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中院」出臺“調查令” 有效解決當事人提供對方信息難

「衡阳中院」出台“调查令” 有效解决当事人提供对方信息难

6月21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中院《關於在民事、行政審判執行案件中施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相關情況。據悉,該規定出臺旨在提高司法工作中的取證效率,增強法官和律師的執業互動,進一步提高執行舉措的針對性和目的性,有效解決當事人提供對方相關信息困難等問題。

據瞭解,《關於在民事、行政審判執行案件中施行律師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界定了律師調查令的概念,在全市法院範圍內統一了文書樣式,明確了律師調查令的適用範圍、階段,規範了律師調查令的簽發、使用程序以及不當使用律師調查令的處理等情況。

《規定》指出: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可書面申請法院批准簽發律師調查令,經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審查,由承辦法官簽發調查令。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必要性的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原則上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執行案件則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期限屆滿則自動失效。

《規定》明確: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的;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行政機關的訴訟代理律師申請向行政相對人、第三人和證人調查收集證據的;行政機關的訴訟代理律師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申請調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時未收集的證據的;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辯護律師持調查令調查收集證據的,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訴訟代理律師不當使用、洩漏、處置持令收集的證據及信息或濫用調查令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衡阳中院」出台“调查令” 有效解决当事人提供对方信息难

附:

持令律師可以向特定單位、組織和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包含

以下範圍:

(一)股權結構、經營資質,公司規章制度,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名單、出資情況、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個體工商戶個人基本信息等工商檔案,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除外;

(二)自然人戶籍資料(含配偶及同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流動人口登記信息;

(三)治安案件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相關信息;

(四)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

(七)根據納稅人信息彙總的行業性、區域性等綜合涉稅信息、納稅信用級別A級納稅人名單以及定期定額戶的定額;

(八)抵押權人、質權人提交符合規定資料後請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欠稅有關情況的查詢;

(九)自然人婚姻登記、配偶基本信息等情況;

(十)自然人收養登記的相關信息;

(十一)自然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信息;

(十二)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信息;

(十三)特定不動產的自然狀況、設定抵押的相關信息;

(十四)自然人或企業名下機動車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相關信息;

(十五)特定車輛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情況的相關信息;

(十六)其他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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