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調休有有效期嗎?有效期是多久?

員工加班後,有些單位會給加班工資,有些則採用調休的方式。那麼加班調休有有效期嗎?有效期是多久呢?超過有效期調休沒用真的就不能用了嗎?關於這些問題,下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加班調休有有效期嗎?

加班調休有有效期嗎?有效期是多久?

【提問】

1.企業安排週末加班並以補休的方式處理,轉化後的調休是否存在有效期限?

2.企業內部制定調休有效期為1年是否違法?

3.由於工作原因,企業無法安排員工調休,但又拿有效期1年作為限制,超過期限調休時間人資按照自動作廢處理,且不給任何補償,此舉動是否違法?

4.企業人資未出具任何正式通知私自扣除員工調休時數,此舉是否違法?

【回覆】

一、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加班調休有有效期嗎?有效期是多久?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企業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每月平均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企業安排職工超時勞動應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三、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購銷人員、裝卸人員、長途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小車駕駛員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人員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平均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交通、鐵路、水運、航空、旅遊、地質、石油、建築、製糖、製鹽等行業和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經營任務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崗位人員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人員,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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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七、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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