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販養吸毒品460餘克 三名癮君子當庭受審

以販養吸毒品460餘克 三名癮君子當庭受審

張某夥同李某、劉某三人帶著毒品一起到約定地點向他人販賣,在交易過程中三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隨後又在三人的租住地內分別起獲大量毒品。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以販養吸毒品460餘克 三名癮君子當庭受審

據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10月22日13 時許,被告人李某、張某、劉某在昌平區某地,以每克270元的價格,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0.61克。交易完成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昌平區某地房間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54.94 克;從被告人李某、張某租住的北京市昌平區某地房間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315.49克。

在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張某、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販賣毒品行為無異議。而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毒品價格為270元每克提出異議,其表示並不知情。

另據劉某供述稱,“2017年的5月22日上午,我打電話給張某借錢,我開車去張某的租住地,我到了他家後,我們兩人吸了冰毒。之後,他把事先包好的毒品給我,大概有綠豆大小,他又從床頭櫃裡拿出一個袋子,我看見裡面是白色的粉末,他讓我先下樓去,大概幾分鐘他也下來了,身上揹著包。然後他帶我去李某家。在李某家,我聽見李某打電話,說的是一個地名,我就把車鑰匙給李某讓他去接人,李某說等會一起去。當時我聽見李某在電話裡說帶30個,我也不太明白是什麼意思,我和李某也不太熟悉。後來我們三個人一起去的,當時開的是我的車,我坐在後面打遊戲,具體走哪裡,開多長時間我都不知道,車停的時候,我看了一下,旁邊有一個飯店,沒過一會兒就過來好多人過把我們抓了。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和張某系共同犯罪,根據共犯理論,毒品在何地不影響二人的定罪。李某以販養吸的觀點不成立,其獲益並非主要用於吸毒,劉某當庭推翻之前供述,不構成如實供述。劉某並非犯意引誘,系具有主觀故意。以牟利為目的並非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遂被告人李某、張某、劉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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