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了个人独资企业,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人有限公司。
所谓“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嗯,没错,是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只有一个股东,所以它也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它唯一的股东
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先等一下,嘛是“法人”?
在民法上,“法人”是指一个组织,并不是指一个活生生的人。按《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而公司本身,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法人,所以,由一个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就属于 “一人有限公司”。
在企业登记中,为区分一人有限公司是自然人设立的还是法人设立的,会在营业执照的公司类型一栏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具体来说,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会显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设立的则会显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那么
法律对一人有限公司都有哪些规定呢?
或者说
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利与弊呢?
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
一人有限公司特别之处:
1
不设股东会
无论是自然人设立的还是法人设立的,股东都只有一个,既然只有一个人,就成不了所谓的“会”,因此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来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如制定章程、任命董事、监事,以及决定公司大政方针等等。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
有数量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并且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听上去有点乱,管家来解释一下。
说的是,自然人张三出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即A公司,此后张三自己就不能再设立其他的一人有限公司。并且, A公司也不能以自己为股东出资设立一家法人独资型的一人有限公司,因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是自然人张三。
不过,这个限制只存在于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受此数量限制。
3
强制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在实际经营中容易造成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强制审计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举证责任倒置
同样是由于财产容易混同,《公司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需要股东自己来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如果举证不力,就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就是无限责任,意味着股东不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这个制度算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突破,还有个很拉风的绰号——“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当年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大战空姐情人、成功索赔900万,靠的就是为情人廖空姐投资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后又挖坑设计900万债务,廖空姐无法举证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而败诉。
总而言之,除了以上几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类型,一人有限公司适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差不多,公司仍是独立的公司,股东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可以按自己的意图设立董事会(或者只任命一个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只任命一个监事)等公司机构。
服务管家 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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