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34期:收購銷售病死牛肉觸犯刑法

案情簡介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孫某某、鄧某某等十八人分別將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或介紹銷售給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尹某某等三人在養牛期間,分別將各自的因病瀕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銷售給被告人鄧某某、張某;張某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從某將從上述被告人處收購來的牛屠宰後,將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銷售給被告人肖某等人二次銷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其中,張某、孫某某、鄧某某等人的涉案金額分別為22.7萬餘元、5.2萬餘元、3.6萬餘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等二十六名被告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告人孫某某等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孫某某、鄧某某等人多次銷售或介紹銷售,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等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肖凱等二十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至三千元不等刑罰。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隨著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司法機關將用“重典”治理食品安全之“亂” 本案中各被告人收購、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病死牛肉,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該行為已經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予依法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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