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若干礦業政策走向

有關礦業發展的政策取向,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方面,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人類能源(動力)和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因此,礦業是人類不可或缺的基礎產業。當前,我國尚處在工業化的中後期,正是處於對礦產資源需求較大的階段。另一方面,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於提高生活質量的訴求越來越高。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乎人民福祉,關乎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關乎民族未來的美好前景。因此,優良的礦業政策必須貫穿這樣一條主線:一方面,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確保國家資源能源安全;另一方面,要滿足人民對於生活質量特別是環保的訴求,必須通過先進的理念、正確的政策導向、先進的技術手段等,實現礦業的綠色發展,適應生態、環境系統的承載能力,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這是礦業行業的神聖使命和立足之本。

從近幾年的發展態勢來看,我國有關礦業的政策取向正呈現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走向

——啟動了《礦產資源法》修訂工作。修改完善十餘部地質礦產管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按照2017年9月2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原國土資源部加大了地礦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力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下放政府行政審批事項達56%。

——自然資源部門的主要礦政管理職能今後將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開展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建立了由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佔用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等構成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體系。

——在6省(區)部署開展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探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5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通知提出,為深入推進煤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淘汰落後產能,釋放優質產能,改善煤炭供應結構,保持市場供需動態平衡,《國土資源部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中“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煤炭劃定礦區範圍審批”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有關地質勘查的政策變化

——2013年之前,國家通過風險勘查補助金的形式,鼓勵地勘單位“走出去”,但2013年已經宣佈停止境外項目的申報。

——劃清市場與政府的邊界,政府從商業性地質領域退出。中央財政出資的地勘工作進一步聚焦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地方財政也將重點投入基礎性、公益性的地質調查工作,礦產勘查投入有可能進一步減少。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公益性地質工作將主要由公益一類單位承擔,大多數的公益二類和轉企的地勘單位只能從事商業性地質工作。這從某種意義上看,顛覆了以往地勘單位的生存發展模式。

——正式取消地質勘查資質。按照國務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中的安排,從2018年開始,除了頁岩氣、油氣、稀土和鎢礦外,其它礦種的勘查均不再有資質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延續、變更、補證等申請和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這意味著,只要你的公司有資料、有技術,都可以通過申請在先的方式,獲得第一類即風險勘查的探礦權。

(三)對礦產勘查採掘的環保要求越來越高

——生態環境部新頒佈《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是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造成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企業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對於汙染防控,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並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除此之外,與汙水、汙染氣體排放重點單位相類似,土壤汙染情況後期也將定期監測和公佈。《辦法》規定,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汙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並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十八大以後,國家加大力度轉變發展方式,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這對地質勘查工作轉型升級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受到抑制。

2016年,國務院新增240個縣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總數增至676個縣級行政區。2013~2017年,國務院新增100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數增至463個。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強化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法律約束。

2017年,內蒙古、青海、湖南等越來越多的省份出臺文件,穩妥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清退;原國土資源部發文啟動各類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

礦產勘查、開採空間不斷減少,礦產勘查開採環境成本不斷加大,礦產勘查開採環境約束力度不斷加大。

(四)對綠色礦山建設採取“真金白銀”的激勵政策

——2017年3月,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從用地、用礦、財政、金融等4個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銀”的激勵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礦產開採指標優選安排綠色礦山;對於採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後,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後讓;符合條件的礦山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等。對於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將建立“紅名單”,納入企業徵信體系,享受相應激勵政策。原國土資源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區、市)年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展及成效進行評估,並將綠色礦山建設進展與土地年度計劃指標相掛鉤。

(五)採取差別化的礦業用地政策

——2005年,原國土資源部批准廣西平果鋁土礦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2009年,原國土資源部對廣西平果鋁土礦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進行階段性驗收。2011年,原國土資源部擴大采礦用地試點,又批准了雲南磷化、山西平朔煤業和內蒙古鄂爾多斯、遼寧等4個地區試點。

在2016年7月,原國土資源部聯合四部委共同發佈的《關於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中,涉及礦用土地管理改革的內容已有體現。《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用地政策,根據不同礦種和開發方式,建立差別化、針對性強的用地政策。

通過一系列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礦用土地中存在的問題得以逐步釐清,相關政策得以調整完善。

關於採礦臨時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試點政策,原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表示,淺表層露天礦,在5年內做完的按試點走,做不完的走正常報批程序,試點期內性質、用途不改變的,不作為違法用地。同時,需遵循三方同意政策,即當地縣政府、居民和礦山企業均贊成。

一是土地供應政策與國家產業政策、國家發展規劃緊密相連,近幾年與國家供給側改革“三去一補一降”,即去產能、去庫存、去槓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的大方向保持一致,國家鼓勵類產業,土地供應自然就相對寬鬆。

二是土地供應指標、供應標準各個行業不一樣,如加大了對清潔能源的用地審批。

三是供地方式(劃撥、出讓、租賃三種)的權利在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不同供地方式其權能不同(比如租賃則無法融資)。

四是在供地年限上,規定出讓不超過50年,企業需根據自身發展規劃、成本承受能力進行詳細測算,以確定合理徵地數量。

五是土地價格有最低標準,如西部地區地價為最低價格標準的70%。

六是對於獲取臨時用地,不要另闢蹊徑(比如拉關係),而是要掌握好、用好現有政策。

一段時間,涉及礦山土地復墾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比較多,涉及到土地、環保、林業、水利等多個部門,規定中有重疊的地方,一些相同內容在不同規定中甚至是矛盾和打架的地方。重新組建自然資源部以後,《土地復墾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有望合二為一,新規將遵照簡政放權,相關原則不減的精神,企業繳納的土地整治費用可以支取用於相應的恢復治理。

(六)健全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

追求包容、共享、和諧的礦業發展核心價值。有關方面正在實施資源惠民工程,健全完善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向原產地傾斜,並在探索開展貧困地區資源收益改革,對原住居民進行補償。

同時,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礦區,構建礦山與礦區群眾利益共享機制,鼓勵礦山企業投資當地社會公益事業,增加當地民眾的獲得感。

(七)加快礦業國際合作的制度建設

進一步促進合作交流,深化礦產勘查開發國際合作,需要透明穩定的礦業政策。有關部門正在制定或完善有關鼓勵外商投資中國礦業的政策、法規,積極落實自由貿易試驗區及相關雙邊、多邊自貿安排,探索建立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放寬投資領域,簡化投資程序,為外商投資礦業創造良好環境。

同時,有關部門正在就礦業領域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行業規範等方面與各國加強交流對接,以消除礦業權市場、礦業投融資、礦業品貿易、環境准入、勞動用工等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的“玻璃門”現象,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降低制度性成本,推動礦業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為礦業國際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我國的礦業在總體上而言是大而不強,同時,長期積累下來的礦業體制機制僵化、資源約束趨緊、生態問題突出、民生訴求增多等矛盾和問題日益凸顯,傳統的發展模式已不可持續。

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中央已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佈局,並提出建設“美麗中國”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的大背景下,我們應當抓住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利契機,掌握我們礦業政策的變化,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實現礦業發展方式根本性轉變。同時,要把握礦業發展的新變化、新動向,推動中國礦業實現由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形成新的競爭優勢,由礦業大國變為礦業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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