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和特殊救助政策(縣民政局)

一、提高補助水平和供養標準

(一)城鄉低保

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財政收入狀況和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對我縣城鄉困難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做出如下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2017年的每人每年不低於32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於3550元,人均月補助水平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不低於155元,並適當拉大檔差。

(二)特困供養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新的供養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5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每年3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

(三)具體補助標準

2017年農村特困集中供養每人每年5600元,分散供養每年3450元。農村低保:每月A類190元,B類143元,C類118元。孤兒:每月700元;2018年農村特困集中供養每人每年6000元,分散供養每年4500元。農村低保:每月A類235元,B類150元,C類125元。孤兒:每月700元。

二、科學合理劃分檔次,建立健全分類施保

農村低保原則上分為三類進行差補救助,具體是:A類(長期重點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235元/月/人,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家庭;B類(長期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150元/月/人,包括主要勞動力傷亡重病、重殘,家庭其他成員勞動能力較差,生活狀況短期內不會有很大變化,需要長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C類(短期保障戶)人員享受標準為:125元/月/人,包括主要成員有勞動能力,但需要贍養或撫養的人口較多,負擔過重的家庭。

三、提高資金執行效率,及時足額髮放

新的人均補助水平和供養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農村低保資金和特困人員的供養資金按季度發放,並確保在每季度首月10日內發放到位。第一季度的提標資金在第二季度補發到位。

四、辦理流程

城鄉低保政策:

(一)申請材料:1、城鄉低保申請審批表;2、個人申請書;3、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1寸相片;4、結婚證、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複印件;5、致貧致困致殘致病等相關證明材料;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辦理流程:1、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特殊情況也可以直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3、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臨時救助政策:

(一)申請條件: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3、縣級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4、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材料:1、個人申請書;2、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3、低保證、殘疾證等其他證件及複印件;4、因遭遇意外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相關證明材料;5、意外事件的現場照片、出警記錄等證明材料;6、突發重大疾病的住院證、診斷書、結算單據等證明材料;7、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審批程序:1、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於每季度末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臨時救助結果。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4、緊急程序。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按一般程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

孤兒福利政策:

(一)辦理對象:具有鎮平縣城鄉常住戶口,喪失父母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父母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需提交材料: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認定申請,並填寫《河南省兒童福利證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孤兒或監護人申請書;2、村委會或居委會提供的證明及鄉鎮辦民政所複核意見;3、公安部門、民政部門、醫療機構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包括戶籍註銷證明或火化證明或病故證明;父母雙方有一方失蹤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兒父母宣告死亡判決書原件或加蓋法院公章的複印件;4、孤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能夠證明其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5、申請時需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各2份、孤兒監護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病殘兒童還需同時提供病殘醫療證明覆印件各2份;6.孤兒本人的農村信用社銀行摺子本複印件。

(三)辦理程序: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認定申請;2、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實地核查並提出初步意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明確簽署“情況屬實”意見及簽名,加蓋公章後,將申請表連同證明材料原件一併上報縣級民政部門;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審查申請表及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齊全者,要求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後重新進行申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申請人,錄入全國兒童福利系統,由縣、市、省進行審核認定;4、發證。縣級民政部門對批准認定人員,發給全省統一印製的《兒童福利證》,領取《兒童福利證》的人員將納入孤兒生活保障範圍,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待遇。

特困人員救助政策:

(一)申請材料:1、河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表;2、個人書面申請;3、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1寸相片;4、特困供養人員供養協議;5、致貧致困致殘致病等相關證明材料;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辦理流程:1、申請。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引導其依法辦理供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