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有賠償嗎?

潛蛇在淵1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遇到這種問題,公司方肯定會認為無需賠償,不然太不公平了,隨便招個人就要養他一輩子;勞動者方肯定傾向於有賠償,特別是很多公司都是一年一簽,為公司打拼了整個青春,卻被公司無情拋棄。

一般依據法律規定:

①如果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次月起的雙倍工資(即每個月算兩倍的工資,迫使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②如果公司不續簽或者降低了勞動條件導致員工不續簽的,則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卻不願續簽的,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實踐中往往有很多特例,且不同人對法條的理解也不一樣,以下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

案號:(2016)蘇05民終4370號

事實部分:

劉某於2013年11月4日入職A公司工作,職務為綜合管理部副經理,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11月4日——2014年11月3日),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劉某仍在公司工作,一直到2015年10月29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審理經過及法院認為:

①勞動仲裁委裁決A公司應當向劉某支付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1185.7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②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系綜合管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具體負責勞動人事相關工作,相較於普通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具備更高的認知能力,對於A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應當知曉,其未能舉證證明A公司存在拒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況且A公司按時支付了劉某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已經履行了誠實信用的義務,故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責任在於劉某本人。因而判決A公司無需支付上述款項;

③劉某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並無不當,維持了A公司無需支付上述款項的判決。


案例二:

案號:(2015)蘇中民終字第01321號

事實部分:

孫某與B公司於2012年5月1日簽訂第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其後於2013年4月9日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4年3月20日,B公司向孫某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即B公司提前一個月向孫某發出書面通知),2014年4月30日,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注:孫某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間休產假,2013年9月17日生下一女,其最後一天上班為2014年4月30日。

審理經過及法院認為:

①勞動仲裁委裁決B公司支付孫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2000元(賠償金

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雙方不服,均向法院起訴。

②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如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根據B公司向孫某出具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可知B公司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而此時孫某在哺乳期內,其稱與孫某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故B公司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賠償金。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

③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致,維持原判。

小結:

案例一與案例二對比一般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糾紛,均出現了特殊情形(即主管人事以及尚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員工),因而導致賠償結果也發生了變化。

案例一中,勞動仲裁委顯然更偏向於勞動者,支持了劉某其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主張,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劉某專門負責人事工作,明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後果,再加上公司無其餘違法行為,劉某也無法證明系公司拒籤,因而未支持劉某的主張,與勞動仲裁委觀點不同。

案例二中,如果只是一般員工,一般只會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因孫某尚在哺乳期內,所以勞動法對其保護度更高,對公司要求更為嚴格,最後判處公司支付員工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0元(該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所以對於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一定要根據個案進行分析,但總的來說,勞動法還是更偏向於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的(即使公司也無過錯),多半會要求公司進行賠償或補償。


這個律師不太冷

那要看是第一個勞動合同還是第二個或第N個,如果是第一個,還在原單位工作,你可以拿到最多12個月的額外工資;離職的話,可以拿到經濟補償。如果是第二個或第N個,只要到期了,就可以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續簽並且解除勞動關係,你才可以獲得賠償金,在這段期間,可以獲得雙倍工資。


孔令巍律師

合同到期,公司不籤合同,有幾種原因!第一,你不是重要崗位人員。

第二,公司有其他想法,比如說想減少開支。舉例說明,公司與殘疾人簽訂合同,達到一定數量,可以減免稅的。比方說,公司共計100人,都簽訂,這樣每個月要交社保10萬元(公司比例)。現在公司對社保部門稱,有50人離職,那麼相應社保額就減少了一半。同時,公司稱招聘了50個殘疾人,這樣表面社保還是又恢復到了10萬,但是公司的稅費卻減少了很多,這個錢遠高於社保的錢!

第三,公司想把你淘汰了!

其實不管什麼情況,合同到期後,還在繼續上班,那麼就是事實合同關係,你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工資條(發工資要簽字,就想法用手機拍照),考勤記錄,等,以此證明你任然是這個公司的員工,當一天他們想不要你的時候,你就可以與之談判,談不成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