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中那些违法的事—征收项目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而被确认违法

昊京说案例

昊京在精品化的过程中,成立了以研究法院公开案例、律所承办案例以及社会热点案例为方向的案例研究中心。本栏目为昊京案例研究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试图通过对案例的研究,了解裁判尺度、分享承办经验、追踪社会热点。

作 者 | 许秋莉

案例索引:案号:(2015)六行初00107号——方厚福诉六安市金安 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决定对长安电子厂及周边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二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方厚福所有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其拥有门面房屋一间(上下两层),并办有房屋产权证。方厚福因与拆迁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其诉至法院。方厚福认为征收项目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且缺少相应立项等前置性程序,不符合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要件。遂向法院起诉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并对关联的补偿方案进行审查。

【判决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征收主体,决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方可实施:一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符合规划的要求;三是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要求。本案中,金安区政府无法证实该征收项目符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也未对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存放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属于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金政(2014)169号)违法。

【昊京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案中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的征收项目因为违法了该条的规定,最后被法院确认违法。

很多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往往对其合法性都深信不疑,认为政府主导的拆迁都不会有问题。事实上,很多政府在进行拆迁时,项目的前置性文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了解到,遇到政府违法的情况,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组织调解,双方基于诉讼可以获得一个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中如果可以达成和解,一般被拆迁人就会选择撤诉。像本案这种最后被确认违法的情况,对于拆迁补偿的谈判也是非常有利的。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对拆迁的程序进行调查,对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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