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認為內蒙公安廳違反“反壟斷法”並建議改正

今日(22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貼出題為《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糾正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下稱“函件”),其中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的相關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

根據“函件”的內容,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13年4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印發《全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整合聯網及推廣使用新型防偽印章實施方案》(內公辦〔2013〕60號,下稱“60號文”),直接指定內蒙古恭安金豐網絡印章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統一負責全區新型防偽印章系統軟件的開發建設。在執行“60號文”過程中,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採取各種措施強制各盟市公安機關和刻章企業卸載正在使用的、經公安部檢測通過的系統軟件,統一安裝金豐公司開發的系統軟件,並要求刻章企業向金豐公司購買刻章設備和裝有加密電子芯片的硬質章材。

“我局在調查結束後,向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反饋了案件定性依據和結論,以及相關整改建議,包括:1.廢止或者修改‘60號文’排除限制競爭的相關規定;2.撤銷與金豐公司簽訂的《新型防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合同》;3.停止濫用行政權力,強迫各盟市公安機關安裝金豐公司系統軟件、卸載已有系統軟件,強迫刻章企業向金豐公司購買章材和刻章設備的行為等。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表示完全接受並積極整改,但至今未向我局報送具體的整改方案,也未開展實質性整改工作。”“函件”中說。

附“函件”全文。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806/t20180622_274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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