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監察委員會派駐(出)監察機構

【監察法釋義(12)】

1

本條分兩款

2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領導體制。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獨立地位。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監察機關能夠通過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經常、及時、準確地瞭解分散在不同機關、組織和單位等的監察對象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各級監察委員會與本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與本級紀委派駐或者派出到該單位以及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的紀檢組,也應當合署辦公。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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