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人,8月1日起,信用狀況不良者做這些事將被限制!

6月19日上午

在《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

信息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政策解讀吹風會上

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情況

作了介紹

先來看重點

↓↓↓

鄂爾多斯人,8月1日起,信用狀況不良者做這些事將被限制!

請問什麼是公共信用信息?對老百姓和企業來說,最關心哪些信息會被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我們注意到,《辦法》涉及到關於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的問題,如何公開、公開到什麼程度,是不是誰都可以隨便查個人或者企業的信息呢?

根據《辦法》規定,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按規定給予獎勵,對信用狀況不良的將實施懲戒。能否介紹下,本《辦法》涉及哪些具體的措施?

為了充分發揮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作用,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好氛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將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作為實施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7〕27號)等文件要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信息主體,國家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項目審批、資質認定、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專項資金安排、財政補貼、招商引資、融資服務、表彰獎勵、公務員招錄等活動中,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優先、優惠等激勵措施。對於信用狀況不良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將對其採取重點監督管理、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不予列入各類免檢、免審範圍,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等懲戒措施。對於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行政機關對其實施包括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准,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任職資格,限制高消費活動,撤銷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懲戒措施。

《辦法》中提到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問題,我想請問我們都有哪些具體手段來切實保護主體的權益?

對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在我們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處理、公開和使用,直接關係到每個人、每個企業和組織的切身利益,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本《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是有這種考慮的,把“權益保護”單設一章也表明了我們對其的重視程度。為了強化對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本《辦法》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一是在披露期限方面:明確了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為五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披露期限屆滿,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不良信息轉為檔案保存,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予以刪除。二是在自然人的隱私保護方面:《辦法》規定: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歸集的自然人其他信息。同時,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歸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三是在信用修復方面:對信息主體有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辦法》規定可以向做出違法行為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除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信息主體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信用修復有關規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做出信用修復決定,並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標註。四是在異議受理方面:在信息主體認為社會信用信息平臺記載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遺漏和錯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有權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收到異議申請,應當對相關信息做出存在異議的標註,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信息主體。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申請複核。

一部法律規章的貫徹實施

需要全社會的關心

支持和參與

鄂爾多斯人,8月1日起,信用狀況不良者做這些事將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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