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拉風”私家車裝警用燈遇上交警“狂閃”

为“拉风”私家车装警用灯遇上交警“狂闪”

私裝警燈的白色SUV。警方供圖

6月23日晚上10點多,南京江北新區公安分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設卡江北大道,開展晚間整治過程中,一輛白色SUV車頭前閃著藍紅爆閃燈疾馳而來,在等候檢查的車隊中鳴笛催促。這閃燈反倒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上前一查發現是違規安裝在私家車上。車主陳某的警燈被拆除、收繳,還將面臨200到2000元的罰款。

據介紹,值勤的民警發現一輛SUV車頭閃著警燈,催促前方正在接受檢查的車輛趕緊讓路。該車催促無用,反倒是招來了民警。民警警覺地上前對該車進行檢查,駕駛人陳某立即將燈光關閉,裝作沒事一樣。面對詢問,陳某裝傻充愣,矢口否認自己的車上裝有警用閃燈。

此時,民警打開執法記錄儀上的回放功能,將陳某閃燈的場景重複了一下。眼看無從抵賴,陳某改口辯稱這輛車是剛買的二手車,也清楚爆閃燈具的存在,以為沒什麼事,加上覺得裝上的這種燈具很是“拉風”,就沒有拆除。民警當場對陳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將該車非法安裝的警燈予以拆除、收繳,陳某還將面臨200至2000元罰款。

警方提示:警燈、警報器是特種車輛遇到緊急情況提醒其他車輛避讓時才可使用的,普通車輛嚴禁私自安裝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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