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胜诉案例:贵州某县房屋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

贵州省胜诉案例:贵州某县房屋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

厉先生等33人是贵州省W县的村民,在2016年3月得知了W县人民政府于3月15日作出的W房征[2016]4号《W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图书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其中载明决定征收图书馆片区的四至区域,同时附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厉先生等人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又不知道如何维权。通过网络途径他们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为他们代理案件。

随后史律师了解到,委托人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县政府为何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征收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在分析案件情况后,史律师为厉先生等人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史律师首先协助委托人于3月29日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但是县政府答辩称,案件中涉及的征收范围属于城中村,自建房众多,缺乏基础设施,因此征收项目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其已经完成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包括摸底调查、征求公众意见,进行风险评估等。但是史律师认为,厉先生等人的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依照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县政府未能提供相关规划证明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划条件,且在涉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未举证证明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也没能证明补偿费用到位情况。虽然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自身行为却违反了该条例的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最终,市中院采纳了史西宁律师的意见,认为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是考虑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绝大多数已经被征收补偿完毕,撤销补偿决定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所以中院作出确认W县人民政府作出的W房征[2016]4号《W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图书馆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的判决。

附:贵州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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