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死四儿童,言称再撞死两个也赔的起,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具体责任?

会思考的皂角树

醉驾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判处罪名有两个:1、交通肇事罪,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死刑。注意酒驾和醉驾不一样,酒驾是血液酒精20mg/100ml,醉驾是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醉驾,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大众都以为醉驾撞死人,最多赔点钱判几年刑,撞残不如撞死的心态。但是,醉驾已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可不是赔钱的问题,而是赔上命的问题,可以判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持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该罪,《刑法》规定最高可判死刑。

醉驾被判死刑的特别多,不是个例,四川孙伟铭案,广东黎景案,蚌埠陈运案都是死刑。

这个人嚣张或许是喝了酒,如果鉴定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祝他好运,想吃什么就吃点什么吧!




嘟嘟读读

有钱也不是这样任性的!醉驾撞死了四个人,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口出狂言: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

这真是视生命为草芥,生命岂能用金钱来衡量?有钱人就可以随便撞死别人呀?法律岂能儿戏?生命岂能轻视?



对于这种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一、对于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故意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于肇事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严厉处罚,以儆效尤。


法重情深

一键代偿观点:这已经不是赔钱能解决的问题了,醉驾撞死人,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事情简介:

近日,在河南开封尉氏县的一段尚未正式通车的路段,一名司机醉酒驾驶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当场造成四名儿童死亡。然而,司机在下车后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反而口出狂言:“就是再撞死两个我也赔得起。”

看完新闻视频,说难听一点,就这种态度,着实应该从重处罚;但是回归理性角度来说,这起事故又是双方的责任。

孩子家长存在监护失职

虽然在这起事故中,四个小孩子都发生了不幸,但是除了该名司机的责任外,还有其家长的责任。因为,这个路段是没有正式同行的路段,按道理来说无论是车辆还是行人都是不应该在此路段上停留甚至是出现的。

但是,在这件事故中,四名未成年的孩子骑着电动车在这条路上玩儿,本来就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只是,很不幸又碰上了这么个司机,所以惨剧就发生了。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孩子的监护人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可能这样说会让人觉得对这个家庭有些残忍,但是法律就是需要有公正性和严肃性的,这一点不能改变。

肇事司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方面那指定是罪无可恕了。首先就是醉酒驾驶,这就不说了,我们都知道这是要扣分罚款。然后就是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一般来说,只要是酒驾,那基本上发生事故后就是全责了。

而在这起事故中,造成了四名儿童当场死亡,这就属于重大交通事故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说,该男子除了要对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该男子的态度让人很不舒服,但是因为没有涉及到逃逸,所以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一般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该男子能够在监狱中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罪过吧。

最后也是希望各位家长能够尽到一个监护人最基本的职责,时刻注意潜在危险对孩子的威胁,这种事不知道就已经是有错了;而对于广大司机而言,酒后驾驶都是知道有错的,如果知错犯错,那就真的罪不可恕了。


一键代偿

醉驾入刑这个已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而且肯定是按照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酒后驾车本身就是放任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从这起事故来看,死亡四人属于是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是醉酒驾驶就不再适用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刑罚了,而是以最高刑罚为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至于肇事司机在醉酒状态下口出狂言并和村民发生冲突也都是可以作为加重罪行的依据。

其实类似案例可能很多人还记忆犹新,就是南京“6·30醉酒驾车撞人惨案”,肇事司机张明宝同样为严重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多车受损。由于其中一名遇难者为怀孕6个月的孕妇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后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所以此次事故也是有先例可以进行量刑参考的。

从类似的很多交通事故我们还可以看出,国人尤其是儿童的安全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非常欠缺。家长往往对交通安全的漠视态度就会让儿童更感觉有恃无恐,四个儿童骑一个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举动,除了杂技表演我想不出有任何正常的理由需要四个人驾乘一辆电动自行车。

社会的一些有识之士也一直呼吁应该在小学甚至幼儿园更多的进行防灾、自我保护和安全守法方面的普及教育,这方面我们的教育确实还是有很多的欠缺,在重视数理化、不输在起跑线的同时也应该更多的关注儿童的安全、教育,至少在这方面我们的邻国日本还是有太多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希望类似的悲剧能在全社会努力下不再发生。


感触汽车影像特效

一、酒话还是真话?真是苍狂至极!!!醉酒驾驶撞死四童还扬言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老百姓心里肯定对之恨之入骨,巴不得赔钱后又枪毙,我也是这样想的。

二、可是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判罚,那就是:醉驾致人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醉驾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会在交通肇事的基础上加重处罚。本案中,该酒驾肇事男子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案件经过:

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6月16日晚间消息,16日下午,该县北三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四儿童死亡,目前醉酒驾驶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据报道,6月16日13:50左右,尉氏县大桥乡马庄村村民宋某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处时,与一辆电动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四名儿童死亡。目前,肇事司机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开封市交警支队对苏某血液进行检验,宋某属于醉酒驾驶,该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办理之中。

四、该男子醉酒肇事致4儿童死亡,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他说,再撞死两个也赔得起,那么,他将面对多少赔偿呢?

1.四名被撞死儿童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补偿费为最大头。

2.根据新闻报道,四名儿童大致为河南农村儿童。

农村居民(儿童)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至10万元之间酌定。该名肇事男子,他不是有钱嘛,可以赔偿每名儿童父母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如果经过交警部门的审查发现该醉酒肇事司机存在着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行为,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名儿童的生命已经终结,他们长大以后或许是科学家,或许是工人,或许是教师,但是这一切已经成为了不可能。他们的父母将在痛苦中度过后半生。该名醉酒肇事司机应当忏悔,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


千岛湖FIRST哥



如果本文描述的醉驾肇事当事人真的口出狂言,说了“再撞死两个都赔的起”这样的话,性质就非常严重和恶劣了,已经超越交通肇事甚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了。



这之中有几个要件必须厘清,一般来说,属于完全无意甚至有难以避免因素造成的,或者属于技术操作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这个要根据事故造成的具体原因和情节进行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是醉酒驾驶本身就已经触犯刑法,还因此酿成重大公共安全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故,那是一定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肇事当事人事后的嚣张态度,毫无悔罪心理和造成了四条人命的后果来看,最少是适用此条款了。



但是这个交通事故有一个情节必须注意,那就是在面对受害人时,肇事人没有做任何减速处理。事后对于防止他逃离现场的群众还进行谩骂殴打甚至喊出“再撞死两个我也赔的起”,一副典型的高衙内的嚣张跋扈。


司法实践中,罪名认定和量刑都要结合当事人态度来判断,从他对生命如此漠视,而且毫无悔意,肇事过程毫无减速几个因素来看,他具有撞死人的主观故意,这已经符合故意杀人要件了。

所以如果在技术层面原本可控而没有加以控制的条件下,受害人不但要求民事赔偿,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追诉他的刑事责任。


谢金澎

这是一起令人悲痛万分的的醉驾惨剧!这是一个令人愤慨不已的肇事司机!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河南开封尉氏县邢庄乡,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了四名儿童的死亡……

肇事司机宋某某经过交警部门检查,血醇含量300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多么惨烈、多么惨痛的教训啊!

又是醉驾!而且这一次的醉驾,一下子就夺去了四个儿童鲜活的生命!

又是醉驾!而且这一次的醉驾,醉驾的宋某某在撞倒电动车后,更还是一反了常理!

他不仅没有对自己造成的惨祸感到害怕,被立即吓醒了酒,反而更加的狂妄!除了对围堵他的现场群众表达了不满,还殴打了个别的围堵群众。

更不敢想象的,他还放出了这等丧尽了天良的豪言:

“别说四个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两个小孩我也赔得起!”

这,格外的丧心病狂!格外的令人发指!


醉驾的危险性,人所皆知;醉驾的危害性,触目惊心。

可是,为什么醉驾又总是屡禁不止,又完全难得以根除呢?

毫无疑问,亦或说十有八九,应该就是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醉驾的量刑标准处罚过轻有着关系。

我们试想一下,假设醉驾一旦造成了人员死亡后,能一概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话,我相信,那些酒后再大胆妄为的人,那些酒后再存有侥幸心理的人,当他一想到出了事故后就有可能是犯了死罪时,他会不生有胆怯的心理吗?他还敢执意而任性地会酒后就开车上路吗?

而根据目前“对应”的法律处罚条款,这种醉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第133条来判罚。也就是说,至多判处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期。而且,有经济赔偿能力的,甚至还可以抵轻判处的刑期……

这或许,也就是宋某某敢说出如此令人发指之言称的底气之所在。

我们不要以为他真的是酒喝多了在说糊话和大话,其实,这也恰恰就反映了他不畏惧法律惩处的原因——因为他知道,就是他喝了再多的酒,就是他脑子再迷糊,就是他故意往人身上撞,就是他撞死了再多的人,他也不会有死罪……

这,才是真正的“酒后吐真言”啊!

这样的醉驾悲剧,让我们痛心;这样的酒后豪言,让我们愤怒。

但更让我们无奈而痛苦的是,醉驾造成的悲剧却屡禁不止,在不断地发生;醉驾造成了伤亡悲剧后的处罚与赔偿,就是能够让醉驾者们毫无畏惧或一赔了之……

当我们在看到了这起醉驾悲剧时,当我们在听到这个醉驾司机丧德透顶的言辞时;当我们在为这四个儿童的生命消逝伤感和对这个混蛋愤怒之际,我们更真心地期望:醉驾,法律应该予以更严厉或最严厉的惩处——只有如此,醉驾的悲剧才能更少地发生;也只有如此,这个醉驾的宋某某才能不会说出这种“有钱可以任性”的禽兽不如的话语……


偶来三径

简直没有人性!肇事者醉驾应该负全责!

个人认为不应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来量刑,而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位肇事者在造成四名儿童死亡的情况下,先是对围堵他的现场群众很不满,殴打了个别围堵群众。后来又口出狂言叫嚣:“别说4个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两个小孩我也赔得起。”



此种言行令人神共愤!此种行为极其恶劣!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4名小孩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地是在尉氏县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据了解,该路段还未正式通车。



据悉,肇事司机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不知道是酒精的作用还是真的“财大气粗”导致泯灭了人性,肇事者满不在乎,甚至口出狂言。

有知情人介绍,被撞的4个小孩中,有3个是一家的,3姐妹中大的6岁多,小的3岁多,全部死于这场事故,家属痛不欲生几近崩溃。

目前,肇事司机宋某某已被警方控制,该起交通事故正在依法办理中。


关于肇事者的处罚

肇事者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而且车速很快,没有减速迹象。在尚未正式通车的路段造成了四名儿童的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如果按照交通肇事罪,应该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肇事者宋某某的恶劣言行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很可能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他很可能要用命来偿还了,这次看他赔不赔得起。

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口出狂言的宋某某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到时候,看你还能否赔的起?难道有钱真的可以嚣张到无视生命和法律吗?


夜雨如书

有钱人口气比脚气大,口出狂言再撞死两个都能赔得起,再撞死两个人,其中一个就是他,还有一个就是他的娃,醉驾肇事,还死了四个孩子,罪上加罪,杀无赦,最可惜的事就是当场把他没有撞死,向这种坏人早晚会出事。


AO心如止水

这个案件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太轻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一、理由:

第一点就是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

第二点就是造成重大伤亡的,本案四人死亡,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果。

第三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四点民愤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第五点这类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屡禁不止,也需要严刑峻法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差别。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按照交通肇事罪,最高才7年,如果本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也要10年,最高可判死刑。

三、新闻事件

2018年6月16日下午13:50左右,一辆飞速行驶的汽车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造成4名小孩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地是在尉氏县北三环一新修道路十字路口向南200米,据了解,该路段还未正式通车。肇事司机宋某某血醇含量300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四、肇事司机的狂妄到底是真是假?。舆论称,这个司机口出狂言叫嚣:“别说4个小孩了,就是再多撞死两个小孩我也赔得起。”这句话到底有没有?或者,实事求是的说,即使真有,那么一个醉鬼的酒话又有什么炒作价值?

五、还有一个问题,为何一辆电动自行车有四个孩子,当时是否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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