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上訴王寶強離婚、名譽權兩案二審維持原判,如何評價兩次判決中馬蓉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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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的條件為: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 \t(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 \t(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 \t(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 \t(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 \t(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 \t(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 \t(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 \t(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t(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 \t(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 \t(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 \t(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據此來看,如果馬蓉申請再審的話,必須符合上述十三中情形中之一,才有可能被受理,否則一個離婚案件估計法院也很難會再審,而且從目前查明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來看,對於案件的程序和事實認定應當沒有存疑,故而即使法院受理再審,改判的可能性極低。

其次,馬蓉申請再審的可能性我想應該不大了,因為已經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儘管她還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也只是“催死掙扎”而已,通過目前的案件判決而言,馬蓉想要儘快的結束這波輿論壓力,就應當有自知之明,不應當在輕易提起再審申請,將自己再次捲入到輿論風波當中去;

最後,雖然目前法院並未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同居關係,但是已經證實馬蓉與他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情況下,二審維持的判決沒有任何疑問。當下馬蓉王寶強的局面已經塵埃落定。正所謂好聚好散,馬蓉當初沒有珍惜王寶強,我想好歹一夜夫妻百日恩,與其互相糾纏,不如趁此放手,都各自迴歸到正常的生活中去,這樣做對孩子、對彼此的傷害才能最小化。

否則按照目前的節奏來看,這一場婚姻風波,必然再次成為各大媒體的焦點,最終受損害的只能是自己。


麋鹿說法

一審法院並沒有明確認定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也沒有針對是否存在婚內出軌而進行評價。

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一案中,一審王寶強提出訴請:

(1)認為馬蓉在婚內期間與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係;

(2)針對馬蓉與他人同居而對自己造成的侵害,要求馬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3)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二人婚生子女的撫養權;

(4)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的婚後共同財產。


一、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

(1)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2)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3)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又馬蓉撫養;

(4)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另行處理。

在判決結果中,有兩項描述值得特別關注,即: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


二、馬蓉是否存在出軌問題:

從邏輯關係上看,婚外不正當關係的外延要大於同居概念的外延,也就是說一審法院認為馬蓉在婚期期間,與他人保持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但在這種婚外關係中,又未予認可同居關係,於是在這種概念範疇中,就很值得玩味了。

婚外不正當關係,既包括精神上對他人產生依賴和感情,也包括身體上與他人存在性行為,同時在性行為中,既包含同居關係,也包含不定期的幽會行為。

所以,實際上一審朝陽法院的判決,並沒有針對具體行為作出是與非的評價,只是較為籠統的認定馬蓉有不正當關係。至於有沒有出軌,那麼就要根據每個人心裡對於“出軌”的概念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理解了。



四、馬蓉為何提出上訴:

從上面的判決內容上看,其實一審朝陽法院大體思路是二人五五開,且只評價行為,不涉及具體利益分割。

既然沒有涉及到具體的利益,那麼馬蓉又為何會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呢?

雖然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馬蓉存在與宋喆的同居行為,但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馬蓉在夫妻關係中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儘管一審並未涉及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如果有

“夫妻過錯方”這樣的法律認定結果存在,自己在分割財產過程中一定出於劣勢的一方,因此馬蓉一定選擇上訴,試圖將“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的認定結果否定掉。

也就是說,馬蓉的上訴理由,雖然出於兩起訴訟,但本質上,都是針對於自己是否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或他人口中的“出軌”行為而試圖作出嘗試,其目的一則為自己名譽,二則為在之後的財產分割中獲得更有利的地位。

所以,馬蓉不得不上訴。

但從一審判決來看,朝陽法院並沒有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歪曲或錯誤的成分,且馬蓉在二審中也沒有新事實新證據,那麼二審被依法駁回就在意料之中。

至於馬蓉是否會申請再審?

個人認為,馬蓉在巨大的婚姻財產分割利益面前,應當會繼續在權利範圍內進行嘗試,但如果馬蓉沒有更為有力的新事實、新證據,那麼即便提出了再審申請,高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高萌Goal

馬蓉的上訴理由是什麼?

二審法院認為,馬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馬蓉的上訴,維持原判。

馬蓉女士此前於2018年一審敗訴,其不服提出上訴。

後馬蓉上訴,但是要注意,本案其實是王馬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合併審理的。

對於離婚訴訟,王寶強是原告,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上訴人馬蓉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兩案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思就是說,二審法院對兩個案件都進行的審理,民事審判中,有個原則叫不訴不理,也就是民不舉官不糾。從二審法院的判決來看,馬蓉的上訴,是對全案(離婚和名譽權)的不服提出的上訴。

馬蓉會不會申請再審?

首先一點,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over。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法院的判決很正確啊,照目前這種情況,放眼全世界,都怕沒有哪對夫妻能複合在一起。

說實話,馬蓉這個女人的舉動,算是人間極品:

婚姻存續期間,揹著老公與老公經紀人發生婚外情,關鍵是還跟老公一起上節目、走商演、各種秀恩愛;

事情被老公曝光後,不但不悔改認錯,還在網上與老公各種懟、與網友各種互噴,一會說要曝光老公猛料,一會又說還有感情不想離婚。

在一審判其解除婚姻後,馬蓉及其團隊又是各種作,大號、小號、水軍,明著暗著齊上陣,似乎不把王寶強淹沒在口水中誓不為人。

可惜的是,王寶強身邊有著強悍的近衛軍,而馬蓉則籠絡了一批豬隊友。

在咱們國家這公序良俗的氛圍下,出軌本身就是一件可恥的事兒,跟身邊的熟人出軌更是令人不可饒恕,由於出軌引發的刑事案件多之有多,我只能說,是王寶強明星的身份拯救了馬蓉,若不然,以他少林寺弟子的尿性,你馬蓉能活的這麼瀟灑自在?

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離婚的有,經法官調解又複合的也很多,但那些問題,多是生活習慣、個人小毛病、三觀不合等,可以調和的問題,但馬蓉這種觸碰人倫底限的行為,試問哪個男人能承受的了……

在一審判決後,馬蓉以尚有感情為由提起上訴,不客氣的說,馬蓉嘴裡的“感情”估計是王寶強身上的明星效應、大額財產吧,如果她真對王寶強有感情,犯得著去出軌??

所以,奉勸馬蓉一句:散了吧,別再瞎折騰了,好好迴歸正常生活帶好女兒才是真。

喜歡俺的回答,那就關注哈……


普了次法

在正常權利獲得保護的情況下,怎麼能說是敗訴了呢?

先看看本案的一審判決: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法院依法另行處理。


從法律的角度講,對這個判決本律師覺得是半斤八兩,沒有所謂的勝訴或者敗訴。

一、就解除婚姻關係看

王寶強向世人公佈馬蓉的出軌行為,可知在他的心裡,這個婚姻是不願意再維持了;而馬蓉在離婚訴訟中也沒有聲淚俱下的乞求複合感情、維持婚姻,再從網曝的馬蓉的出軌情形看,他對王寶強的感情只怕也沒有幾分了。

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沒有了,法院判決的解除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也就無所謂勝、無所謂敗了。

二、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為馬蓉未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王寶強的這一請求。未支持也就是被駁回了;

雙方都有針對對方的一個損害賠償的請求被駁回,一勝一敗,打了個平手。

三、子女撫養

兩人共生育了一子一女,法院判決一人撫養一個,也是正常的路子,不偏不倚。

這樣的處理,也無所謂勝負。

四、財產問題

因為二人財產複雜、種類較多,爭議又非常大,法院予以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也就是現在還沒有處理,讓他們自己再去起訴處理。

財產的分配,相信這才是他們雙方爭奪的主要戰場。

這裡或許有勝負,但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或者據我們所知的還沒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如此認定事實,二審法院也是這樣認定。

就判決結果看,看不出馬蓉在這起連環訴訟中,其實體權利有什麼失去的。

哪怕在上訴中,馬蓉提出了過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但那本身就不是她應得的權利或者利益,這樣看,也就無所謂失去。

馬蓉會申請再審嗎?不會的。

在訴訟中使用一些技巧是正常的,提起上訴也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在正常權利獲得保護的情況下,怎麼能說是敗訴了呢?


郭廣吉律師

婚離完了,馬蓉這盤菜要涼了。以前暴光無不是跟王寶強關聯,以後暴光的話,怕還是以王寶強前妻的身份出現。

根據夫貴妻榮的法則,這不丟人。王寶強如果靠馬蓉出名,才可能會在面子上掛不住。

如果當初你不去告王寶強侵犯你名譽權,這事過去也就過去了,或許以後還有辯解和洗白的餘地,可是,現在,折騰了兩年,兩審法院都認定了你出軌,情何以堪!

只佩服你的心理素質。

兒女雙全,一個明星丈夫,萬貫家財,這麼好的日子不過,非要瞎折騰,還折騰個沒完,不知道你圖什麼。

哦,圖東食西宿,結果是雞飛蛋打,東邊的食,撤了,西邊的人,關了。只有你一個人,拔劍四顧心茫然啊。

人,不能太貪心。

再說離婚這檔子事。

對於一審判決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比如,二審時,馬蓉又懷了王寶強的孩子,或者,正在為王寶強的孩子哺乳,那是指定要改判不準離婚。否則,想改判,基本沒門。

至於孩子撫養問題。我本人是不贊成一人一個的。就馬蓉和王寶強這拼得你死我活的陣勢,離婚後,兩個人再能和平共處的可能性很小,兩個小孩能再一起玩耍見面的時間,也會受到父母對勢若水火關係的影響,變得稀少。兄弟姐妹在一起的時間就是童年和少年,一晃就過去了,一去就沒有了。

很為他們惋惜,我感覺這倆孩子同時判給王寶強撫養比較好。因為王寶強有經濟能力,形象正面。


潘衛霞律師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馬蓉有權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是需要有新的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錯誤的,否則不可能啟動再審程序。六月二十二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馬蓉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是王寶強全部訴訟請求的部分判決,只是解除了婚姻關係、就二個孩子歸誰撫養等人身關係作出的判決。財產部分由於太複雜,還沒有作岀判決,需要耐心等待。最後強調的是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馬蓉嘴硬說感情沒有破裂誰信呢?即使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會有人相信嗎?所以申請再審和申訴都沒用。


SirJanzen

當然,要說馬蓉是否會上訴提再審,這個真不好說,因為從馬蓉過去的言行來看,我倒是認為她肯定上訴,哪怕是不受理,哪怕明知失敗,因為她所要製造的就是話題和熱度,這對她一直以來想當演員和名演員賺大錢的想法有促進作用!


不過,這個案件法律工作者,基本上回答了問題的實質,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沒有輸贏之分,因為王寶強和馬蓉離婚訴訟和名譽權訴訟兩個案件,法院是合併審理。


但為什麼在公眾的心目中,大家認為王寶強是勝訴了,那是因為同情弱者的原因引起的。首先,對於離婚訴訟法院判決認定,法官判決認定馬蓉存在不正當關係,判決離婚,馬蓉敗訴,王寶強作為原告雖然勝了,但是馬蓉婚內出軌,給王寶強帶綠帽子,當然大家認為王是弱者。


公眾的認知,因為馬蓉爭撫養權、轉移財產等,更引起了公憤,還不斷表演自己是清白的,現在法院如此判決,反而將撫養權之爭漸漸忽略,因為不管如何,兩個小孩,一人撫養一個,總是最人性也是最科學的,不過從兩個孩子的角度,他們是分開了。


另外,公眾其實也擔心,從網上意見來看,女兒給馬蓉,大家都擔心以後的教育會出現問題,因為馬的言行和道德認知,不符合公眾標準。


不管如何,這是王馬之間的家事,但牽動著這麼多人的心,也說明當前社會對道德規範的認知依然符合法治的要求。



姑且言之

從案情上來看,這兩個案件沒有特殊之處,也不屬於大案要案,只是當事人都是娛樂明星或明星之前任,所以受到的關注遠遠大於其內含的公共價值,對這種事情的媒體報道才屬於炒作。不過商業時代的傳播就是這樣,明星的一舉一動似乎都是新聞。

回到案情本身吧。這兩起訴訟都是民事案件,一個涉及財產權,一個屬於人格權,法院的審理在我看來沒有什麼問題。雖然社會上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更高,並且不斷出現懷疑和批評的聲音,但是我相信這兩個案例不屬於此類。

根據《民法總則》和《婚姻法》,如何處理離婚後的財產,已經有了借鑑國際經驗的制度條規。在司法實踐上,法院所積累的案例和因應之策早已堪稱汗牛充棟。此次判決根據慣例和稍高的審慎就足矣。法律界人士對判決的反映也是普遍正面的。

再看名譽權官司,在民法的範疇內解決誹謗是否成立的問題,是筆者一直主張的方式,也是現代法治社會應該採納的方式,以此來避免因言獲罪,對於社會內部的言論表達權利是一種良性的保護和規制。法庭判決說,王寶強的言論沒有誹謗之詞,符合基本事實。

有人可能會說,王寶強和馬蓉知名度很高,屬於公眾人物,案件應該不同於普通名譽權糾紛吧?其實本案與法律意義上的名譽權無關。第一,中國法律本質上不承認名譽權,所以任何人再有知名度,都可能打贏名譽權官司。

第二,即便適用公眾人物原則,根據境外的法理和實踐,只有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指控他人因表達存在失實或侮辱成分時,才對他(她)有額外的證明要求;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不存在誹謗情節,那一切就無從談起。

第三,在此情況下,即便馬蓉還想申請再審,改變結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告諮詢律師後會被告知,再審程序屬於“非常程序”,只能用於例外情況的救濟。這種普通案件都要去申請再審的話,再審機關的要求會比較高,起碼要被提供新的證據。


展江

啊哈!結果終於出來了,維持一審判決,這樣的結局是可以想見的!

前兩天,馬蓉發文要求公開開庭審理,引起輿論一片譁然,求仁沒有得仁,內心不知是否有點小失落?不過大家都知道,這不過是一種姿態而己,從吸引眼球與流量的角度,她成功做到了!只是隨著二審的結束,以後她還能靠什麼來蹭寶強的熱點呢?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只要你不滿意一審判決,不論你是否有推翻一審判決的證據,都可以行使你的權利,這可能就是“我不贊同你所說的,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的真諦所在吧?!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上訴並沒有什麼了不起,無非就是耗時間,拖延離婚生效的時間,希望以此多分一點財產啊,以及達到其他一些目的罷了!

寶強之前公開檄文己經把事實說得一清二楚了,既然二審維持原判,說明不存在什麼名譽權糾紛,那就意味著寶強說的都是真的。既然不愛,心有他屬,那就分開,何必還要綁住寶強呢,居心何在,那不是昭然若揭嗎?

既然不是什麼拿得上臺面的事情,就接受結果,好好修行,過各自的人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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