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近代簽訂了哪些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到底多少?

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共13款,主要內容是:

1.宣佈結束戰爭。兩國關係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2.五口通商。清朝政府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元,其中600萬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元。

4.割地。清朝政府將香港割讓給英國。

5.另訂關稅則例。清朝政府將以公平的原則頒佈一部新的關稅則例,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6.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

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

1.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中國近代史上損害中國經濟甚重的“協定關稅”之始。

2.擴大領事裁判權範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4.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果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1899年中法《廣州灣租界條約》這個條約共有7款,主要內容有:

1.中國允許將廣州灣租與法國,租期99年。

2.法國所租之地,全歸法國一國管轄,中國不得過問。法國可制定章程徵收進口船舶的入港費;可在租借地內駐紮軍隊,修築炮臺及各種軍事設施。

3.中國船隻駛入廣州灣須向法國交納各項稅鈔。

4.法國有權修築自廣州灣至安鋪的鐵路,敷設電線。

1898年中英《訂租威海衛專條》的主要內容有:

1.中國將威海衛及附近海面(包括劉公島、威海灣內島嶼及海灣沿岸10英里地方)租與英國,租期與俄國駐守旅順之期相同。

2.所租之地均歸英國管轄,但中國兵輪可在威海灣停泊。3.英國可在租地範圍內沿海一帶修築炮臺,駐紮兵丁,或另設應行防護之法。

1876年《中英煙臺條約》《中英煙臺條約》亦稱《滇案條約》,共分三大部分16款,並附有“另議專條”。

第一部分主要內容為:中國向英國償款銀20萬兩;中國派出使大臣帶國書前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惋惜”;雲南當局應與英國所派官員商訂滇緬來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為限,英國派官員駐雲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國仍保留由印度派員赴雲南之權。

第二部分實際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及官方交往兩方面,主要內容為:總理衙門應“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其會同該衙門就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劃一章程;“凡遇內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使可派員前往“觀審”,“倘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辯論”;中外交涉案件,被告為何國人,即向何國官員控告,由被告所屬國官員依本國法律審判。這些規定擴大了英國在華治外法權。

第三部分為“通商事務”,主要內容為: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慶、湖口、沙市等處停泊起卸貨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貨厘金;新舊通商口岸尚未劃定租界者都要“劃定界址”。

此外,《另議專條》中規定英國可派探路隊由北京經甘肅、青海或四川等地進入西藏,或由印度來藏。

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專條的主要內容是:中國將1860年英國所奪佔的尖沙嘴以外的九龍半島的其餘部分,即從深圳灣到大鵬灣的九龍半島的全部,租與英國99年;租期內租借地歸英國管轄。租借地陸地面積376平方英里,其中大陸286平方英里,島嶼90平方英里,較原香港行政區陸地面積擴大了約11倍,租借地水域較前擴大四五十倍。

1874年《中日北京專條》共3款及“會議憑單”一件。主要內容有:承認日本派兵侵臺是“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被害難民之家,中國給撫卹銀10萬兩;日本退兵,其在臺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付銀40萬兩。

1898年中俄《旅大租地條約》主要內容有:

1.旅順、大連及其附近水面租與俄國,為期25年。期滿可“相商展限”,俄國在租借地內享有治理地方和調度水陸各軍等全權,清政府無權駐軍;

2.租地以北劃出一段“隙地”(幾乎包括了整個遼東半島),未經俄方許可,中國軍隊不得進入。

3.中國同意俄國從中東鐵路修一支線到旅順、大連,“此支路經過地方,(中國)不將鐵路利益給與別國人”。

1864年《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共10條,主要內容有:

1.重新規定從沙賓達巴哈起至浩罕邊界為止的中俄西段邊界,新界以西原屬中國的土地劃歸俄國。

2.劃界後,新邊界線附近居民,“地面分在何國,其人丁即隨地歸為何國管轄”。

3.換約後滿240天,兩國立界大臣會同,“按照議定界址,建立界牌鄂博”,並擬定國界記文,互換為憑。

4.立界後,位於新界俄國一側的原有中國卡倫,應於一個月內遷往中國一側;塔爾巴哈臺所屬巴克圖卡外民莊五處,限10年內內遷。

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共29款,主要內容是:

3.准許日本人前往中國內地各處遊歷、通商。

4.凡各貨物日本人運進中國或由日本運進中國者,日本人由中國運出口或由中國運進日本者,“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各稅則及稅則章程辦理”。

5.日本在中國取得領事裁判權。

6.日本在中國取得最惠國待遇。

1896年6月3日,中俄雙方代表在莫斯科舉行《中俄密約》(正式名稱為《禦敵互相援助條約》或《防禦同盟條約》)簽字儀式。該條約共6款,主要內容是:

1.如日本入侵俄國遠東或中國、朝鮮土地,中俄兩國應以陸海軍及軍火、糧食互相援助,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向俄國兵船開放。

2.中國允許華俄道勝銀行接造一條由黑龍江、吉林至海參崴的鐵路,無論戰時平時,俄國均有權使用該鐵路運送兵員、糧食和軍械。

1861年中普《通商條約》共42款,另附“專條”,主要內容有:

1.在條約交換批准5年之後,允許普魯士使節進京居住。2.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

4.普魯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國均獲得片面最惠國待遇。

5.普魯士官船(軍艦)可駛入中國各口,“船上水師各官與中國官員平行相待”。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並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主要內容有:

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係。

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

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

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

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1860年《中俄北京條約》共15條,主要內容有:

1.中俄東段邊界以黑龍江、烏蘇里江為界,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劃歸俄國;原住這一地區的中國人,仍準留住。

2.中俄兩國未經劃定之西部疆界,今後應順山嶺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中國現有常駐卡倫路線而行,即從沙賓達巴哈界牌起,經齋桑湖、特穆爾圖淖爾至浩罕一線為界。

3.俄國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喀什噶爾設領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東北新定邊界地區准許兩國之人隨便貿易,並不納稅;新疆貿易除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外,增闢喀什噶爾一口;恰克圖貿易,俄國商人可由恰克圖照舊到京。

1884年《中法和約》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或《越南條款》,又稱《中法新約》、《李巴條約》,共10款,主要內容有:

1.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

2.中越陸路交界開放貿易,中國邊界內開闢兩個通商口岸,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允許法國商人在此居住並設領事。

3.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

4.以後中國如修築鐵路,“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

《中法和約》的簽訂,使法國打開了中國的“後門”。此後,中法之間又相繼簽訂了《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續議界務專條》、《續議商務專條》等條約,具體確立了法國的侵略權益,使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

1860年《中法北京條約》共10款,主要內容有:

1.賠償法國白銀800萬兩;賠款交清後,法軍退出所佔之地。

2.由清帝發佈上諭頒示天下: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濫行查拿者將予以應得處分;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3.《中法天津條約》互換後,清朝皇帝應於即日降諭,“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家眷,一併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隻,毫無禁阻。”

4.立即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共9款,主要內容有:

1.1858年秋大學士桂良等與英專使額爾金所達成的英公使暫不駐京的諒解無效;英公使是否駐京由英國決定。

2.賠償英國軍費600萬兩和英商的損失200萬兩;佔領天津、大沽、登州、北海、廣州等處英軍,候賠款交清時方才撤離。

3.凡有情願出國做工之華民,“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

4.中國割讓廣東“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5.開放天津為通商口岸。

1858年《中法天津條約》共42款,另有《和約章程補遺》6款,主要內容有:

1.法國公使若“有本國重務辦理,皆準進京僑居”;將來若準別國公使常駐北京,法國亦照此辦理。在通商口岸設領事官。

3.法國人可以前往內地遊歷、傳教。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

4.法國兵船得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

5.法國人與中國人爭訟無法調停,應由中、法官員會同辦理,秉公完結;法國人與中國人爭鬥,犯法者系法國人則由法國領事官審明,照法國法律治罪,犯法者系中國人則由中國官員嚴拿審明,照中國律例治罪;法國人與第三國人的爭執事件,中國官員不必過問。

6.“中國將來如有特恩、曠典、優免、保佑,別國得之,大法國亦與焉。”

7.將西林縣知縣鳳革職並永不敘用;中國賠償法國商民損失及軍費200萬兩,賠款繳清,法軍退出廣州城。

1858年《中美天津條約》共30款,主要內容有:

1.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約,美國即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美國官船至中國近海,中國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與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毀、被劫,應準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逐彈壓,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4.對傳教習教之人,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5.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均沾。

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共56款,另附專條1款。主要內容有:

1.英國駐華使節並各眷屬及各隨員“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或能隨時往來”,可在北京租地租屋,僱覓伕役。英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

2.凡傳基督教者,清政府應一體保護。英國人可前往內地遊歷、通商。

4.涉及英國人的糾紛案件,英國當事人及財產,皆歸英國官員查辦;英國人犯法,由英國官員懲處;中國人擾害英國人,由中國官員懲辦;中英兩國之人爭訟而又不能勸息,由中國地方官與英國領事會同審辦。

5.中英雙方應於《天津條約》簽訂後儘快於上海會商新稅則;英商進出口貨物於內地應納之“子口稅”,應“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徵銀二兩五錢”,一次繳清。

6.今後若有給予他國特權,“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7.賠償英國商民損失及軍費共400萬兩;賠款繳清,方將廣州城交還。

1858年《中俄天津條約》共12條。主要內容有:

1.向俄國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臺南)、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擴大陸路通商,嗣後對俄國陸路通商人數、所帶貨物與資本,不加限制;

3.俄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糾葛或其他事故,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俄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

4.俄國人得在內地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

5.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6.由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

1858年中俄《璦琿條約》共3條。主要內容為:

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6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劃歸俄國,璦琿對岸精奇哩江(今俄國結雅河)上游東南的一小塊地區(後稱江東六十四屯)保留中國方面的永久居住權和管轄權;烏蘇里江以東的中國領土劃為中俄共管;原屬中國內河的黑龍江和烏蘇里江只准中、俄兩國船隻航行。

清政府當時沒有批准《璦琿條約》,還處分了奕山等人,但1860年訂立《中俄北京條約》時認可了《璦琿條約》。

1854年中英《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一般稱作第二次《土地章程》。這個章程完全由英法美三國公使草擬,在外國“租地人會”上通過,並在租界內實施以後,才移文通知上海道,根本沒有與清政府商議。《章程》共14款,外加《上海華民住居租界內條例》、《發租洋涇浜地基條款》兩個附件。主要內容有:

1.取消1845年章程中由英國一國獨佔居留地的條文。

2.改變租地辦法。仍由外國僑民直接向中國業主租地,但取消第一次章程關於各國商人租地須先得到英國領事許可的規定,改為由租地人向其本國領事呈報並轉道臺查核;取消押手,由租地人將租價付與中國業主。

3.默認“華洋雜居”。中國人可進入租界租地建屋,但須得外國領事“允准”。

4.租界可徵收地稅或碼頭稅,等等。這個租地章程頒佈後,租界內成立了工部局。工部局組織巡捕,並以巡捕捐的名義向中國人抽稅,還擅自審理中國人的民刑案件。這樣一來,上海租界儼然成為中國境內的“國中之國”,工部局即成為這個國中之國的政府。

1851年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共17條。主要內容有:

1.伊、塔兩處與俄通商後,俄國可“專派管貿易之匡蘇勒(即領事)官照管。”

2.中俄雙方在伊、塔兩地通商,“彼此兩不抽稅”。

3.俄國商人在伊、塔兩地犯罪,由俄國領事究辦,不受中國法律制裁。

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貿易亭”(即商站,亦稱貿易圈),用以住人、存貨;住站俄人,“自有俄羅斯管貿易官管束”,不受中國政府管轄。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而且在許多方面危害中國更厲:

1.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中國近代史上損害中國經濟甚重的“協定關稅”之始。

2.擴大領事裁判權範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由此,清朝對美國國民的逮捕、審訊定罪、懲治的司法權力全部喪失。

3.侵犯中國的領海權。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4.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果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1843年中英《虎門條約》共16條,另附“小船定例”3條;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15款,另將兩國貿易中的26類貨物的關稅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使得中國的主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中國喪失了下列重要權利:

1.關稅自主權。雙方將海關稅則以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朝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2.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條約規定,遇有交涉詞訟,由英領事與中國官員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處置,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3.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規定“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說,英人可以享有今後清朝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的一切權利。

4.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條約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即英國領事)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此外,條約對中國的引水權、海關驗貨權等多有破壞,而條約中關於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規定,後又被英方曲解為設置“租界”的法律依據。

1901年,《辛丑條約》,賠款白銀4.5億兩,以海關稅收做擔保,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記9.8億兩.劃北京東郊民巷為使館區,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內居住.拆除天津大沽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懲辦參加反帝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反帝性質的組織,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修訂商約。

實際上還有很多,清政府自1840年鴉片戰爭後至1911年清帝退位,和列強簽訂了100多項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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