的行為被該地紀委立案調查,於5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分析

「以案释法」收取群众“办事费”500元村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鄰水縣紀委監察委幹部介紹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適用於所有共產黨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本案中,張某作為村黨支部書記,是該村村民的公僕,他代村民陳某辦理殘疾證不應再收取交通、生活等費用(除工本費)。張某先後兩次收取村民陳某高達1200元的“辦事費”,足見其主觀斂財目的。在辦理未成功後,張某以交通、生活費為由扣留村民陳某500元作為“跑路費”,其行為侵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

該縣紀委監察委幹部說,當前,還有部分村幹部認為拿群眾錢幫群眾代辦事務屬於合法正當的民事行為,不是違紀行為。在此,他提醒村幹部,為群眾辦事是村幹部的職責,一分錢也不能收。

「以案释法」收取群众“办事费”500元村干部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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