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法院公佈依法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潍坊法院公布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一、山東某光學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某光學公司成立於2008年9月26日,註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投資建設的光電精密儀器項目是第14屆魯臺經貿洽談會招商引資項目,項目建成後山東某光學公司將成為全球最大的運動光學儀器、天文望遠鏡的光學儀器供應商之一。因受整體市場環境及經營問題的影響,山東某光學公司自2014年出現經營危機及債務危機。截至2015年3月31日,該公司資產類總額為64186214.73元,負債類總額為88800771.72元,資產負債率為138.35%,已資不抵債。2015年7月7日,某金控集團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法對山東某光學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裁判結果

2015年8月2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東某光學公司破產清算案。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及償債能力分析結果,山東某光學公司在清算狀態下,稅款債權清償比例為39.56%,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為零,債權人的債權與出資人的投資會面臨鉅額損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破產管理人多方努力,引進了戰略投資人,並由佔公司註冊資本60%的出資人提出重整申請。2017年9月6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山東某光學公司進行重整。在充分考慮各方主體利益的基礎上,採用了出售式重整的方式。根據重整計劃,戰略投資人出資設立一家新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受讓山東某光學公司的有效資產。戰略投資人所付出的資金按清償順序有效償付破產費用、職工債權,稅款債權由新公司承擔遞延償付責任,剩餘價款支付普通債權。依據重整計劃,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抵押債權將獲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1.3%。2017年12月22日,山東某光學公司出資人組會議及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2018年1月,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進入執行階段。

(三)典型意義:創新重整方式,發揮司法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引導作用,促使破產企業再生髮展

山東某光學公司重整案是濰坊法院首次採用資產出售式重整方式審理的破產案件。公司雖因經營不善被申請破產,但該公司具有地處濰坊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環境優良、土地升值潛力大等區位優勢,若選擇破產清算不僅會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有效清償,還會使企業的優質資產流失,在此情況下,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最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模式,指導管理人選定了同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戰略投資人,採用資產出售式重整這一新型的重整方式,有效地避免了破產清算方式下破產財產因流拍而導致的大幅度貶值,重整方的資金帶入最大限度的實現了債務人優質資產價值的盤活,使抵押債權、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得到全部清償,普通債權也由零清償實現了部分清償。戰略投資人獲取企業資產後,將繼續投入資金用於太陽能新技術研發,設立與上海交大、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合作的太陽能應用實驗室,以及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的濰坊太陽能與綠色建築應用技術中心,實現國內頂尖的太陽能領域技術成果在濰坊的轉化和應用。該出售式重整模式使該公司的優質資源得以保留,債權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既節約了社會資源,又促使企業再生髮展,實現了新舊動能轉換,企業、股東、職工、債權人、重整投資人、政府等實現多方共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濰坊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濰坊某置業公司成立於2007年03月15日,註冊資本5000萬元,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及商品房銷售,其開發的樓盤分佈在濰坊市寒亭區及諸城市。因受區域性金融風險及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加之自身融資槓桿率過高等原因,濰坊某置業公司自2014年出現經營危機及債務危機。截至2014年4月,該公司資淨資產總額負的1.6億餘元,已屬嚴重資不抵債。2014年4月18日,債權人江蘇某置業公司、濰坊某經貿公司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依法對濰坊某置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裁判結果

2014年12月8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4)濰民轄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指定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受理濰坊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案,寒亭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並指定了管理人。根據管理人審查確認的債權情況,債權人共計764人,債權總額為62,073.3479 萬元:其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額為13689.7037萬元,稅款2127.2738萬元,普通債權46256.3704 萬元。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濰坊某置業公司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總額為20105.4854萬元,濰坊某置業公司明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針對上述情況,寒亭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強對管理人債權核查及債權清償順位的工作指導,確立了第一順位清償消費性購房戶債權,第二順位清償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債權,第三順位清償職工債權,第四順位清償稅款債權,第五順位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並制定了相應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現已進入破產財產變現階段。

(三)典型意義:在涉及基本民生的企業破產中,緊緊依靠黨委、政府,創新破產模式,營造新舊動能轉換的良好法治生態

濰坊某置業公司破產清算案是濰坊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房地產企業破產清算案件。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和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影響,部分房地產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相繼陷入經營困境,一些房地產企業因資金鍊斷裂進入破產程序,引發一系列影響穩定的社會問題。寒亭區人民法院緊緊依靠黨委、政府,針對購房戶辦證問題、爛尾工程續建涉及的手續變更等事宜,法院、政府工作組、管理人多次進行協調,對於房地產企業破產可能引發的矛盾衝突不穩定因素及對上訪債權人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集中答覆,既化解了多起群體性事件,也有效的降低了意向續建方的各種顧慮,最終使得“匯某名城”爛尾項目得以順利拍賣並續建成功,數百名消費性購房戶的房屋得以交付。該案的順利解決,實現了房地產企業破產審判理論發展與審判模式創新的有機結合,營造了依法保障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的良好法治環境,取得了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大化統一。

三、山東某面業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東某面業公司原是濰坊地區規模最大的麵粉加工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但由於管理經營不善,盲目投資項目,特別是大量吸收公眾存款並支付鉅額利息,導致企業資金鍊斷裂,企業嚴重資不抵債,2016年初,山東某面業公司停產。雪上加霜的是,2017年3月1日,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山東某面業公司以及劉某等1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向壽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最大限度地保障職工、存糧戶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2017年3月,山東某面業公司向壽光市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壽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並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綜合考慮到山東某面業公司作為濰坊地區規模最大的麵粉加工企業,其自主研發的麥芯粉產品在某市有較高的品牌美譽度和市場份額,具備技術優勢和市場前景,有相當的投資價值和潛力等因素,按照“儘可能多兼併重組,少破產清算”的要求,經與壽光市政府、破產管理人反覆研究論證,決定摒棄破產清算,實施破產重整。

(二)裁判結果

壽光市人民法院認為,山東某面業公司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事務後,通過公開招募程序確定重整投資人,在法定期間內製作並向法院及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定程序;重整計劃草案包含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調整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監督期限等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且經分組表決後,各表決組債權人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故對山東某面業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予以批准。最終,山東某面業公司破產重整成功,盤活了優質資產、清償了上億債務,企業浴火重生、職工重返崗位,公司當年實現盈利。

(三)典型意義:充分發揮“府院破產統一協調機制”作用,實現企業職工、企業、存糧戶以及其他債權人四方共贏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壽光市人民法院全力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依託“府院破產統一協調機制”,府院協同解決企業破產中產生的各種問題,有效保障了法院依法辦理。在重整計劃起草過程中,注重依法綜合保護各方利益,促進多方共贏,確保和諧穩定。在案件辦理中,從維護存糧戶生存權的角度,經壽光市人民政府、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反覆調研論證,形成了相對於稅收債權、抵押債權和普通債權而言,存糧作為共益債務應優先受償的意見,制定重整計劃草案:8023戶存糧戶糧食債權優先清償,2戶抵押債權協議清償,187戶職工債權、2戶稅收債權全額清償,474戶普通債權按10%比例清償。正是基於對存糧戶合法權益的妥善保護,保證了該草案的順利通過,促進了企業破產重整的順利推進。

四、濰坊某工貿公司、濰坊某化纖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某農村商業銀行與濰坊某工貿公司、濰坊某化纖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引發糾紛,某農村商業銀行認為兩公司已停產,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遂於2015年12月11日申請對上述兩公司進行共同破產清算。經諸城市人民法院審查,兩公司在資產、管理及業務範圍等方面存在混同情形,故將兩公司作為一個會計主體進行了審計。審計結果為,截止2015年1月31日,濰坊某化纖公司、濰坊某工貿公司賬面資產總額230692031.21元,負債442344919.83元,所有者權益總額-211652888.62元,資產負債率為192%。

(二)裁判結果

諸城市人民法院認為,濰坊某工貿公司和濰坊某化纖公司存在以下混同情形:1、管理混同。在形式上兩企業雖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實際受同一人控制(主要投資人王某某),且兩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對於兩公司的管理存在職權交叉。2、財務混同。兩企業未單獨建立財務賬,而是建立一個統一的財務賬,混合記賬。3、資產混同,兩企業除有證的土地和房產外,企業資產混同,無法區分隸屬關係,債權債務混同。4、業務混同,兩企業的業務重合,難以區分。濰坊某化纖公司與濰坊某工貿公司符合關聯企業的條件,適用關聯企業破產製度。同時,據審計報告,兩關聯企業已負債大於資產,資產負債率192%。兩企業資產確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諸城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4日裁定受理申請人對濰坊某工貿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濰坊某化纖公司的共同破產清算申請。現破產財產已依法拍賣成交,破產案件進入破產財產分配階段。

(三)典型意義: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淘汰落後產能,使殭屍企業有效退出市場,保障相關行業實現新舊動能轉換

濰坊某工貿公司、濰坊某化纖公司的主要產品錦綸簾子布等,在我國上個世紀90年代後期由於無節制生產,造成該產業產能嚴重過剩,整個行業都滑向虧損。兩破產企業設備老舊落後,庫存增加,貨款回籠困難,經濟效益不斷下滑,但兩企業並未按市場規律進行研究減產或轉產,最終造成嚴重經營困難。諸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該案後,及時與企業駐地政府進行溝通協調,由政府財務對職工工資進行部分先行墊付,優先保障職工利益。在破產財產處置方面,為使企業的閒置資產有效利用,提高破產資產的效益,諸城市人民法院積極有針對性地尋找承租企業,採用“先租後破”方式,將破產企業資產整體出租經營,做到“破產不停產”,職工不失業。原企業職工的安置工作也得到平穩推進。破產財產拍賣成交後,破產財產的買受人將部分廠區盤活利用,同時將部分廠房租賃給一家新能源企業使用,有效提高了廠房的利用率,淘汰了落後產能,扶持了新能源企業,實現了新舊動能轉化。該案的成功審理使產能落後的破產企業有效退出市場,為新能源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土地、廠房等資源。對打破傳統產業和傳統經濟模式,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成長,培育壯大新動能,加快發展新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五、山東某建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山東某建材公司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淘汰落後產能,公司拆除立窯,投入2.6億元新上旋窯項目,導致資金緊張,同時水泥市場低迷,水泥製造行業遭受巨大沖擊,加上自身經營不善,公司資金鍊斷裂,連年虧損並逐漸陷入困境,主要資產被司法查封、凍結,2015年6月停產。經山東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截至2016年3月31日,山東某建材公司資產總額231044519.61元,負債總額348383377.47元。2016年5月24日,山東某建材公司以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並提交了山東某建材公司重整計劃預草案。

(二)裁判結果

在破產重整立案前,山東某建材公司已經初步擬訂了重整計劃預案,坊子區人民法院提前介入預重整工作,通過聽取山東某建材公司的股東、職工代表、主要債權人的意見,對各方當事人是否同意進入重整程序做到心中有數,進而對能否通過重整計劃進行預判,並就破產重整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向區委、區政府反映,爭取支持和配合,以促進破產重整獲得成功。對於相關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法院將其融入到重整計劃之中。2016年6月7日,坊子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東某建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6月9日,向已知債權人發出申報債權通知書,同日在報紙刊登受理公告,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公告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經管理人審核,最後確認債權人有效申報313個,申報債權總額為323258220.69元。7月18日,山東某建材公司向坊子區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7月27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法院據此裁定批准重整計劃, 2016年8月,公司恢復生產。

(三)典型意義:能動發揮破產重整制度對困境企業的挽救作用,有效推進新舊動能轉換

山東某建材公司員工人數眾多,停產停業後拖欠職工工資、社保、押金、股金、集資金等高達8000餘萬元,如不能妥善解決,將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壓力。本案是坊子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將“預重整”制度成功運用於企業破產重整的案件。通過前期梳理困境企業債權債務關係和談判等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擬定重整計劃草案、召開已知債權人會議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隨後的重整程序給困境企業帶來的時間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縮短困境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的審理時長,提高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效率和破產重整的成功率。通過預重整,坊子區人民法院得以提前介入破產企業,對企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全面摸底、分類並予以分析;儘可能溝通協調各方當事人,提前解決潛在的社會穩定問題,有效防止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為重整案件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山東某建材公司的原股東已向重整方轉讓全部股權,重整方注入新資金3000萬元,山東某建材公司通過重整成功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淘汰落後產能並培育發展了新產能,有效擺脫了債務困境。

六、某發電公司與某化學公司小火電機組關停指標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某發電公司是一家從事新技術應用的電力企業,某化學公司是自備小火電發電機組的化工企業,某發電公司根據國家發改委實施的“上大壓小”(關停小火電,上新大電力)政策購買小火電關停指標用於“上大壓小”項目。2010年8月,雙方簽訂《關停機組容量交易協議》,約定某發電公司購買某化學公司關停的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2.7萬千瓦,用於某發電公司的“上大壓小”項目,合計價款1620萬元。協議簽訂後,某化學公司於2010年3月關停合同約定的小火電機組,且報廢拆除已通過專家、相關職能部門及山東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領導小組的驗收,並在2012年1月5日的《大眾日報》上進行了公示,2012年12月25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聯合進行了公告。某發電公司於2010年12月8日支付某化學公司324萬元。某化學公司於2016年9月要求某發電公司支付剩餘價款1296萬元及相應利息。某發電公司要求解除與某化學公司簽訂的上述協議,某化學公司返還已付價款324萬元及違約金、利息等。

(二)裁判結果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某發電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協議的主要理由是某化學公司將關停的小火電指標又賣給了國電某項目,導致某發電公司的“上大壓小”項目不能使用某化學公司關停的小火電指標。但某化學公司、國電某項目籌建處均否認雙方存在小火電關停指標交易的事實,某發電公司至今未啟動包含某化學公司關停小火電指標容量的“上大壓小”項目的申報工作,故某發電公司稱不能使用某化學公司關停的小火電容量指標啟動“上大壓小項目”僅是單方推測;某化學公司已按協議約定,根據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關停小火電機組核查工作手冊》要求,對關停機組進行標誌性設備拆除、達到關停機組的核查條件、妥善安置了關停機組的職工、妥善處理了資產、配合某發電公司簽訂了五方協議,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關停工作已由國家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進行了公示,某化學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主要合同義務,並作出了隨時可以移交關停資料、配合某發電公司啟動“上大壓小”項目的意思表示。故某發電公司要求解除協議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某發電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依託審判確認交易合同效力,依法維護去產能過程中的資源配置市場秩序

關停小火電是《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明確的去舊產能的重點,國家發改委實施的“上大壓小”電力發展戰略以及為此提供的小火電指標交易平臺,是新舊動能轉換的組成部分。該案中,一、二審法院均給某發電公司與某化學公司簽訂的小火電指標交易給予正面的價值評判,以市場維護的司法態度,支持“上大壓小”電力發展戰略,確認雙方的交易效力,以有效市場推動的司法態度倒逼某發電公司啟動“上大壓小”項目,既保護了以自我犧牲精神關停舊動能企業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山東電力由高汙染小火電向高新技術綠色能源新動能轉換的依法有序發展。

七、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與張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系一家專業為客戶提供互聯網在線借貸服務的P2P網絡公司,其擁有www.eldwf.com網站,貸款人與借款人可通過該網站實名認證註冊成為會員並達成借貸意向。根據該網站規則,貸款人與借款人需支付第三方支付平臺及網站平臺服務費。被告張某某通過上述網站進行實名認證註冊後,通過原告網站投出借款標,當日與貸款人王某某等達成借貸意向。原告與借款人張某某、擔保人李某某等、貸款人王某某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款95000元,擔保人李某某等對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該合同約定如張某某未按期歸還貸款,由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依據網站規則代為清償,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向貸款人清償貸款後,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享有的一切權利全部轉讓給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即享有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權利。後被告張某某以及李某某等均未按期還款,貸款人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對被告張某某等的債權轉讓給了原告,轉讓價格為96054.9元,並對張某某進行了書面告知。後原告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貸款人支付了債權轉讓款。原告代為清償後,遂向奎文區人民法院起訴向借款人張某某及擔保人李某某追償。

(二)裁判結果

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作為為貸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貸諮詢和管理服務,促成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平臺,提供的系居間服務,案涉合同均合法有效。借款人、擔保人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依據網站規則及合同約定代為清償貸款後,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即全部轉讓給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且出借人與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並告知了債務人張某某,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已繼受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有權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奎文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償還宜聯貸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並判決擔保人李某某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典型意義:積極應對司法新需求,支持新商業模式發展

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催生了許多新商業模式,也由此產生許多新型糾紛。以P2P網貸為例,其最大的優越性,是使傳統銀行難以覆蓋的借款人藉助互聯網即能充分享受貸款的高效與便捷,有利於盤活社會閒置資金,為小企業融資提供機會。P2P網貸作為民間借貸活動的新模式,在遇到問題後能否有序解決,是其能否健康發展的關鍵。在該案審理中,法官從法律關係、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三個方面逐步釐清審判思路。一是對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新型借貸居間服務的合法性進行了說理認定。二是對網絡電子證據等的舉證要求,以及各方舉證責任進行了釋明和分配。三是準確適用法律作出裁判,支持了濰坊某信息服務公司的訴求,保護了以互聯網為平臺的新型居間服務商業模式。由此形成的審判思路,使得一大批此類案件隨後能夠公正高效地審結,並對網絡眾籌融資、互聯網理財等新型金融糾紛的審理提供了借鑑。此類案件的審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立足“互聯網+”時代發展趨勢,積極應對新型金融糾紛,有效保護和規範金融創新行為,維護金融安全所作出的努力。

八、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濰坊某置業公司、車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2日、2012年1月17日,濰坊某置業公司分別向工商銀行某支行借款7800萬元、6000萬元,借款到期後,濰坊某置業公司僅償還1100萬元的借款本金,其餘本金及利息未予償還。工商銀行某支行訴至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濰坊某置業公司償還借款本息;車某及其妻子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工商銀行某支行提供了落款為車某及陳某的兩份保證合同。車某與陳某否認該保證合同上簽名的真實性,並申請司法鑑定。車某還提供《貸款合同要素調整協議》兩份,該協議載明,對前述兩筆借款的要素進行調整,調整後保證人按出資比例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車某以此主張其責任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要素調整協議》確定,陳某不應承擔責任。經濰坊中院委託,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為:保證合同中車某、陳某的署名字跡均不是本人所籤。另,案涉借款合同簽訂時,車某系凱利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為11.91%。

(二)裁判結果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商銀行某支行與濰坊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濰坊某置業公司拖欠借款本息,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工商銀行某支行提供的保證合同上的簽字並非是車某與陳某所籤,因此保證合同對於車某、陳某無約束力。本案中能證明車某與案涉借款存在關聯性的有效證據為《貸款合同要素調整協議》,該協議上載明車某按出資比例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故車某僅應按曾在濰坊某置業公司的出資比例,對於案涉借款本息中的11.91%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工商銀行某支行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陳某為案涉借款提供了保證責任擔保,因此其要求陳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義:積極發揮司法職能,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發展,服務保障新舊動能轉換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高質量發展,更加迫切需要發揮民營經濟在其中的重要支撐作用。案涉某家居廣場工程,是當地重要招商引資項目,由濰坊某置業公司開發,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租賃使用。因濰坊某置業公司的財務問題,該項目長期處於停滯狀態,引起眾多商鋪業主的不滿。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某家居公司董事長車某應承擔責任的正確認定,打消了其對於投資環境的顧慮,也進一步激發了當事人的投資熱情。基於對濰坊法治環境的信任,在車某的促使下,某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聯合成立了新公司,向停滯許久的某家居廣場工程注入了新的資金,使該項目再度啟動。本案的處理過程及結果,一方面體現了濰坊法院為保護民營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積極發揮司法職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方面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優良的法治環境也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某家居公司濰坊項目的各項資產得以盤活,安撫了眾多商鋪業主的情緒,因項目停滯導致的各項矛盾也得到了極大的緩解。

九、馮某某等三人與濰坊某地產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濰坊某地產公司於2008年8月成立,股東為呂某、李某二人;后王某某於2012年3月受讓該公司全部股權。馮某某等三人均非該地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該三人與上述的呂某、王某某以該地產公司名義合作開發了某項目,該項目於2010年3月基本完工。2010年5月,王某某又以該地產公司名義開發了某商品城項目,因該項目缺乏資金而與馮某某等三人協商,將某項目中的323萬元資金投入到某商品城項目使用。2012年6月,該濰坊某地產公司與馮某某三人及王某某就上述的323萬元達成《還款協議》,約定“該地產公司某商品城項目使用本金323萬元,自使用日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6月13日按20‰年息計,本息合計400萬元,其中100萬元地產公司用於某項目清盤,剩餘利潤馮某某等三人分紅利192萬元(60日內付清),王某某等分紅利108萬元……”2013年8月,馮某某等三人提起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之訴,要求法院判令濰坊某地產公司、王某某支付該地產公司盈餘利潤192萬元及逾期利息。訴訟過程中,濰坊某地產公司所在的轄區國稅局和地稅局均出具證明,證實該地產公司開發的某項目未進行稅款清算、相關稅款並未繳納。

(二)裁判結果

經向當事人具體詢問其訴請及所對應的法律關係後,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確定為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一方面,公司盈餘分配建立在彌補當年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後利潤基礎上,受資本保全和資本積累的約束。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利潤分配有著限制性規定,並明確了利潤分配的具體程序。本案中,無論是針對濰坊某地產公司的盈餘分配還是某項目清盤,都應當依法定的原則、方法、程序實施,以保護國家、企業乃至債權人、職工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不能脫法施為。另一方面,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基本權利,但該利潤分配僅屬於股東的權利,而馮某某等三人並非濰坊某地產公司股東,直接提起本案的公司盈餘分配之訴於法無據。據此,馮某某等三人根據案涉“還款協議”約定要求進行公司盈餘分配,有悖於法律規定,故法院依法駁回了馮某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司法有度介入企業經濟運作,推進市場主體在法治道路上健康發展

隨著山東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意見》的出臺,我省的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正如火如荼開展。省委、省政府一方面鼓勵擴大公司與股東的自治空間及創新市場化投融資機制,一方面也強調要“強化法規和制度環境支撐”,闡明瞭法律護航經濟正當發展的重要性。司法權委實不應過度介入企業的經營運作,但鑑於市場主體在商事活動中自我調節機制的侷限性,諸利益體往往為其私利或不法目的在從事商行為時去規避法律乃至侵犯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時以“公法”入“私權”即成為必須。司法權的介入應當依法、有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地方的經濟建設乃至經濟秩序穩定有著重要作用。本案即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內部資金(投融資)運作的問題。該案的處理,彰顯了司法權介入私權運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當前經濟產業體系改革發展大情勢下,市場主體從事商事行為更應建立在尊法守法、公允誠信的基礎上,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否則不但難予得到公權力的認可和保護,還會導致根本上的行為否認乃至對應違法責任的追究與處罰。

十、某聲學公司訴濰坊某家電公司、蘇州某電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系列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原告某聲學公司與被告濰坊某家電公司,蘇州某電子公司因侵害專利權糾紛,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5起案件,總標的額為人民幣1.7億元。由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針對原告的337調查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前已經啟動,當事人要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極為迫切,對案件審理週期有明確的期望和要求,且該系列案件的審理關係全球兩大硅麥克風生產商在全球市場的利益分配和市場份額,既有中美兩國的經貿利益,又關乎中美兩家企業的經濟效益甚至生死存亡,所以該系列案件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極高。7月11日、31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兩次派員赴蘇州對蘇州某電子公司採取保全措施,保全過程中,蘇州某電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的執法行為,圍堵法院執法車輛長達8小時,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全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堅持以法律為準繩,耐心細緻的明法釋理,有理、有力、有節的採取保全措施,取得了關鍵物證,為案件的審理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13年11月下旬,案件管轄問題經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院兩審終審,最終確定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兩被告窮盡各種程序事項和規則,採用多種方式拖延庭審,被告蘇州某電子公司提供了重約1500斤的海量書證,兩被告提出證人、鑑定人、專家輔助人、美國駐華使館知識產權專員等參加庭審、延長舉證期限、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司法鑑定等數十項申請,並以各種理由十餘次提出合議庭迴避、中止審理的申請,案件審理難度極大。從2014年1月至4月,該案的合議庭成員始終以法律為準繩,以平等維護各方當事人正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為準則,以極大的耐心依法逐一回應當事人的各項申請和訴求,歷經31個工作日,完成了該系列案件的庭審工作。

(二)裁判結果

(三)典型意義:依託審判職能平等高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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