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剧照被软件公司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2016年6月17日,王宝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微博名称为“畅想软件”的网页内,一篇发布时间为2013年1月11日,主题为“王宝强超贱表情,做外贸不用这么累,听听王宝强怎么说”,博文中使用了王宝强的三张照片。该照片系王宝强在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里面的剧照,剧照分别配有字幕,“老板,还在每天加班到10点处理外贸业务?”“想知道我为什么那么轻松,有时间来泰国看人妖吗?”“因为我买了XXXX外贸软件。”截至开庭之时,软件公司已将上述博文删除。


王宝强剧照被软件公司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王宝强认为该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剧照形象,导致肖像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软件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对该案提出上诉后,2018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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