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农商行员工假存单揽存,银行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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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投资官评论员门宁:

储户在银行柜台,由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存单,对于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来说,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是假存单,等同于真实存单。银行由于管理出现漏洞,导致员工串通起来利用职务便利诈骗储户的财产,银行一定是存在且应承担责任的。

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储户要求银行赔偿的诉求,这绝对是存在问题的。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受害人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电话称,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有贴息,年利率是6个百分点。付玲联系了七名亲友,凑齐了1100万,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期限为一年,银行工作人员从柜台递出一张存单给她

后来款到期后,受害人拿着存单去兑付,却被告知说没有这笔存款,这个存单是假的,让其去公安局报警。查询交易明细发现,她在2014年10月16日存入1100万元,但这笔钱在存入当天就被以转账方式支取。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储户权益谁来保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1年开始,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前来办理“存款”,分工协作,交叉作案,共计伪造金融票证43张,涉案金额近3亿。

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

对于赔偿部分,滨城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相关责任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追究刑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随后上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7日,滨州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同样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银行是否有责任

笔者认为,储户在银行内部柜台,经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存单,对于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来说,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是假存单,等同于真实存单。即使银行认为这属于员工个人非法行为,银行的管理漏洞也是诱发此案的重要原因。由于管理出现漏洞,导致员工串通起来利用职务便利诈骗储户的财产,银行一定是存在且应承担责任的。

因此笔者并不认同滨州法院的判决。

如何避免金融诈骗

1、不要贪图高息,尤其是各种潜规则的高息,都应该提高警惕。

2、对于非传统业务,如果了解不够或者有怀疑,应该主动联系银行官方客服核实。

3、选择四大行或大型股份制银行。

4、小额储蓄可以选择余额宝、理财通、小金库等方式。


首席投资官

客户通过银行正规网点,正规渠道存款无故消失,银行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几天这个事情闹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们简单来描述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事情经过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被告知没有这笔钱,柜员还递给她一张写有公安局地址的纸条,让他去公安局报案,直到这时,她才知道她的钱被骗了。




而这个案件总共涉及27名储户,涉及的金额高达1.6亿人民币。

这些钱是被包括银行员工在内的段某、杨某等11人在内非法使用,他们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最后事情败露之后,这帮人被法院起诉,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




但是本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储户将银行作为被告起诉之后,被滨城区法院以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涉案人员被判刑,但依然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从个人储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用户把钱存到银行,钱无故消失,银行就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件当中,储户的钱是在信用社正规的营业网点、正规的营业时间、通过正式的渠道办理,而且钱也是通过正式的渠道打给银行,也就是说,整个案件的过程,储户都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完全没有觉察到被骗,而且储户拿到的假存单也是银行给的,这跟用户正常办理存款没有任何区别。

也就是说,跟储户发生存储关系的是你这个银行,而不是你银行的这个员工,给这些储户办理存款的是你这个银行的员工,他们通过正规的渠道,正规的网点给用户办理存款,代表的是你的银行,而不是个人,因此银行不能因为说是员工骗了用户的钱就把所有责任推卸给员工,这是非常不厚道的做法。

而且换个角度来说,信用社更应该积极的配合用户调查并主动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样不仅可以赢得用户的信任,更可以起到一次非常好的营销效果。



试问一下,如果用户1.6个亿存在银行被骗了,银行还能主动偿还客户,让客户没有损失,那说明你这个信用社非常靠谱,存钱非常安全,所以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到你这个信用社来存款。

相反,如果你这个信用社,因为客户正常您门面存钱被骗走,你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你会失去客户的信任,而且现在这个事情闹的这么大,很多人都知道了这么一个事,那以后谁还敢去你银行存款?如果没有存款,那这个信用社经营就会出现严重的资金问题,从长远来看,这个损失绝对比1.6个亿要大很多。


贷款教授

山东某农商行员工揽储却出具假存单,银行有责任吗?郭广吉律师认为,银行有责任。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两年多内,时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和银行员工,通过中间人带领储户至指定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柜员出具“假存款单”并将资金划至特定账户。

最终该行长及其他参与人员11人被抓获,法院对该涉案人员依法判处其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对于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分析这起事件,有两个问题要讲清楚。

一、对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怎么评价

法院以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本案被告人刑罚,对此案中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本案的被告人是谁?是银行的行长和一些员工,不是银行。所以,并不是法院对于被害人向银行提出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而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的赃款予以追缴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银行在这起事件中有无责任

有。有什么责任?有过错责任。

为什么?

1、这些涉案员工是银行员工,揽储是他们的日常业务

银行员工揽储是银行的一项业务,银行员工揽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也就是说,银行的员工揽储,其实就是银行在揽储。

2、这样涉案员工是在银行柜台揽储,不是其他地方

在其工作岗位内从事其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仍旧说明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退一步讲,那些被害人有理由认为这些人的工作是在履行银行的工作事务,这是民法上表见代理的一般表现。

3、假存单的问题

假存单就是一纸文书,存单为假,并不代表存款就是假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存款交给了银行,即使银行没有给出具任何的法律文书,只要能够证明这些钱是由银行收取了,那么银行就负有还款的义务。

三、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可能会给被害人的民事诉讼造成障碍

对被告人认定上述两个罪名,也就是将众储户定为了案件的被害人。对此,本人觉得有待商榷。

因为,储户将钱存到银行,这些钱都是银行的了,储户不再享有这笔钱的所有权,而是享有这笔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这笔钱怎么使用,银行说了算。即使银行将这笔钱丢掉,也是银行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但你丢掉了,不代表储户的债权没有了。

也就是说,银行将储户的钱丢了、被人骗了、被偷了,都不能免除其偿还储户存款的法律义务。

所以说,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益,本案的被害人应该为银行。

追赃所得要返还银行,银行要无条件返还储户存款及利息。


郭广吉律师

去银行取款,递出来的不是钱而是让去报案的纸条,储户的心情我想是奔溃的。

我认为这家银行是有责任的。

首先是管理责任。第一这么多员工涉案,而且这么大金额,涉事银行居然一无所知,说明内控措施完全无效。第二,储户去存款,柜员递出纸条,要求报案。说明案发后,银行已经对此事知晓,但是显然他们没有做内部调查,通知储户和报案,因此仍有储户被蒙在鼓里。第三,对于储户款项被盗,涉案银行并未采取紧急措施如冻结账户等手段防止损失扩大。

其次是赔偿责任。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此案虽然是银行员工个人行为,但其作案地点是在银行厅堂,银行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储户存钱,柜员从营业窗口递出假存单,银行事后监督部门没有发现,令人匪夷所思。其次,正如我上面所说,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是赔偿的主要诉讼点。如果银行发现后立即采取报案,冻结账户等有效手段,储户损失相对来说可以得到控制。因此,该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所谓银行“贴息”背后,都隐藏着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贪图高息结果只会鸡飞蛋打!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空谷寒潭

什么是假存单?假存单是指,私自制造一式三联存款凭证、私刻公章、私设办公网点。在这种条件下,出来的存单是假存单。本案中,存单是农商行使用的正试凭证,公章是农商行使用的合法公章,公办地点,是农商行合法营业网点,私章是农商行上班的员工。那么这个存单何假之有?储户存钱,不是冲着某个人去的,而是冲着银行这块招牌去存款的。储户将钱存入银行,这笔资金的性质从进入银行柜台起,已经属于公款。银行工作人员不入帐,挪作他用,属于挪用公款。他侵占的不是储户私有财产,而是银行公款。我认为,本案最大的失误,就是混淆了真假存单。显然,官方以假存单一说,将损失轻松的转嫁给了储户。因此,储户必须联合起来,先证明存单的真实性,依法保持自己的利益。


长明227588861

法海一粟认为,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法律责任。

1、银行员工与银行之间有关系。银行是依法成立的、专门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储户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或者其他业务,都由银行的员工接待、办理的。换句话说,银行是通过自己的员工代表自己从事经营货币信贷业务。那么,银行的员工与银行之间就是代理或代表关系;银行员工的代理或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2、本案中储户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

(1)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在银行对外经营的场所存入货币,银行出具存单,双方形成的是存款合同关系。

(2)银行员工的代理或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银行承担。基于本案基本事实,银行员工利用银行专门从事经营的场所,通过伪造金融票证方式,非法占有了储户存款。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表还是表见代表的问题。

A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储户在银行专门从事经营的场所,由银行员工接待并进行业务办理,作为储户而言,他们当然有理由相信银行员工的行为就是代理银行的有权行为。因此,尽管银行员工超越了银行授予的代理权限,但是,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B 表见代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就本案而言,其中一个银行员工案发时还是该银行的行长。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银行行长的行为是有效的,除非储户当时就知道该银行行长超越了代表权限。

4、法律应当尊重并赋予权利人选择权。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是权利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方法或途径。因此,法律应当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这样,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选择不同的维权途径或手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司法实践。顺带说明,法海一粟曾经办理过一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该案件是一起盗窃案,当时,检察院和法院在处理盗窃案时,均未要求或告知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刑事判决生效后,法海一粟代理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要看办理业务的过程。储户拿钱在营业柜台办理的存单并盖有银行业务章,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银行负有全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且存单、印章都是伪造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无责。如果为了得到高额回报,在背后交易存单、印章都是银行正常使用的,银行有责任。你说的案件大致了解,案件细节尚未披露,不便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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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源

这件一桩旧事,但是一直维权到现在,最近被新闻爆出来后,火遍全国,大致的情况如下: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也就是说存单还在付玲手里,但是银行的系统里却没有这笔钱。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涉及案件金额26473万元,截止目前仍然尚有1.6亿余元无法追回。

案件发生的原因

这是一笔银行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例:山东农信社的银行员工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山东农信社下属分支机构的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

这次涉案的人员中共有5人为银行职工,其中段某在案发时系山东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也正是他的是行长才能做到与其它员工配合作案,直到客户取款后才发现。

银行是否有责任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责任肯定在银行一方,储户到你的正规网点办理业务,而且是切切实实的是在柜台存入,并且柜面提供相应含有银行公章及个人私章的存单,你说银行没有责任,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下图是一名受害人在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钱时,曾拍下柜台内的涉案人员李某及赵某。

显然这和以往的不是在柜面而是在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领导办公室内办理的不一样,且用户并未签订任何其他协议,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银行也是受害者一方,实际诈骗的是内部员工与外面的勾结,但是员工是银行招聘的,事情是在银行网点内发生的,因此银行即使没有全责,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承担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呢?最终的处理结果呢?

处理结果

滨州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但是对于储户的诉求追加银行的责任,追讨剩余1.6亿元款项,法院并不受理,具体理由如下图。

总结:

其实,我个人认为,山东农信社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赔付储户的款项,过后再自行去追讨剩余的款项就好比支付宝的先行赔付,1.6亿,对于银行来说,并非不能承受的一笔款项,而且这样的效用是让储户对你更加信任,相反银行的推脱,最终是照成整个行业的信誉的损失。

如何预防假存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指望银行应该是没戏了,所以最好还是靠自己的学会预防假存单才是关键,至于如何预防:

(1)不盲目贪图高息,基本上所有被骗存款的,全部都是高息所致。

(2)网络查询:银行存款成功后,立马登录存款银行的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在这两个渠道均可以查到你明下所有的存款,如果没有,那么证明你遇到假存款了。

(3)客服查询:存款成功后,拨打银行官方的客服电话,通过客服查询名下是存款情况,如果没有,你也是遇到假存款。

(4)其他网点查询:如果不懂得使用手机银行、网银及拨打客服电话也没事,你可以到存款银行的其他网点,查询名下是否有相应的存款,如果没有,那么就是假存单。毕竟一个网点有内鬼,不可能全部网点都有内鬼。


鲤行者

一、银行的管理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管出现漏洞,也是造成该案的重要原因,所以银行必负责。 二、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是在银行里,银行职员以公家名义办理,一切代表的是银行,所以本案应该由银行先行赔付受害者,再由银行去自行追缴自己职员,不能把银行撇开由受害人来承担损失。 三、按《物权法》在银行正式提供的业务受理点,按银行正式规定的流程手续,办理的业务。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应由银行负责。除非本案是受害人与其职员私底下办理的业务。 四、如果本案不追究银行责任,客户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使银行失去公信。使老百姓失去对银行信任,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所以应追究银行责任,其目的是让更多银行和金融机构引以为戒,加强监管,规范金融秩序,成为老百姓真正信得过的机构。


一枚华夏人

从案件的细节看,山东农商行具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监管不严。

事件起因

2014年储户付玲在山东省滨州滨城区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存款不翼而飞。包括27名储户都遭遇类似事件,案发后,该事件系由当地农信社员工,以6%的阳光贴息为诱惑,伪造假存单,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余元,至今有1.6亿余存款尚未追回。

事件发展

储户多次向当地法院起诉涉案农信社索赔,被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而涉事的银行员工及中介的刑事责任被认定,但1.6亿元存款的追讨仍在进行维权。

何为阳光贴息

阳光贴息一般由资金需求的银行私下发起,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放出揽储消息,联系有存款需求的大储户或中介寻找金主。这些中介大多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掌握大量客户资源,根据银行设定最低的存款金额,贴息的比例一般在5%到6%,中介也能从中获取1%到3%差价。由于阳光贴息回报较高,且相对安全,很多金主愿意以此存进银行,当然也有人利用这个诈骗。

案件质疑

法院在引用的条款适用范围存疑。不能强迫储户具备分辨存单真假的能力,农信社应当担责。储户存款在农信社完成,是信赖农信社为前提,农信社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导致职员在农信社内部打着农信社的旗号犯罪。农信社不是因刑事案件被告,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进行裁决。而按《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高利贷的标准,6%的利率并不涉嫌高利贷范围,法律应当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何种假存单银行负责

如果储户手中存单的银行印鉴是真的,无论钱转向何处,都不影响储户与银行间的存款关系,银行有责向正常储户兑付存款;另外一种情况,即印鉴和存单都为银行员工擅自伪造。这种假存单追讨就相当困难,银行就会尽量帅锅给某个离任员工,撇清自己的责任。

如何应对

存单妥善保管,报警寻求帮助,要求银行调取当日监控视频,以证明自己确实来过银行存款。走司法程序,有些银行即使是自己的责任,也会硬撑到法庭判决,不给点颜色是不会认账的。

如何防备假存单

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即使最后打赢了官司,储户也是劳心劳力,还不如多花点精力事先防范。

储户不具备专业的辨别存单真假的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存钱的时候,存金办有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卡中,立刻用手机当场登陆银行的官网查询余额是否一致,不要事后再检验,离柜概不负责。

或者拨打发卡银行的客服电话,在输入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按语音提示查询余额。或者短信查询。千万不要离柜。

总结

银行员工就是抓住了储户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于过高的存款利率,要额外提高警惕。你盯着别人的利率,不法分子盯着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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