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半年人工流產2次導致不孕,把前男友告上法庭,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大?

汪貴顯

首先對這女孩子的情況表示同情。

這一場飛蛾撲火的戀愛,不顧一切,不管將來,粉身碎骨,在所不辭。

結果就是,女孩子兩次人流,導致不孕,女孩認為這是男友過錯所致,遂把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男友是否對她一如既往地好,不得而知,但就女孩把男友告上法庭來看,兩個人關係堪憂。

再說維權。女孩失去的是生育能力。她的身體受到了傷害。這種傷害與她男友有關無疑。問題是,她要維的什麼權?

她需要維的最大的權應該是生育能力,這不是法院能解決得了的。那麼,就是損害賠償權了。

令人失望的是,這方面案例有,但駁回起訴的多。就是說,法院可能會判決男方補償你一點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甚至有的還能要到精神損失費,但是,對失去生育能力這一人身損害的賠償,要想得到法院支持,不容易。

女孩子人流導致自身損害的情況太多,因為生育大出血而死的婦女也不少,特別是過去,剪個臍帶都能死人。因為用的是生鏽的剪刀,產婦得了破傷風。

但是,這些情況下,要得到男方家庭賠償,於法無據。

我很希望能有立法或司法實踐中,對女方懷孕受到損害的情況,能讓男方承擔一定的責任。由於天生的劣勢,就把這個後果全推給女方來承受,只能助長男方的囂張和不負責任。想要你就要,想走你 就走,始亂終棄,就是因為成本太低或者根本沒有成本,只需幾句甜言蜜語。

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們苦口婆心地教育女孩、告誡女孩要自重,要自愛,要保護好自己,但是萬一呢?萬一出事了呢,男方吃幹抹淨一走了之,再找一個,繼續風花雪月。女孩這邊,人流的痛苦,不育的後果,再嫁的不易等等有可能影響女孩一生的苦難,就要女孩自己去承受,這不公平。

女孩當初和男方好,是因為男方承諾了的,他承諾給她一生,一輩子對她好,所以,她才死心踏地把自己交出去,不是嗎?

在譴責女孩不自重的同時,請你們想一想,男孩這種始亂終棄、不守承諾的行為,又是什麼?他們應該不應該為自己的背信棄約買單?

所以,我還是希望法院能判決男方對本題中女孩所受到的傷害,給予一定的賠償。

方式是,對女孩所受傷害的程度進行評估,責任5:5開,女方自負一半,男方賠償一半。

然否?歡迎留言討論。


潘衛霞律師

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已經屢見不鮮,這起案件也已經經過法院審理,女孩起訴前男友索賠共計13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一半5.68萬元。

這種讓男女雙方各自承擔一半責任的判決方式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男女雙方的恩怨情仇很難分清對錯。但是,我們從一般常理進行分析便不難發現,男女雙方戀愛期間同居、甚至發生性行為是他們雙方的自願結果,法律和社會倫理也並未禁止這一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對自己行為的後果也完全清楚,因此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清楚不採取避孕措施即發生性行為很有可能造成懷孕的不利結果,而女方意外懷孕以後去做人流手術會對身體造成極大損傷,甚至有導致不孕的風險。但他們仍然自願不採取避孕措施發生性行為,女方懷孕以後也自願去做人流手術。

既然都是雙方的自願行為,很難說他們哪方具有過錯

更何況,不採取避孕措施發生性行為也並非出於男方強迫、欺騙,這一切都是女方同意之後才發生的。既然是女方自願,那她又怎麼把責任完全歸咎於男方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通常認定男女雙方都沒有過錯。

但是女方畢竟遭受了身體損害,而且損害結果與男方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基於這個因果關係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判決男女雙方各自承擔一般責任。像題目中所述案例和其他類似判例,最後法院都是支持女方的一半訴求,讓男方賠償女方的一半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所以,女人一定要自愛,在確認他是否值得自己託付一生之前,最好不要輕易獻出自己。雖然現在是一個非常開放的社會,但守身如玉也並不是死板俗套,而是保護自己的基本措施

,因為一旦自己遭受損害,大部分痛苦都只能由自己承受。


冰焰

自作孽,不可活,這純屬自作自受,要不是自己隨便,何來兩次流產,即使現在講男友告上法庭,獲得賠償,也改變不了自己的傷害。作為成年人,男女戀愛期間兩次懷孕,沒有威迫,純屬自願,又夠不成強姦,所以最多也就就是獲得一些經濟補償。可是這又不能讓身體傷害得到好轉,真的替女子悲傷的同時也為女子的行為感到無語。

既然沒有生孩子的能力,又為什麼不進行安全措施預防,第一次懷孕,如果算作意外,那第二次和第一次時間間隔半年,還是不選擇避孕,也算是比較瘋狂了,自己的身體自己都不注意,這到底是愛情還是愚昧無知,將自己身體太兒戲。

男方既然給不了女方幸福,也沒有撫養孩子的能力,又何必去造孽,管不住自己的下半生,也得有起碼的預防措施,如此沒有擔當之人,確實更加可惡,將生命如此草率就打掉,真的對這個男生感到可悲,一個男人起碼的擔當都沒有,給不了幸福就不要造孽。

男子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生理常識都沒有,真正的愛不是這樣的不管不顧的及時行樂,起碼的擔當也該有。

男子家人看來根本就沒打算讓自己的兒子和女子能結婚,這場所謂的戀愛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互相需要,而這種需要沒有任何常識、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真的應了有怎麼樣的家人就有怎麼樣的孩子,家人沒擔當,兒子同樣沒擔當,流產的那可是親骨肉,這無疑就是造孽。女子鬧著想生下來的時候,他們卻無情拒絕要孩子,這種行為真的太可恥,不光是蔑視女子身體健康,也是對一條小生命的不負責任。

不管結果如何,女子、男子、男子家人都是對小生命的謀殺,女子不能生養,也算是自作自受,男子及家人也該付出代價。

希望尊重生命,打胎不管是出於何種原因,總是缺乏人性的行為,一定要尊重生命,莫要一輩子因為故意墮胎活在痛苦當中。


珞珈評論社

首先,對女方深感同情,也對其不自重行為憤怒,本案即使起訴,獲得賠償數額也不會很多,也改變不了身體受損的結果,最多心裡得到一點平衡,結合法律規定陳述一二。

考慮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不採取措施發生性關係可能產生懷孕的後果,男方也許是一時痛快,但是女方自己都不知道保護自己嗎?因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係而導致懷孕,懷孕是雙方的自願行為造成的,懷孕造成的不孕後果也是雙方共同承擔,因此,即使追究責任,女方自己也是有過錯的,所有的責任不可能都由男方負責。

男方雖然沒有責任心,女方一樣不知道自尊自愛,最終導致這樣的結果,希望女人什麼時候都要以保護自己為第一位。


孤獨1749

我可以這樣說勝訴是微乎其微。問題對這個事件描述得十分籠統,這裡邊的原因不很清楚,分不清主次責任,所以也不能妄斷哪一個人對錯。現在的年輕人不在象六七十年代的人那麼保守,對性看的很開放,現在試婚這個顯象很流行(特別是在城市,城市中的年輕人),說白了就是搭夥,雙方都不想履行責任,一味地享受生活,本著合得來就在一起,合不來就散夥各奔東西。兩人在一起同居,又是乾柴烈火免不了性行為,女方懷孕也不能光怨男方,其碼您也有責任的,安全避孕措施您沒做好嗎。什麼事本著一分為二去看問題,即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事實,要知道鹽從哪裡鹹,醋從哪裡酸。看樣子兩人沒有履行法律手續,兩人的行為拋開法律層面不說,其行為都不光明正大吧。婚姻法只保護合法的婚婚。所以我說勝訴不大,或者敗訴。


桂心三物

這種事還是第一次聽說,可是就算勝訴了,也贏不回自己做母親的權利,得到的僅僅是錢而已。

況且,懷孕這個事,不是前男友一個人就能做到的,自己也有一半責任吧,身體是你自己的,怎麼不好好保護,出了事還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雖然現在已不是封建社會,但是十個男人中有九個半男人是不願和沒有生育能力的女人結婚的。還是因為流產失去生育能力的女人。

如果法院可以判決前男友娶你,並且一生一世愛你,那就太好了。如果不能,就好好想想自己的人生該怎麼過吧。


半暖時光218676102

你的身體你做主,你選擇兩次流產,純屬於你個人的行為所導致的後果,其中沒有任何人採取強迫、威脅等行為,因此你將前男友告上法庭,勝訴的機會有待商榷。

最後,女孩應當愛惜自己、愛護自己,不要為了別人委屈自己,讓自己受傷。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讓自己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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