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工作,定州市环境保护局信访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3.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4.举报事项经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证属实;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定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6.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50000元奖励:

1、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3、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4、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5、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7、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七条 举报环境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定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0312-2393369

书记热线: 15733212369

市长热线: 1523371236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