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費”藏有哪些陷阱

近年來,預付費消費模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點在消費服務領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在預付費消費模式中,經營者通過打折、優惠等方式打包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則享受了折扣、優惠以及便捷的消費體驗。然而本應高效便捷的雙贏消費模式,卻因為部分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訂約不規範、履約不誠信等原因,成為了消費者維權的重災區

類型一:進行誇大虛假宣傳

一些商家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吸引消費者進行預付費消費,會對自己的產品、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比如商家採用“減肥多少天達到S曲線、使用某美容療法恢復少女容顏”等模糊、誘導性宣傳;再比如商家誇大虛假宣傳“課程保過,無限次約課,無限次旅遊,零團費旅遊”等。

案例一

某美容院對外宣傳通過其特有的“四聯療法”能夠使美容者在“不運動、不節食、不用藥、不扎針”的情況下“自然無任何副作用”地恢復“完美身材”,並保證“無效果全額退款”。韓女士充值成為該美容院白金會員,但是在接受一段時間的“四聯療法”後,發現沒有任何效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會員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美容院存在誘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行為,其在本身沒有醫療美容資質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提供醫療美容服務,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美容院退還韓女士會員費。

案例二

某旅遊公司對外宣傳其與全國諸多旅遊景區及周邊酒店存在合作關係或者有自有酒店,可以向會員提供低於市場價格的旅遊服務。李某充值成為公司會員後,多次預約旅遊線路,旅遊公司均以旅遊線路預約人數已滿為由,拒絕向李某提供旅遊服務。該旅遊公司向李某推薦的旅遊線路價格與市場正常組團遊價格並無優惠。李某以旅遊公司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會員費。

經法院查實,該旅遊公司並未與任何景區或者酒店存在合作關係且無自有酒店。法院經審理認為,旅遊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未能依照約定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旅遊公司退還李某會員費用。

類型二:合同中存在大量霸王條款

部分商家利用自身締約強勢地位,在格式條款或者店堂告示中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約定。如“充值後費用概不退還”“合同有效期後費用概不退還”“合同解釋權由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住所地作為合同管轄地”等。

案例一

申某充值成為某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的會員,在會員卡背面約定了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後,申某卡內仍有較多餘額,但該公司以會員卡內餘額過期為由,拒絕向申某提供服務。遂申某起訴,要求退還卡內餘額並支付違約金。

案例二

王某報名參加了某英語培訓機構的課程,在雙方合同中約定,如因王某的原因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王某的報名費用概不退還。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因自身原因向培訓機構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部分課程的費用,該培訓機構以雙方合同的約定拒絕退還費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部分課程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如因王某的原因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王某的報名費用概不退還系無效條款。雙方合同關係屬於無法強制繼續履行的合同關係,其存續需以相互信任為基礎,現雙方已經失去了信任,王某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並在考慮了教育機構的損失後酌情退還王某剩餘的課程費用。

類型三:商家存在履約不誠信行為

經營者不考慮自身經營規模,大量發展會員,導致配套服務設施跟不上,服務人員缺乏培訓、素質低下,質量沒保證,效果不達標。更有甚者,一些規模較小的美容美髮、教育健身公司因經營虧損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即關門停業,導致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案例一

李某與某健身公司建立服務合同關係,服務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雙方約定在服務期限內健身公司為李某提供健身設施及游泳服務。該健身公司於2017年5月份因自身經營不善關門停業,後未再恢復營業。李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餘服務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健身公司中途關門行為屬於根本違約,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服務費用。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健身公司退還李某剩餘的服務費用。

案例二

謝女士為其子報名參加了某教育培訓機構開辦的課外輔導課程。謝女士報名的主要原因:第一,該培訓機構在其家附近開辦有分校,方便其接送孩子上下學;第二,該培訓機構所有輔導老師均為名校在校教師,教學質量有保證;第三,該培訓機構承諾小班授課,每班人數不超過20人。在雙方履約過程中,該培訓機構陸續出現了無法及時安排課程、授課老師更換、部分代課老師為在校學生、上課人數激增等導致教學質量下降的情況,之後,謝女士家附近的分校關門停業。謝女士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的課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培訓機構分校停業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於違約行為,謝女士有權解除合同。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培訓機構退還謝女士剩餘的課時費用。

法官提示

當發生預付費消費合同糾紛時,消費者可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消費者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注意雙方合同約定是否完整明確,應儘量將商家作出的各種承諾列入合同條款,同時注意審查合同中經營者義務條款,要求經營者明確履約的時間、地點、提供服務的次數、價格、預期效果及違約責任等;此外,要注意在締約和履約過程中保存相關的證據。

一要小心價格陷阱。經營者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進行營銷,歸根結底還是以盈利為目的。消費者應當判斷經營者是否存在明顯的低價經營行為。

二要警惕經營者虛假宣傳。經營者利用信息不對稱對消費者進行密集轟炸式的推銷後,消費者往往會在盲目不冷靜的狀態下進行消費。其實很多虛假宣傳的手法並不高明,消費者只要時刻保持頭腦冷靜,三思而後行,就完全可以避免落入虛假宣傳的陷阱。

三要警惕經營者玩文字遊戲。經營者履約過程中玩文字遊戲往往是因為雙方合同約定不夠明確,故在簽約時消費者一定要注意審查合同內容,尤其是合同中經營者義務方面的條款。

四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為防止糾紛發生後自身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維護,消費者應在簽約和履約過程中注重保存證據,如保存經營者宣傳單、宣傳海報、單據、合同、價目表、電話錄音、往來郵件等。(文/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劉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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