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世的胎兒是否有權要求撫養費賠償?

父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未出世的胎兒是否有權要求撫養費賠償?

李某駕駛小貨車,與張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

造成李某重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交警部門判定,死者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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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亡時,其妻王某懷有7個月身孕。

王某以腹中胎兒小李某作為原告,將張某告上法庭。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撫養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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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被告辯稱:

原告是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但他自願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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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是一個未分娩的胎兒。

“它”是否具有請求賠償撫養生活費的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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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間接受害人對加害人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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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說,我國法律規定:

  •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因此未出生的胎兒,該包括在間接受害人之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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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胎兒在其出生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並且終將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

因此現代各國立法,都對胎兒的權利給予了特殊保護。

將胎兒列入間接受害人的範圍之內,其應當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的賠償款可考慮自其出生之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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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小李某撫養生活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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